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层人大工作与政治文明建设大家谈

2016-07-09 03:25
人大研究 2016年7期
关键词:民意选民网民

郑晓军:莫使宪法宣誓制度成为摆设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其中有一项规定,即建立宪法宣誓制度,凡经人大及其常委会选举或者决定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正式就职时公开向宪法宣誓。陕西省宝鸡市人大常委会内司委郑晓军撰文说,向宪法宣誓制度可以增强领导干部对宪法的敬畏感,明确自己肩负着维护宪法尊严的责任和使命,旨在全社会树立宪法至上观念,彰显宪法最高权威,使大家都能够尊重宪法、遵守宪法。但不可否认的是,宪法虽为根本大法,但有些领导干部宪法理念淡薄,宪法意识薄弱,以权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违背宪法的情况仍时有发生,严重损害了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文章认为,要使宪法宣誓制度真正发挥出应有作用,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努力。一是牢固树立宪法意识。大力传播宪法理念,让宪法意识和理念深入人心,督促国家工作人员在作出宣誓后,必须以高度的道德自我约束和严谨的履责行为去践行自己的誓言,不得以任何理由懈怠职责、规避责任,更不能有以权谋私、中饱私囊、贪污腐败等,甚至凌驾于宪法之上的行为。领导干部要带头尊重宪法、维护宪法、服从宪法,让宪法更有权威、更有力量。二是宪法教育要内化于心、外化于形。要对领导干部开展宪法教育, 普及宪法知识,并从人生观、价值观、世界观等主观领域对他们进行经常性的引导、塑造。要通过组建宣传队伍、丰富教育载体、举办特色活动等多种形式,让领导干部在潜移默化中接受宪法教育和廉政教育,强化他们内心深处对宪法的敬畏心理和遵从心理,从思想源头上遏制损害宪法权威和亵渎宪法尊严的想法。三是尽快完善宪法宣誓制度惩治体系。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违背宪法的决定和行为,其性质是十分严重的,理应受到严厉惩罚。对违宪行为不予惩戒,宪法的尊严和权威就无法得以体现。仅有宪法宣誓制度,没有责任制约,没有处置措施,没有惩治手段,宪法宣誓制度就会成为一种制度摆设,因此,应尽快完善宪法宣誓制度惩治体系。

吴国良:关注网络民意扩大履职空间 江苏省宜兴市张渚镇人大吴国良撰文说,习近平总书记在主持召开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工作座谈会时强调,“网民来自百姓,老百姓上了网,民意也就上了网”。我国互联网应用的快速发展,进一步激发了广大网民参政议政的热情。互联网已成为汇集民意的重要平台,珍惜网络民意,集中网民智慧,重视网民诉求,已成为改进执政方式、发展民主政治的重要课题。作为代表民意的国家权力机关,更应高度关注和重视网络民意,以适应网络时代参政议政的新要求,不断提高履行职能的成效。文章说,网络民意是推动民主政治进程的重要推力。首先,网络成为民意表达的重要平台。随着民主政治进程的加快,进一步增强了人们的民主意识和参政意识。网络的快捷性、平等性、互动性等特点,日益成为社会重要的信息来源、知情渠道和表达平台。“网上两会”“网上议政”“网上民意”等互联网政治方兴未艾。越来越多的网民借助网络,参与重大事件,反映社情民意,表达自身诉求,网络民意已成为推动民主政治进程的新生力量。其次,网络成为提高执政能力的重要渠道。互联网在党政和群众之间架起直通的桥梁。网络成为各级党委、政府听民声、知民意、察民情、集民智的新渠道,网络的广泛性、草根性和趋向性日益受到关注和重视。习近平总书记在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工作座谈会上强调,“各级党政机关和领导干部要学会通过网络走群众路线,经常上网看看,了解群众所思所愿,收集好想法好建议,积极回应网民关切、解疑释惑……对网上那些出于善意的批评,对互联网监督,不论是对党和政府工作提的还是对领导干部个人提的,不论是和风细雨的还是忠言逆耳的,我们不仅要欢迎,而且要认真研究和吸取”。现在越来越多的领导干部通过在线交流、发微博微信、公众号、发帖子等方式与民直面交流,通过网络向网民征集破解重大问题的“民间智慧”,通过网上信箱、在线互动、QQ聊天、问卷访谈等形式,形成民意搜集的“快速通道”。以网络为媒介的政府与民互动模式成为政治文明的新元素。再次,网络成为选民与代表互动的重要方式。通过网络与网民交流,正在成为人大代表与选民联系的重要方式。在“两会”期间,有的人大代表通过实名博客与网民交流,及时向公众传递信息,并同步了解网络民意。有的人大代表利用网络平台就医疗卫生、环境污染、社会治安、扶贫济困等民生问题与网民交流。有的人大代表通过网络向网民征集议案和建议线索,并将议案和建议初稿发布在网上征求意见建议,实现了人大代表与网民的实时互动。使人大代表的议案、建议和议政发言、大会审议更贴近实际,切中要害。文章还说,网络民意是拓展人大履职空间的不竭源泉。网络民意成为拓展人大履职的有效载体,利用网络优势,延伸履职触角,可谓是空间广阔,大有可为。一是网络民意契合人大的独特优势。人大的权力是人民赋予的,是受托者,一切权力的运用都要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在行使权力时要注意反映民意、珍惜民力、集中民智、代表民利,充分体现“权为民用”这一人大工作的本质特征。因此,要倡导畅所欲言、体谅包容、平等议事、互动交流的议政氛围,使互联网成为了解群众、贴近群众、为群众排忧解难的新途径,成为发扬人民民主、接受人民监督的新渠道。“网络空间是亿万民众共同的精神家园”,要尊重网络民意的民主精神,关注网民的思想动态,重视网民的利益诉求,回应网民的民生关切。网络民意受到重视,有利于壮大建言献策队伍,调动社会积极力量,形成良好民主气氛,助推民主政治建设。二是网络民意契合代表的主体优势。人大代表是国家权力机关的组成人员,代表人民管理国家事务,人大代表是选民选举产生的,是人民群众的代言人,人大代表只有植根于民,才能更好地为民履职,网络是人大代表植根于民的厚壤沃土。人大代表从中可以更多地更好地了解公众所思所虑,掌握社情民意,把握舆情导向,引导网络理性议政。三是网络民意契合人大的履职优势。随着改革进入攻坚克难、发展进入新常态的关键时期,政府的决策更加需要民众智慧、民主决策、民主监督。人大需要强化监督职能,在经济社会发展中有所作为。网络技术的发展、网络民意的兴起,为人大更好地履职拓展了新空间,网络民意成为提高人大工作水平的重要手段。网络民意与社会现实休戚相关,网议热点也是人大关注的议题,重视网络民意可以提高人大工作的针对性。通过网民互动,主动接受社会各界对人大工作的意见建议,可以提高人大履职成效。利用网络平台的影响力,可以最大范围“晒”人大履职情况,使全社会更好地认识人大的性质、地位和作用,扩大影响力,展示良好风采。文章认为,做好新形势下的人大工作,必须顺应网络时代新变化,将网络民意融入人大工作,要探索建立重视网络民意的常态机制,推动网络民主。第一,建立网络民意收集机制。网络民意是一种最自由、最真实、最尖锐的民意,最具活力元素。网络是收集民意的创新渠道,是网络时代的“民主试验”,利用网络收集社情民意成为执政必修课。可设置“网络问政”“网络问计”“政务论坛”“网上公示”,并提供跟帖评议、网上投诉等平台,引导网民议政献策,推动民主决策。在人大网站设立“议政建言”“民意调查”等栏目,吸引网民参与。通过网络监督员收集民意。可开设“代表听民意”栏目,打造代表与网民交流的网络“民意直通车”,代表与网民“面对面”在线互动交流,网络直播。可公开人大或人大代表电子邮箱、语音电话、连线对话、微博微信,拓宽社会民意通道。第二,建立网络民意研判机制。在改革攻坚时期,社会矛盾突显期,社会利益关系错综复杂,人们的社会心态呈多元化。因此,网民言论中,既有正当的利益诉求、积极的意见建议、合理的情绪宣泄,也有借题发挥、牢骚怪话、偏激言论。网络信息鱼龙混杂、泥沙俱下的局面,需要人大建立网络民意研判机制。要强化培训,提高人大代表的政治素养和对网络民意的分析判断能力。要通过调研视察和专题研讨,检验网络民意的真实性。要密切跟踪,研判网络民意的客观性和合理性,释放网络民意的正能量。第三,建立网络民意互动机制。在当前改革深化、利益分化、观念多元化的情况下,人大要有针对性地结交网民,通过网上网下互动,进一步提高网民建言献策的针对性、可行性。要对网民合理建议的反映、落实情况,通过进行动态反馈,更好地调动网民支持人大工作的积极性。可以组织网民代表参与专题议政活动,也可邀请网民作为公民旁听人代会,引导更多的网民积极建言,发挥网络民意的力量,为推进民主政治建设发挥积极作用。

岳 晟:通过“互联网+”丰富基层民主选举形式 甘肃省平凉市人大常委会研究室岳晟撰文说,民主是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世界上不存在十全十美的民主制度,也没有一成不变的民主形式。在人民当家作主这个大前提下,对民主的实现形式依法进行丰富和完善,是全面深化改革的一个重大课题。他通过“互联网+”来丰富基层民主选举的形式谈一些想法和建议。一是民主选举的法定性。在我国,每个公民都享有广泛的民主权利,其中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是最具标示性的政治权利,也是一项稀缺的值得珍惜的政治权利。宪法第三十四条和选举法第三条都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族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这表明除非被依法剥夺了政治权利,每个年满十八周岁的中国公民无一例外地平等地享有选举权。另外,选举法历经六次修正,分十二章五十九个条文对如何实现选举权利,作了较为周全的制度安排。单就投票来说,规定了投票站投票、大会投票、流动票箱投票等多种法定形式。同时规定,如果选举期间外出,不能亲自到场投票的,经选举委员会同意,可以书面委托其他选民代为投票。二是选民参选的现实性。权利具有选择性,义务具有强制性。参加民主选举不是一个单纯的权利让渡问题,而是公民有序参与国事的重要体现,其政治性是显而易见的,理应不该任性对待。现实情况是,当前,基层民主选举中出现了一些新的变化,归结起来,大致有三种情形:一些选民的民主意识、政治意识、权利意识、维权意识大大增强,但是参与选举的热情有所下降,出现了“叫不来人”的难题;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人口流动速度加快,有的选民人户分离现象突出,出现了“找不到人”的难题;有的选民在选举期间刚好外出,远距离返程参加选举确实不切实际,或者因健康原因确实不能到场投票,出现了“看不见人”的难题。以上三种情形中,第一种情形属于能参加却不愿意参加的情况,是主观原因造成的,我们可以通过耐心细致的思想工作动员其尽量参加投票。后两种情形则属于想参加却无法参加的情况,法律对此规定了委托投票的解决办法,但是,通过委托方式投票有严格的限制,且受托人不一定能够正确执行委托人的真实意图。所以,从法意上来说,制度设计的本意是鼓励选民若无特殊情况直接到场亲自投票,以保证选举会议召开的合法性和选民参加选举的广泛性。三是“互联网+”的可行性。如何在新形势下实现人民当家作主的权利呢?文章说,“互联网+”既可以提高参选率,又可以保证民意的真实性,我们不妨做点尝试,兴许是民主选举的一条新路子。如果属于能参加经动员仍不愿意参加的,即视为选民自愿放弃了自己的选举权。对于想参选却又无法到场的选民,我们不能从制度上将其排除在外,而必须为其创造另外一种行权可能。随着互联网信息技术的日臻完善,可以通过手机或者其他通讯方式与本人核对选民身份,然后制作电子选民证和互联网远程投票室。选民证要交代清楚选举权利、选举日、投票办法等事项。投票室实行专用网页,提供候选人简介和投票按钮。选民凭本人身份证、电子选民证和电子密钥以及人脸识别系统方可进入投票室投票。这种远程电子投票形式,不仅解决了部分选民无法到场投票的问题,还可以大大提高选民的参选率,而且能够有效解决委托投票中民意的正确表达问题。对于这种新型投票形式,有人认为最大的顾虑是不安全。其实,金融等互联网业务多少年的实践已经证明,我们大可不必因为担心这担心那而阻止民主的前进步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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