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法》框架下景区利益相关者的共生整合

2016-07-11 18:32李智吴柘町
商场现代化 2016年17期
关键词:利益相关者共生

李智 吴柘町

摘 要:近年来,在西方的旅游管理和研究中已经广泛应用了利益相关者理论,我国旅游规划中也有所涉及。但是,《旅游法》出台后,在此框架下进行利益相关者研究的却少有。因此,本文运用利益相关者(stakeholder)理论以及共生(symbiosis)理论的分析方法,对景区利益相关者进行了界定和划分,试图找出各利益相关者共生整合的模式及方法,并思考了在各利益相关者共生博弈的框架下,怎样建立冲突的调节和解决机制。

关键词:旅游法;利益相关者;共生

《旅游法》出台以来,景区原有的共生关系被打破,政府、旅行社、旅游者等利益主体争论不休,冲突格局加剧。利益相关者理论作为一种在西方被旅游行业熟知并且广泛应用的理论,在解决利益相关者的冲突和矛盾上具有重要价值。随着我国对旅游管理研究水平的提高和研究的深入,此理论也逐渐被我国旅游界认知和接受。

本文在总结已有研究的基础上,以《旅游法》为框架,运用利益相关者理论和共生理论,为景区的各利益相关者作了界定,并力图找到其在旅游景区中的借鉴和运用。

一、利益相关者及共生理论概述

1.利益相关者理论及运用

“利益相关者”(stakeholder)一词最早是由1984年Freeman在《战略管理:利益相关者管理的分析方法》一书所提出的,他所定义的“利益相关者是指任何能影响组织目标实现的群体或个人”也为各界所公认。利益相关者理论不同于只考虑供应者与消费者的生产观念,也不同于只考虑消费者、供应者、员工的传统观念,而是把组织或群体内所有的利益主体都有机的整合联系起来,为管理提供全新的手段和模式。随着该理论的发展,到20世纪90年代,为了更好的区分。

不同利益主体对组织的管理和决策所产生的影响,以便为管理和决策提供更好更精确的参考框架,对利益相关者的细分工作也随之展开。

本世纪以来,我国旅游领域也尝试引入利益相关者理论来解决旅游景区规划和管理所遇到的问题,相关研究也显示出了利益相关者理论在旅游领域所体现出来的应用价值。本理论对于各利益主体关系格局、主体协作的组织形式、优化协作的途径等问题也有巨大的实用价值。

2.共生理论及运用

共生(symbiosis)是基于与仿生学原理而产生的。它于1879年被德国真菌学家的德贝里(Anton Debary)首次提出。在自然界中共生是一种普遍存在的生物现象,抽象的来说,共生就是指共生单元之间在一定的环境当中按照共生某种模式所形成的关系。1998年袁纯清将共生理论引入国内并经过研究将企业的共生要素分为了四个基本方面,分别包括了:共生单元、共生基质、共生界面与共生环境。

20世纪中页以来,共生的思想已经渗透到了医学、管理学、经济学、农业等多个领域,且在各领域都展示了它的实用价值和理论本身的科学性。自1998年共生理论被引入之后,国内各行各业也陆续开展对该理论的研究和应用。在旅游领域,共生理论的运用还仅见于少数几篇文献,对于其进行的分析和研究还不足以引起学术界的重视,也未获得什么重大的突破。因此,在旅游领域运用共生理论进行研究和调查就显得尤为重要和迫切。从旅游领域来说,共生既是一种自然状态,又是一种可塑状态--共生的条件、环境、关系是可以人为调整和建立包括改变的。基于共生理论以上特性,我们将它作为研究景区利益相关者的理论依据之一。

二、《旅游法》下景区利益相关者的界定

1.界定的依据

(1)拥有权力的大小。在景区利益相关者的界定中,利益主体拥有的权力越大,就对景区的共生格局影响越大,某些利益主体甚至对景区的生存和发展具有绝对的影响力。同时,权力越大,拥有的话语权也就越多,产生的影响力也就越大。所以,我们在进行利益相关者的界定时,会把权力的大小作为界定的一个重要指标,协调关注不同权力大小的利益相关者,尽量做到公平和均衡。

(2)与《旅游法》的关系程度。与《旅游法》的关系程度也是界定利益相关者的重要标准,这些利益相关者可以根据经济关系、道德关系、法律关系等不同关系的紧密程度来进行界定。在这些与旅游法各种不同的关系之中,有的是紧密联系的、密切相关的、直接的,而有的则是相对松散的、间接的、次要的。在此基础上,空间因素和交往频率也是需要纳入考虑的因素。

(3)是否具有社会性。利益相关者的社会性越强,与景区的联系就越紧密,其对其他因素产生的影响也就越大。在这些社会性中有利于景区发展的一面,也有不利于景区的一面,这就要求我们仔细分析和辨别,做好利益相关者的界定工作。

2.核心利益相关者

(1)政府部门。政府部门包括工商、税务,国家省、市旅游部门等。从产权属性来看,绝大多数风景区都属于国家所有。国家再通过层层的委托将管理权下分到各个政府。由于这些部门作为国家权力的代表,所以直接影响到旅游法的执行。并且,作为公职部门,实现这些部门的利益共生整合,达到均衡也显得尤为重要,所以政府部门属于景区主要利益相关者之一

(2)员工。笔者将普通工作人员和管理者统一界定为员工。没有员工的积极参与和执行,《旅游法》的一切规章制度都将成为一纸空谈,景区的各项决策制度也与员工息息相关,每个员工在其岗位上也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并且员工作为主观性很大的一个因素,是本次研究的一个重大的变量,要使景区利益相关者的共生整合朝着有益的方向前进,就要处理好员工这一利益相关者。

(3)游客。游客作为景区经济收入的主要来源绝对是不可或缺的一环。迈克尔·哈默认为“权力由卖方转移到买方手中是世界经济中具有划时代意义的一个变化。”对景区而言,游客是作为“消费者”而存在的,旅行中游客的感觉旅行的质量和满足感都将影响景区的经济利益和文化利益。

(4)旅行社。旅行社作为旅游行业三大支柱之一,对景区的作用是不可或缺的。我国的旅游业作为一个劳动密集型产业,旅行社是旅游业的龙头,它为就业提供了广阔的空间。同时旅行社也承担着拉动景区经济、为旅行者开发更多新的旅游产品的责任。

(5)当地居民。景区当地的居民即是景区的主体(景区的主人,处于景区发展的核心地位),也是景区的客体(是景区的一部分,逐渐被视为旅游产品)。如果景区居民感受不到旅游开发带给自己的好处,就会对此产生排斥心理,进而影响到景区的发展。而当地居民所在的社区也不仅为旅游提供自然或人文景观,也为旅游发展提供了所必须的社会环境。

三、景区利益相关者间的主要的几个矛盾

1.旅游经营部门、当地居民与旅游者之间的矛盾

因为旅游景区建设过分追求经济利益,在扩大景区规模效益的同时,征用了大片的土地修建停车场、宾馆、纪念品商店等旅游设施,旅游经营部门通过手中砝码向政府以低价征得大量用地,之后立刻把它纳入商业运作中,经过几番人为炒作和资本渗透,很快就使手中的土地达到了寸土寸金,完全脱离正常的发展轨道,使当地居民在建房时要承担更多因为的土地价格上升而产生的额外的成本。

同时,由于大量的建设用地,当地居民承受了太多的负面效应,现代化建筑物与古镇格调的不相协调,也打破了古镇安静祥和的气氛。同时,旅游景区内的机动车带来的废气和噪声带来的日益严重的环境污染问题;景区建设给当地居民带来的巨大变革造成的文化冲突;景区建设用地给当地居民带来的生存和活动空间的桎梏都成为旅游经营部门、当地居民与旅游者之间矛盾的导火线。

2.景区资源开发与保护之间的矛盾

各开发主体在景区的开发中只顾自身利益与眼前利益,是造成景区资源开发与保护之间的矛盾的根本原因。对旅游景区资源的过度开发和掠夺性开发、超负荷开放及粗放式的管理等方式,都会破坏生态环境、资源存在以及持续供应能力,威胁到旅游业的可持续发展。但是,对旅游资源开发的保护必然意味着对游客数量的限制和减少,禁止某些景点游客进入,甚至于关闭一些旅游景点,这必然又会限制旅游资源的开发和利用,反过来也就失去了保护景区旅游资源的经济基础、社会的经济动力。因此景区资源开发与保护是一对矛盾。

四、《旅游法》下景区利益相关者的共生整合模式分析

1.跨行政区域旅游资源联合开发和管理的模式

我国行政边界的划分带有强烈的地缘政治和历史沿袭的特点,因此,在现代旅游市场上,各行政区域地方保护主义、无序竞争等旅游乱象愈演愈烈。在旅游资源的开发上,小至各村、镇,大至各省、市、自治区,它们都对其边界旅游资源进行各种方式的争夺,导致本应该统一的、集中连片规划开发的旅游资源整体被分割的支离破碎,造成了旅游资源的破坏和浪费,严重影响到游客的旅游体验,严重损害了景区各利益相关者的利益。

旅游资源作为客观存在的实体,依托于一定的地域空间和地理位置呈单体或者是复合体出现。对旅游资源进行跨行政区域的联合开发和管理,是将众多旅游资源及旅游目的地的客源以便捷的交通作为依托,将餐饮、住宿、娱乐等行业有机的整合起来,形成多功能、多层次、纵横交错、系统多样的“旅游网络”,以实现旅游资源的集中连片开发和吸引力产值的最大化。通过这样的手段,也可以有效地避免各区域利益相关者的冲突,结成利益共同体,实现共生整合。

2.政府为主体的利用《旅游法》的引导和开发管理模式

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要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建立一个稳定的调节协商机制,就必须要以相应的法律作为保障。并且,从我国的实际情况来看,政府在各种开发和合作中一直起到长期主导作用,实际上政府是以第一合作主体而存在的,因此,政府需要起到一个引导的作用。《旅游法》作为政府在旅游领域出台的一部法律,对我国旅游行业内的一些矛盾和冲突的解决,对旅游资源的开发和管理,对各利益相关者共生整合,都提供了引导。它具有强制性合理性,旅游行业中存在的各种问题这部法律都也都给出了相应的解决的方法或者指导性纲领,有利于提高景区的管理水平,有利于缓解利益各方的冲突,对规范我国旅游行业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它的调解协商机制在解决不同利益主体的矛盾方面发挥着十分重要的作用,这种制度既保证了冲突双方的矛盾停留化解在基层,又有力的保障了各方利益。在政府的引导下,它可以调解协商行业和企业利益;制定行业和产业标准;组织利益主体进行集体谈判,调查冲突事件提出解决方案;代表利益主体出庭应诉;开展法律咨询、培训和研讨等。这种政府为主体的利用《旅游法》进行引导和开发管理模式,也是实现景区利益相关者共生整合的有效手段。

3.权力机关的外部监督和景区利益相关者内部监督相结合的模式

由于旅游市场上各利益相关者的不当竞争,旅游市场怪象、乱象时有发生,其中强制购物和额外的自费项目一直是游客们在旅行中最为头疼的问题,而这些项目的返利也是旅行社及导游等利益相关者的的固定盈利模式。国家权力机关也对此进行了监管,指出“旅行社不得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诱骗旅游者,并通过安排购物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旅行社组织、接待旅游者,不得指定具体购物场所,不得安排另行付费旅游项目。”正是在这三个“不得”,使得旅行社不得不从旅游线路价格上做出调整。

但是仅仅是外部的监管还是无法保证旅游市场长久平稳的运行,要使这些规章制度、相关法律顺利的实施,还要依靠景区各利益相关者内部的相互监督。理性经济人假设认为,经济人都是自私的,只要有可能,他总是最大程度的满足自己的欲望。因此,当经济人的利益受到损害时,他会为最大程度的满足自己的利益作出一些牵制行为。利益相关者各方为保证自己的利益,对触犯相关法律制度的行为容忍度降低,形成内部牵制,对其他利益既得者进行自觉监督,从而保证了资源所有者的利益,为景区利益相关者的共生整合提供推力。

五、以《旅游法》为基础,对旅游景区利益相关者实现共生整合的方法分析

1.坚持以《旅游法》为景区一切规定和行为准则制定的原则

《旅游法》的出台是中国经济发展转型的大势所趋,它适应了中国目前扩内需、富百姓、调结构、转方式、促就业、提升软实力的经济发展要求,是“中国梦”的一部分。我国是个法治国家,以《旅游法》为景区一切规定和行为准则的制定原则也体现出了“依法治国”的基本国策。《旅游法》的出台,不仅是对旅游行业的一次约束和调整,并且为这个行业制定了一个规范的可依据执行的制度体系,是惠及民生的行为。为此,有必要从公共政策角度全面审视它,并将其中将旅游福利部分的要求和规定纳入公共福利政策范畴,使之成为重要的民生福祉,成为惠及全民旅游应作为发展旅游的基本出发点和落脚点。

《旅游法》对旅游的相关内容都作了明确规定,它体现了三大特色:衔接法(充分与现行法律及国际通行做法衔接)、综合法、人本法(以保障旅游者合法权益做为主线),全面、科学、指导性强,对促进我国旅游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意义重大。由于旅游法在处理旅游相关问题体现出的专业性,所以应坚持以《旅游法》为景区一切规定和行为准则制定的原则。以法律为框架,对景区各利益相关者进行明确的界定,有利于实现其共生整合。

2.共建具有约束力、公平性和群众基础的协会或组织

与政府部门、管理机构等相比,群众协会和组织具有群众性强、阶层广、群众自主性大、能充分的反应人民的意志和呼声等特点。群众参与到景区的管理和发展规划之中,才能充分调动他们的积极性,实现景区更好更快发展。并且,景区要实现社会管理,就要全社会的共同参与,其中,群众协会或组织就是社会参与的一个重要的缩影。

要建立一个具有约束力、公平性的群众组织,需要景区各个利益主体的共同参与,制定组织的各项规定,在组织中担任不同的职务,拥有不同的权利和义务,代表不同的利益。只有基于各利益主体共同决策所建立起来的群众协会和组织,才能在景区管理中真正发挥作用,它做出的规定和决策才能够服众,才能真正的起到对景区利益相关者实现共生整合的作用。

3.当地政府出台配套的相关政策建立完善奖惩制度

在景区的运作和管理中,用单一的制度和条款来约束员工是无法充分调动起员工的热情的。要使员工有积极性,就要使景区的利益与员工的个人利益相关联,无论这个利益是物质的,还是精神的,它都将对于景区的日常运作产生极大正面的作用。实行奖惩制度能充分激发景区员工的主人翁意识,激发个体的积极性,促进景区的发展。

而有效的奖励制度中,常见的具体措施就是鼓励、表扬、加薪、升职。对于员工来时,奖赏、表扬等行为能使他从工作中得到满足感和对自我价值实现的肯定。从惩罚的作用角度而言,惩罚容易使人从内心产生耻感,进而在多角度检讨和反省自我,最后正视到自己的问题并成功处理问题,并在此过程中得到或提升自己本不具备的能力。从细节之处的检讨还可以使员工产生一种关注细节的意识,拥有检讨细节追求完美的能力,成为一个能掌控全局的人。惩罚还可以锻炼个体羞耻心,从另一个角度而言,就是提升个体的荣誉心和责任感。这将对景区在日常管理中,产生极大的助推作用。当然奖励和惩罚也有负面作用,如过多的奖励,将使个体变得唯利是图;过多的惩罚,将极大地摧残个体对景区管理的积极性。所谓宝剑双刃,各有利弊,对于奖惩制度的把握,也是考验当地政府一大难题,当地政府应尽快出台与景区现状配套的相关政策建立完善奖惩制度,才能更好的实现利益相关者的共生整合。

六、结论与思考

由于景区利益相关者的繁多和各个利益主体之间矛盾的多样性,要求我们在实现共生整合时要抓住重点,分清主要矛盾与次要矛盾,把握矛盾的主要方面和次要方面。各景区应该以《旅游法》为基础,在旅游法的框架下寻找解决矛盾的方法,实现双赢甚至是多赢的结果。

总而言之,一切问题的解决应该以《旅游法》为基础。我国作为一个法治国家,《旅游法》体现了“依法治国”的思想,在此思想下,依据法律,各利益主体的利益都应围绕着这个框架进行共生整合。在景区利益相关者的共生整合中,个人的力量也是不容忽视的。景区应当想办法调动个体的积极性,充分发挥群众的主体地位和主人翁精神,实现景区各利益相关者协调一心,更好更快发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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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马永堂.以完善法律为支柱重在协商调解--澳大利亚劳动争议处理机制对我国的启示[J].中国劳动,2005(01):32-34.

作者简介:李智(1978- ),男,四川绵阳人,硕士,四川旅游学院酒店管理系副教授,主要从事旅游与酒店管理,旅游与酒店文化研究;吴柘町(1996- ),女,四川资阳人,四川旅游学院酒店管理专业本科在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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