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 《法人》特约撰稿 陶光辉
如何建立法务激励机制
文 《法人》特约撰稿 陶光辉

法务和律师一样,是专业人员——这一点在大多数场合下,应该说是毫无疑问的。
管理学大师德鲁克先生对专业人员的工作原理曾有过精辟的阐述。他提出,专业人员的工作内容、标准必须根据这个专业本身的目标和愿景来制定;专业人员必须自行决定其工作内容,自行决定做到什么地步才称得上表现优异,别人无法替他做决定。这些观点对于如何建立法务激励机制,提供了有益的参考。
法务是专业人员,专业人员是一种不同于普通员工的特殊人员。要让这种特殊人员在企业中发挥效能和生产力,就必须满足其特殊需求。因此,对法务人员进行激励,首先就要挖掘法务人员作为专业人员的特别需求是什么,对这些需求进行有针对性的满足,即可得出对法务人员特有的激励原则。
原则一:专业上的肯定和金钱的奖励同等重要。使法务人员产生满意的工作心态,不能仅靠钱解决。薪酬奖励,对法务人员固然重要,但要促使法务人员自动自发地站在公司角度处理问题,就必须引导法务人员从公司全局及公司业务来理解和改变其所从事的法律专业工作方式。
通过对法务人员进行专业上的严格要求,并对其表现予以专业的评价,能够极大地激发法务人员作为专业人士的斗志,满足其对专业精益求精的追求渴望。
原则二:让法务人员对自己的业务进行实质性控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