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名公书判清明集》看宋代遗嘱继承中的法律规定

2016-06-30 03:31:14胡华侨
消费导刊 2016年5期

胡华侨

摘要:《名公书判清明集》中收录了许多知府的宋代判词,从中可以发现宋代的遗嘱继承制度远比想象地要完备,关于遗嘱继承的范围,遗嘱继承的合法条件都有所规定,甚至还有设置有遗嘱财产税,官员在判处遗嘱继承纠纷案件时也会详细说理,依法处理,科学稳妥地解决纠纷。本文想以《清明集》中的相关案例为切入点,介绍有关宋代遗嘱继承制度以及其中相关的法理问题。

关键词:《清明集》遗嘱 宋代

引言

中国古代历史上很早就存在遗嘱类型的文书。在秦汉时期称为遗令。也称为“先令”。在汉朝的《户律》中可见“先令券书”。遗令是逝者临终前对后人的嘱咐、告诫、安排,包括对其身后事的交待和对生者未来期望的寄托。遗令所涉及内容广泛。唐宋时遗令渐渐演化成遗嘱,其内容范围越来越小,关于遗产继承的部分越来越主要,并逐渐被纳入国家管理。宋朝是中国古代经济非常发达的朝代,宋朝的市民文化也十分繁盛。儒家思想和礼教还没有到十分严格和僵化的情况。在文化和生活上还是相对开放的。宋史专家邓广铭认为“宋朝是我国封建社会发展的最高阶段,两宋期内的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所达到的高度,在封建社会历史时期内,可以说是空前绝后的。”经济的发展会很大程度地刺激到民事活动的增加。《名公书判清明集》是一步宋代的诉讼判词范例及某些官府文告的汇编。它真实地反映了宋代社会特别是宋代基层社会的各种社会关系和社会问题,是研究宋代法律实践的珍贵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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