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女性堕胎权得来不易

2016-07-07 07:15
环球时报 2016-07-07
关键词:联邦最高法院韦德麦克

林爽喆

上月底,美国最高法院8名大法官以5票对3票的结果,封杀得克萨斯州2013年一项对堕胎诊所施加种种规定、以限制妇女堕胎的法律。这样的情形,上一次发生在1973年,即着名的“罗伊诉韦德案”。当时,美国最高法院也是以压倒性多数支持了妇女堕胎的权利。但此案在美国引发的争论,曾被称为引发了“第二次内战”。

为了堕胎,她站了出来

1970年初,美国得克萨斯州北部地区法院收到一纸诉状,原告是一个名叫麦克维的酒吧女招待(状纸上的具名是“罗伊”),她起诉的是达拉斯县检察长亨利·韦德,起诉理由是后者执行得州有关禁止堕胎的法律,不允许她堕胎。代表麦克维出庭的两名女律师——琳达·科菲和萨拉·惠丁顿要求得州废除禁止堕胎的相关法案。

原告在1969年6月发现自己怀有2个月的身孕,而此时她已经有了2个孩子,并且刚刚离婚。在朋友的建议下,她谎称自己是被强奸后怀孕的,去正规诊所要求堕胎。可是诊所在查阅了警方的档案后,发现并没有麦克维遭到强奸的记录,因此拒绝给她实施手术。麦克维无奈之下想去非法诊所堕胎,却发现非法诊所也被警方关闭。走投无路的她试图走法律途径,给自己找出路。

麦克维是幸运的。当时正是美国女权主义组织为妇女争取堕胎权运动的高峰期。她的遭遇立刻引来女权主义者的帮助——琳达·科菲和萨拉·惠丁顿希望以此为契机,推翻得州的堕胎法律。

堕胎,几乎在所有州都属犯罪

在独立前和独立后的一段时间内,美国都遵从英国普通法传统,并不视胎儿为“宪法人”,允许妇女堕胎。但后来,美国在这一问题上日趋保守。1821年,康涅狄格州议会首先通过法律,将堕胎视为犯罪行为。此后,美国各州相继通过相关法律,到1910年,除了肯塔基州以外,美国所有州都把堕胎视为犯罪行为。但遭到强奸或乱伦行为导致的怀孕是可以堕胎的,而在孕妇继续妊娠有可能导致生命危险的情况下,也可以进行“治疗性堕胎”。麦克维一开始就是想利用这点,达到堕胎目的。

基督教教义反对堕胎,但美国在19世纪将堕胎入刑的做法,在很大程度上并不是宗教界推动的,而是医学界推动的结果。医学界人士这样做,主要是为了将一些没有资质、靠给人堕胎过活的游医赶出市场,维护自身利益。同时,一些早期的女权主义者也推动堕胎入刑,他们希望以节育代替堕胎,从而更好地保护妇女的身心。

然而,堕胎入刑后,堕胎现象非但没有减少,反而有所增加。上世纪六七十年代,美国嬉皮士、反战、民权以及性解放运动横行,进一步冲击传统秩序。1971年,在堕胎违法的情况下,当年的美国堕胎案例与1970年相比激增了149%。大量怀孕的女孩因为堕胎违法,只能去地下诊所堕胎,常常因此丧命。

此外,1966年旧金山流行麻疹,很多人被感染。这种麻疹的并发症可能导致孕妇死亡以及胎儿的先天性畸形。于是当地21名医生不顾禁令,为感染麻疹的孕妇做了堕胎手术,结果遭到逮捕。

堕胎合法化,向全国推进

诸多情况表明,美国当时所实施的限制堕胎的法律已经不合时宜,有变成恶法的趋势。女权主义者于是转变态度,要求废除相关法律。在这种情况下,从1966年到1972年,相继有18个州修改了其限制堕胎的立法,放松相关限制。但女权主义者仍不满足,打算寻找一次标志性的事件,为全国范围内的堕胎合法化吹响前进的号角。

麦克维的出现,让这些人欣喜若狂。因为得州是美国最保守的州之一,其法律对堕胎的限制也最严格。如果能在得州撕开一道口子,那么支持堕胎权的力量就能够在全国取得声势。

琳达·科菲和萨拉·惠丁顿两位女律师在法庭上施展浑身解数,宣称得州有关堕胎的法律违反了宪法修正案第9条,侵犯了妇女的身体隐私权。1970年,得州北部地区法院做出判决,3名法官一致裁定得州有关堕胎的法律违宪,但拒绝让相关法律停止执行。

此时距离麦克维提起诉讼已经一年多了,麦克维早已生下了当初她不想要的孩子,并将之送人。但琳达·科菲和萨拉·惠丁顿显然不满意得州地区法院的判决,她们要废止得州的相关法律,于是向联邦最高法院提起上诉。

案件马上引起全国关注。1971年12月13日,该案开始第一次庭审。控辩双方针对两个方面的问题展开激烈争论。其一是妇女的选择权与胎儿的生命权,被告律师认为胎儿是有生命的,根据宪法是需要平等保护的。而萨拉·惠丁顿则反驳说,宪法只保护人出生之后的权利,限制堕胎恰恰侵犯了宪法赋予妇女的权利。此外,堕胎与否是妇女自身的个人决定,属于隐私范畴,是宪法规定予以保护的隐私部分。

1972年10月11日,联邦最高法院对本案进行第二次庭审。1973年1月22日,联邦最高法院以7比2做出判决,判决得州立即废止禁止堕胎的法律。判决书从三个方面说明了判决的理由:其一,法律应该保护正在承受肉体和精神折磨而又不愿意生育的妇女,而不是法律地位不清的胎儿。“从一切情形看,联邦宪法所指的人都是特指出生后的人”。其二,自由堕胎权是个人隐私权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三,法院应该对于妊娠期的不同阶段区别对待。最初三个月,胎儿没有成形,堕胎一般不会对于妇女造成危害,可以允许妇女有充分的选择自由;中间三个月,州政府可以加以一些管理;最后三个月,由于胎儿基本发育成熟,此时堕胎对于孕妇风险很大,州政府的禁止堕胎“才有了逻辑学和生物学上的合理性”。据此,联邦最高法院判决,不加区别一律禁止堕胎的得州败诉。

随后不久,美国各州都严格按照联邦最高法院的判决修正了一切禁止或者限制堕胎的法律。

但是,她又成了反堕胎者

美国国会在1996和1997年连续两次通过了禁止堕胎法案,然而都被民主党人总统克林顿否决。2003年,美国国会中的保守势力卷土重来,于10月21日以64票对34票通过了禁止后期堕胎的法案。该法案规定:由于在孕妇妊娠的中三个月和后三个月,胎儿已经成形,因此禁止在这个阶段实施堕胎。此外,共和党提出的“海德修正案”规定,明确禁止联邦资金用于或资助堕胎手术,这就意味着很多公立医院不能实施堕胎,妇女不得不再次走进私人诊所。

目前,美国大多数州都要求申请堕胎者接受强制性的辅导,以保证孕妇对于堕胎的信息了解全面;同时,很多州强迫申请堕胎者等至少24小时,以保证孕妇本人深思熟虑。这些都说明,堕胎权在美国一直受到谨慎的限制。

更有意思的是,美国保守派在攻击堕胎权时,还经常引用“罗伊诉韦德案”中,提出起诉的麦克维在后来的经历,来说明限制堕胎的合理性。

原来,麦克维在本案结束后,进入私人诊所工作,帮助妇女堕胎。但她很快就发现堕胎的残酷性,尤其是那些没机会出生的婴儿让她屡屡彻夜难眠。最终,她在1995年公开反对堕胎。2008年1月22日,“罗伊诉韦德案”35周年纪念日当天,罗伊告诉人们,她将支持共和党党内候选人罗恩·保罗。后者曾公开称“罗伊诉韦德”是“完全错误”的,罗伊回应说,“我们有共同的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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