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不动产登记制度的完善

2016-06-20 08:48:34王云松
商 2016年18期
关键词:不动产

王云松

摘要:2007年颁布的《物权法》在第9条明确的规定了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和变动须经登记才可发生法律效力,未经过登记,不可发生法律效力。根据这一条文的规定,我国物权法所确定的不动产物权变动的公示方式就是不动产登记制度。但不动产的登记在实际的操作中还存在着一些争议,本文通过对现行不动产登记制度的探讨,指出了我国不动产登记制度中存在的问题,对如何完善我国不动产登记制度提出了合理化的建议。

关键词:物权公示公信 统一登记 不动产 一、引言

2007年颁布实施的《物权法》中明确的规定物权公示公信原则,对于动产而言其公示方式是交付制度,而不动产的公示方式主要是登记制度。物权法颁布至今已经有8年时间,在这期间我国的物权法得到了很好的实施,个人的财产权得到了保障。但目前不动产登记制度并不十分健全,需要尽快完善我国不动产的登记制度,从而保障公民的私人财产权神圣不受侵犯。

二、物权公示公信原则的含义及基本法理

我国物权法之所以规定了物权的公示公信原则,是由物权的绝对权、支配权、对世权和排他权的权利属性所决定的。这当然的要求物权的变动需要予以公示,从而产生法律上的公信力。物权公示的最根本作用是给物权的各种变动提供有公信力的法律基础。①物权变动,依其发生的情形不同可以划分为依法律行为发生的物权变动和非依法律行为发生的物权变动两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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