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商业银行与投资银行业务分业经营的讨论综述

2016-06-23 14:32于健
市场观察 2016年5期
关键词:投资银行商业银行

【摘要】自1694年英格兰银行的成立标志着现代化商业银行的出现,银行业经过了300多年的发展,而主要经营证券发行和票据承销的投资银行在18世纪开始以商人银行的形式出现在英国。后者在出现之初是在前者的业务中衍生出来的,但是具有独立的形式。后来在银行业的发展中,两者不断经历着分分合合,其中不乏自然发展的结果,也有法律和政策的强制。当今社会金融国际化竞争加剧,放开分业经营限制能使一国银行业更加具有国际竞争力,但是随着经济发展去管制带来的风险也将蔓延至全球。文章讨论和总结了投资银行与商业银行是否应该分业经营。

【关键词】商业银行;投资银行;业务分业经营

一、商业银行与投资银行起源

商业银行是指主要从事存贷业务的银行机构,而投资银行是在资本市场上为企业发行债券、股票,筹集长期资金提供中介服务的金融机构,主要从事证券承销、公司购并与资产重组、公司理财、基金管理等业务。

投资银行起源于商业银行,在逐渐发展的证券市场中发展起来。投资银行的主要业务是证券发行、交易、承销以及担任企业的财务顾问。

二、分业与混业的特点

(一)分业经营的优缺点

世界上的多数国家一直坚持着银商分离制度的原因有三:第一,银行会把自己运用于自己经营的商业,这样其他商业企业获得资金就受到了很大的限制;第二,银行为了打败自己的经营对手,即使有剩余的资金也不会借给其他商家,造成了资金资源的浪费;第三,银行可能会将储户的钱用于风险大的商业,这样会极大地损害储户的利益。

分业经营的优点:第一,有效地降低整个金融体制运行中的风险。许多经济学家认为,经济危机的根源在于银行业的危机。只要银行不发生危机,就不会发生大规模的经济危机和大萧条。經济危机的传导一般遵循“经济环境恶化→股票和债券抛售→证券市场危机→银行危机→经济危机”的规律;第二,分业经营有利于保障证券市场的公平合理。由于商业银行掌握了企业的资金账户状况,透过贷款等信用关系了解了企业的信用状况、财务状况和经营状况,这些信息在证券市场上十分珍贵,商业银行就此才与证券市场的话,会造成内幕交易,损害广大投资者的利益。商业银行掌握了大量的资金,同时又有很强的流动性需求,这个特点使它在证券市场的投资具有短期性,这种大额资金的频繁进出会造成证券市场的大起大落,甚至有被操纵的风险。

(二)混业经营的优缺点

事实上,分业经营使金融产业各司其职限制了竞争,同时也削弱了发展和创新的动力,使金融产业长期处于保护伞下,缺乏成长性。在金融创新的激励下,分业经营的状态迟早会被突破,这也就是混业经营的外在原因。Ken B.Cyree(2000)混业经营的内在原因就是利润最大化和分散风险的驱使。

混业经营的优点:第一,混业经营可以分散银行风险。也就是说,在一项业务上的亏损,可以在另一项业务的盈利上补回来。混业经营增强了银行的整体抗风险能力;第二,混业经营可以使全能银行充分利用资源,提高资金的利用率,极大地促进经济的繁荣,并实现金融业的规模效益;第三,混业经营使银行能全面掌握企业的基本信息和经营财务状况,在商业银行业务中有助于企业信用的评估,减少银行坏账,在投资银行业务中有助于减小投资该企业证券的风险和承销风险;第四,混业经营使得金融业竞争加剧,可以提高社会总福利,并且促进金融创新。

三、针对分业和混业经营的监管模式(以美国为例)

(一)分业经营时的机构型监管模式

机构型监管模式是指监管机构的划分对应于金融营业主体的划分,在这种监管模式下只根据金融机构性质和不论从事何种业务而划分其对应的监管机构。这种监管模式是最早在没有专门的金融监管的情况下,为应对1929年经济危机而确立的。在银行监管方面,有货币监理局、联邦储备委员会和联邦存款保险公司三个联邦级管理机构并存。在证券监管方面,由证券交易委员会(SEC)和下设9个地区证券交易委员会共同监管。在保险监管方面,由州保险监管署(SIC)根据各州保险法进行监管,并成立了全美保险厅长联席会议。

(二)混业时期的功能型金融监管模式

功能性导向监管是指同一类型的金融活动由同一监管者进行监管,不管这个金融活动是由哪一类金融机构从事来划分监管机构。功能导向型监管最典型的是美国1999年开始实施的《金融服务现代化法案》中确定的监管模式。由于法案承认了一种新的混业经营的组织类型——金融控股公司,金融控股公司的银行类分支机构仍由原有的银行业监管者监管,而非银行类分支机构的证券部分由证券交易委员会(SEC)监管,保险部分由州保险监理署(SIC)监管。SEC和SIC被统称为功能监管者(functional regulators)。

(三)危机后的思考——目标导向型金融监管模式

蓝图建议将金融监管划分为三部分:市场稳定监管者、审慎金融监管者、商业行为监管者。由美联储进行市场稳定监管,收集和披露市场稳定相关的信息,对金融风险进行监控。设立审慎金融监管局,主要负责由政府担保的金融机构的监管,保证其资本充足性和投资活动限制等,使各类金融机构能够在合规的前提下展开竞争。设立商业行为监管局,对所有类别的金融机构的商业行为进行监管,保护投资者和消费者的利益。

四、商业银行和投资银行的分合取向

Asher和Richard(1998)对比了以色列和美国谁更需要《格拉斯法案》。他们认为:混业经营是适用于特定的经济环境的。只有在完善的监管、银行业充分竞争、低通货膨胀率和低政府负债率的环境下,混业经营有巨大的优势而且不必承担过高的风险。

Kathy和Linda(2004)通过研究对美国几次关于分业和混业的法案出台时商业银行、投资银行的股价对这些消息的反应,得出结论:美国的投资者相信混业经营对金融服务行业发展更加有利,在去管制化的过程中没有任何行业和部门在其中蒙受损失。因此对于美国来说,经济环境要求选择混业经营的道路,而防范2008年金融危机重演,并不是靠分业经营能够解决的,而是应该在坚持混业的同时不断调整和完善监管机制。对于中国来说,目前在没有完善监管、银行业务主要集中在四大国有银行的情况下,混业经营不是首选,而是应当在分业经营保证经济稳定的前提下,审慎地放开金融创新,提高国际竞争力。

作者简介:于健,女(蒙古族),内蒙古赤峰人,在读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投资银行理论与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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