千万建筑工人尚需入“保”

2016-06-16 20:05包冬冬
劳动保护 2016年5期
关键词:人社部工伤保险工伤

面对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多发、经济发展“新常态”、社会结构出现新变化、脱贫攻坚提出新要求等形势,为工伤保险扩面、改革创新提出了更高层次的要求。

“‘十二五时期,吉林长春‘6·3火灾事故、江苏昆山‘8·2爆炸事故、天津港‘8·12火灾爆炸事故等特别重大安全生产事故,为形势严峻的安全生产工作蒙上了阴影。面对这样的安全生产形势,工伤保险不能只满足于为一般性的职业伤害依法提供保障,有效应对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中发生的职业伤害,是必须统筹解决的大问题。”

4月7日,在浙江省宁波市,全国工伤保险座谈会召开。会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以下简称“人社部”)副部长游钧讲出了上述这段话。

游钧认为,安全生产事故尽管是小概率事件,但一旦发生就可能带来不同程度的人员伤亡,而参加了工伤保险,就能给工伤职工带来及时可靠的医疗救治和生活保障,所以参保扩面、扫除死角,任何时候都不能有丝毫放松。

截至2015年底,全国工伤保险参保人数达到2亿1 404万人,其中农民工参保7 489万人,分别比“十一五”末增加5 243万人和1 189万人,超额完成了2.1亿人的“十二五”扩面目标。然而,游钧也坦承,“十二五”最后一年——2015年,工伤保险首次未完成年度扩面任务,全国有12个省未完成全年计划。进入2016年1月和2月,工伤保险的参保人数持续下降,较2015年年底减少380万人。这对“十三五”开局之年来说,并不是一组乐观的数字。

建筑业参保工作“压力山大”

减少的参保人群与经济发展新常态的影响密不可分。伴随着经济下行压力和经济结构性改革,企业总体用工需求将进一步减少,尤其是“去产能”国家经济战略的实施,还将压缩工伤保险的扩面空间,参保扩面工作将会更加艰难。而作为继续增加参保人群的有力抓手——建筑业农民工参保,也面临着更大的困难。

2014年,在中央领导的高度重视和直接关心下,人社部会同住建部、安监总局、全国总工会四部门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的意见》,全面启动建筑业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工作。人社部专门组织了“同舟计划”,用3年时间,全面推进建筑业从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截至2015年底,建筑业参保人数达到1 284万人,也是增幅速度最快的一年。但这离2015年人社部公布的4 500万建筑工人的数字,相去甚远。

会议期间,诸多省市人社部门的同志也纷纷提出,建筑业按照项目参加工伤保险难度非常大,面临着市县一级住建部门不积极,工伤保险理赔时间长、手续繁杂,而商业保险理赔时间短、手续简单等问题。也有与会专家提出,“同舟计划”进入关键的第二年,能否像第一年一样干劲十足,为第三年收尾工作打下良好基础,这都是未知数。就像有参会人员所言,2016年“压力山大”。

为此,游钧提醒大家,必须保持清醒认识。对于建筑业参保而言,当前主要矛盾是要将建筑业按项目参保政策全面落实到新开工和在建项目,并适时推进交通运输、铁路、水利等相关行业的项目参保工作。既要追求参保扩面数字的稳中有升,也要与经济发展形势相适应,将实现应保尽保,着力提高项目的参保率作为关键。

游钧说,困难面前同样也有机遇。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不仅是参保扩面,其实体现的是包含预防、认定、鉴定、待遇支付、康复的整个工伤保险保障全过程。那么,能否统筹把握,通盘谋划,把做好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当成一次倒逼改革的机遇?把做好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当作工伤保险改革发展的试验田?比如,要更好地实现以更低的费率将建筑企业纳入统筹,就需要在规范和提高统筹层次、合理压减基金结余、建立科学规范的待遇调整机制等方面形成合力,这也正是实现统筹发展、可持续发展的有效路径。再比如,工伤保险与商业保险采取怎样的模式,才能实现在不改变自身性质前提下的互利共赢?对此,人社部门正在同有关部门、组织有关地区开展研究。

2016年,建筑业参加工伤保险将是攻坚克难的一年。人社部再次下发通知——《关于加快推进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的通知》,也要求人社部门主要负责同志亲自推动,积极争取党委、政府分管领导的支持,加强与住建部门的协调配合,切实对任务分解、工作要求作出部署和安排,全力以赴做好建筑业参保扩面工作。同时,各地区也要统筹推进交通运输、铁路、水利等相关行业的参保工作。

人社部下一步还将加大工作督查力度,对工作推进快的地区予以通报表扬,对工作推进慢的地区予以通报督促,确保建筑业“同舟计划”目标按期完成。

警惕基金风险

在会议期间,很多省市人社部门负责人提出,2015年,为了减轻企业负担,国务院常务会议提出降低工伤保险费率的要求。经过不到一年的时间,有些省份出现了新的情况。根据人社部《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用人单位因不可抗力造成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的,经省级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批准后,可以暂缓缴纳一定期限的社会保险费,期限一般不超过一年。某能源大省,由于煤炭企业经济不景气,缓缴工伤保险一项,就减少4.3亿元工伤保险费。

面对这样的情况,游钧要求大家,要树立大局意识,深刻认识调整降低工伤保险费率服务经济大局的作用,勇于担当,创造性地开展工作。要根据新的费率政策,结合实际,准确确定用人单位适用的行业分类,科学确定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具体标准。要建立和完善费率浮动管理制度,充分发挥费率浮动机制调节基金存量、促进工伤预防的积极作用,定期进行单位费率浮动。

同时,加强基金风险控制管理,利用信息系统,构建基金运行分析和风险预警系统,及时分析工伤保险费率执行情况及实施效果,全面掌握工伤保险基金运行情况,在提高基金使用效率的同时,确保基金运行平稳。

依法行政 与司法部门多沟通

近几年,人社部门的工伤诉讼案件逐渐增多,屡屡坐在被告席上,让很多人社部门的负责人十分头疼。人社部也曾整理多起典型案例,希望能与最高法出台典型指导案例,但进展缓慢。

对此,游钧在会上说,司法部门与我们在某些问题上的观点不一致,主要是看问题的角度不同,这需要我们加强对工伤保险立法依据、执法理念、制度体系的宣传和通报。此外,也存在人社部门的同志对政策的理解和把握不完全准确问题,也需要多商议。

人社部工伤保险司司长刘梅在会议总结时介绍,人社部将继续完善工伤认定的相关政策规定,尽量减少因政策不明确而带来的行政诉讼;加大与司法部门的沟通协调,编撰参考案例,转发法院判决的典型案例;加强对地方工伤认定的指导和支持。

2015年,吉林省上交给人社部5个被地方法院撤销工伤认定的案例。人社部根据这5个案例的不同情形,阐述了观点,并以办公厅函件的形式发与最高法。在最高法的重视下,其中1个案例得以改判。今后,如有类似参考案例,人社部也将及时转发。

总之,工伤保险依法行政不是人社部门一家的事情,必须建立在相关部门增进了解、充分沟通、形成共识的基础上。要继续发挥好工伤保险部门协调机制的作用,就工伤认定中的难点问题,与人大、法院、法制办等有关部门进一步加强沟通协调,防止在行政诉讼时陷入被动。

2017年全面推开工伤预防工作

预防、补偿、康复“三位一体”是我国工伤保险制度体系的发展目标,必须统筹协调发展。在发展中,预防工作尚为薄弱。目前,全国已有28个省份的51个统筹地区,开展了工伤预防工作,贵州省也将成为新增一员。

会上,很多试点地区十分关注工伤预防费用管理办法的出台。刘梅回应,人社部正积极与财政部、安监总局协商,争取2016年能出台。还有人提出,工伤预防的主要职责部门应该是安全监管部门,希望在推动工伤预防工作过程中,解决好这一问题。

游钧在部署2016年重点工作时也明确,要全面做好工伤预防试点总结评估工作,并在此基础上,积极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出台工伤预防费管理办法,为2017年全面推开工伤预防工作做好准备。已列入部里试点的51个统筹地区,认真总结试点经验,充分发挥好试点地区的示范引领作用。目前还没有开展工伤预防试点工作的地区要积极谋划,提前“预热”,积极主动做好准备,待部里统一部署后迅速展开工作。

编辑 包冬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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