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微信代购的合同法适用

2016-07-01 05:43吴正阳周猷李荻刘晨晖
决策与信息·下旬刊 2016年5期
关键词:法律适用合同法权益

吴正阳 周猷 李荻 刘晨晖

【摘要】近年来,“互联网+”概念的提出和“全民创业,万众创新”思潮的兴起,促进了微信代购行业的发展。由于网络技术的快速发展,再加上立法本身所固有的滞后性特征,致使我国相关法律很难完全适应微信代购的特殊性。就合同法领域来说,代购中各交易主体间的合同该如何适用合同法的相关规范仍值得商榷。关于微信代购中合同的成立、效力、履行以及违约救济等问题,需要进一步加以分析。

【关键词】微信代购;法律适用;合同法;权益

法的生命在于实施。然而由于法律天生就具有一定的滞后性,这就导致了法律当中的一些规范难以完全适应社会发展的要求。在互联网技术快速发展的当下,法律规范对于科技发展的适应更为重要。

按照代购商运营模式的不同,微信代购可分为零售模式和代理模式。零售模式代购,是指代购商主动把商品信息发布在朋友圈或微信公众号上,以此来寻找潜在的买家;代理模式代购,是指买家明知代购商从事代购活动,在与其联系后委托其代为购买某一特定的商品。由于在不同模式下交易主体间的法律关系有所不同,因此对微信代购的合同法适用的论述,亦应当分别讨论。

一、零售模式下微信代购的合同法适用

零售模式下的微信代购,主要包含有经销商与买家间、经销商与子经销商间、以及经销商与分销商、分销商与买家间的买卖合同关系。

(一)经销商与买家间的买卖合同关系

经销商与买家间的买卖合同关系是零售模式下的微信代购中最典型的法律关系,其中的法律适用问题也最具代表性,在整个微信代购体系中可谓是居于“通则”地位。

1、买卖合同的订立与成立

合同的订立是双方要约与承诺的互动过程。签订合同,涉及要约邀请、要约、反要约、承诺等内容。在微信代购当中,经销商发布的商品消息主要是以软文、广告等呈现,其中并不包含商品的价格信息。所以买家与经销商之间的联系内容并不能构成承诺,经销商所发布的商品消息也不能称之为要约,而是面向不特定多数人的要约邀请。

当买家与经销商取得联系并了解欲购商品,随即向经销商发出订立合同的要约,而经销商可以就价格问题与其磋商并发出反要约。在我国,要约与承诺的生效采到达主义。在微信代购中,当事人发出的“电子数据”即微信消息在到达对方“特定系统”即微信应用时生效。

2、买卖合同的履行

履行是买卖合同的核心,经销商与买家的买卖合同的履行主要涉及经销商义务、买家义务、标的物所有权的转移等问题。

第一,经销商作为买卖合同中的出卖人,负有及时转移标的物所有权、保证标的物质量即瑕疵担保责任、保证第三人不会对标的物主张权利的义务等。第二,买家作为买卖合同中的买受人,负有及时支付价款、及时收取标的物、及时检验货物质量的义务等。第三,标的物所有权转移。经销商负担向买家转移标的物所有权的义务。在微信代购中,代购标的物均为动产。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微信代购中的标的物所有权转移方式均为现实交付,交付的方式绝大多数都为邮寄,买受人负有及时接收标的物的义务。

(二)经销商与分销商、分销商与买家间买卖合同关系

经销商与分销商、分销商与买家之间的买卖合同方关系较为简单。对于这一类型的微信代购模式,本文仅讨论合同履行中的标的物所有权转移问题。

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经销商、分销商与买家的买卖合同关系中,标的物并不经过分销商,而是直接由经销商交付给买家,在此期间所有权发生两次转移:第一次是经销商基于与分销商的让与合意将标的物交付给买家,买家取得标的物占有后,分销商取得标的物所有权;第二次是基于分销商与买家之间的让与合意,买家已经占有标的物,故买家直接取得标的物所有权。

二、代理模式下微信代购的合同法适用

在代理模式下的微信代购,总体上可将交易主体分为卖家、代购人和买家三类。其中,卖家与代购人成立买卖合同关系,代购人与买家成立委托合同和代理法律关系。

(一)委托合同的订立、成立与代理授权

代购人在朋友圈上发布信息,声称自己可以代购某种或某地区的商品,或买家主动寻找代购人请求其为自己代购商品,经过多次互动,代购人与买家订立委托合同,代购人为买家购买指定商品,买家向其支付劳务报酬。与此同时,买家授权代购人代理权,允许其代替自己购买指定商品。

(二)委托合同的履行

代购人与买家间委托合同的标的是购买指定商品的特定行为,而在代购人履行义务时,往往不会使用买家的名义,所以实质上代购人的履行行为属于间接代理行为。依据交易习惯和当事人意思推定,代购人与买家间的委托合同隐含预立的占有改定条款。即当代购人从卖家处取得标的物占有的同时,买家基于占有改定协议与让与合意取得该商品所有权,代购人应当及时将该标的物交付予买家。

三、结语

合同法等相关法律在互联网领域的适用并不是一个简单的问题。这要求在法律适用上要尽可能的保护交易的便利。通过对前文的分析可知,微信代购的合同法适用并非是一个简单的问题,代购者与买家之间亦并非是只存在简单的委托合同关系或代理关系。对于微信代购的合同法适用,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参考文献

[1]罗斯科庞德,邓正来译.法理学[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0.

作者简介

吴正阳(1994-),男,满族,黑龙江哈尔滨,法学本科,单位:西南政法大学,研究方向:法学。

周猷(1995-),男,壮族,广西崇左,法学本科,单位:西南政法大学,研究方向:法学。

李荻(1995-),女,汉族,吉林磐石,法学本科,单位:西南政法大学,研究方向:法学。

刘晨晖(1995-),女,汉族,河南清丰,法学本科,单位:西南政法大学,研究方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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