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互联网金融征信体系完善的创新思考

2016-07-19 17:42郭睿
商场现代化 2016年18期
关键词:创新思考互联网金融

郭睿

摘 要:随着时代的发展,人类社会已经进入到了21世纪,互联网的高速发展使得社交网络、移动支付和大数据等现代信息技术更是得到了突飞猛进的发展。基于互联网的视角也出现了各种新的金融服务模式,其出现不仅给目前我国现有的模式带来了巨大冲击,同时也使得金融市场产生了很多新课题。本文主要就我国互联网金融征信体系目前所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继而在此基础上引出对其完善的创新思考。

关键词:互联网金融;征信体系;创新思考

经过近十年,尤其是最近几年的时间,互联网金融飞速发展起来,已经开始在银行信贷融资、第三方支付、P2P等一些领域开始广泛地被社会大众所接受,并且开始形成了具有非常显著竞争力的商业网模式。仔细分析互联网金融的这种发展态势可以发现,其根本是在于因特网的普及以及移动终端的不断发展。与此同时,由于互联网等相关信息技术的不断发展以及普及,电子商务迅速发展起来,这在某种意义上而言无论是对于社会大众的支付亦或是其消费方式都产生了巨大的影响。而投融资、支付以及消费观念的这种转变,是离不开征信体系的不断建设以及完善的。互联网金融是对目前我国金融体系的一种非常有意义的补充,而征信体系则是现代金融建设的基石。因此从这个角度而言,完善征信体系的重要性不言而喻。

一、相关定义

1.互联网金融

互联网金融指的是一些相关的金融机构或者是企业通过云计算、移动支付等一些新型的互联网信息技术手段来进行资金的融通以及支付等经济活动。从我国目前的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形式来看,主要有下述四种模式:第一,以人人贷作为主要代表的基于信息平台的网络信贷发展模式,即我们平时所说的P2P,这种模式解决了那些通过非正规融资渠道无法得到融资的个人或者中小企业对于资金的需求问题;第二,是通过阿里小贷作为主要代表的基于电商交易的大数据发展模式;第三,是基于点上交易作为基础的以支付宝作为主要代表的第三方支付平台;第四,是基于第三方平台而逐渐发展起来的以余额宝来作为主要代表的金融产品发展模式。

2.征信

征信业务指的是对企业以及事业单位等相关的组织和个人的相关信用信息来进行采集、整理、保存、加工并且向信息使用者来提供的活动。具体进行分析,征信的相关活动大致包括下面四个方面的内容:第一,是金融机构以及互联网金融企业等信息的相关获得机构向征信机构提供信息使用者的信息的活动;第二,是信息使用者使用征信机构所提供的那些相关的信用信息的活动;第三,在没有经过信息主体允许的情况下信息主体信息被泄露之时所进行的维权活动;第四,与之有关的监管部门依照法律对征信机构同其业务来进行监管的活动。

3.互联网金融征信

互联网金融征信指的是为了能够使得互联网金融在服务过程中所产生的信息不对称的现象能够得到消除或者是缓解,尽可能地来减少逆向选择以及道德风险的问题,通过对企业等相关的组织以及个人的互联网金融交易信息来进行搜集、整理、保存以及加工,并且在此基础上来进行判断使用的活动。

二、目前我国互联网金融征信体系所存在的问题

1.法制体系尚需进一步完善

仔细分析我国的互联网金融行业会发现,其是非常复杂的,而且各项立法与国外发达国家进行比较还相对比较滞后,这从某种意义上而言使得对其监管的难度在无形之中增加了,我国还没有出台专门针对互联网金融的相关法律以及法规,无论是商业银行法还是证券法都没有对互联网金融的业务边界来进行规定,所以缺少相应的法律依据。另外,从目前的现行金融征信体系监管细则来看,大部分都是粗线条的,因此在具体的监管过程中明显地看出操作性不强。

2.呈现监管过度的苗头

对于互联网金融监管以及创新的平衡问题的协调是对监管当局进行考验的一个难题。当然,在我国的相关规定之中对于分类监管的框架是有明显分类的,也确立了适度监管的原则,然而无论是从目前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还是央行所出台的一些监管细则来看,明显存在监管过度的苗头。出现这样的情况,无疑会在某种程度上不利于互联网金融的创新,继而会对整个互联网金融的可持续性发展造成一定的影响。

3.监管面临创新压力

互联网金融所带来的金融脱媒对于监管当局所制定的监管手段在有效性方面提出了一定的挑战,主要体现在下述几个方面:首先,互联网金融是通过网络来作为交易的平台,所实行的是一种跨区化以及虚拟化的交易,因此自然就会使得监管当局无论是在进行稽核审查还是在现场取证方面都会面临着技术性的困难;其次,互联网金融从本质上来分析所形成的其实是一种混业经营的模式,而目前针对这种模式的监管所依靠的依然是分业监管体系,这就形成了经营和监管模式的一种错配性,继而增加了监管难度;再次,互联网金融在具体时间的交易中,在程序、产品的设计等各个方面通常是具有较高的信息化以及科技化程度的,因此目前的监管体系对其有效监管显然是有困难的。

三、完善我国互联网金融征信体系的建议

1.完善个人征信体系

在充分发挥政府主导模式的同时,一方面要允许民营资本积极地参与到征信体系的建设中来,另一方面则要使得个人征信的相关法律以及法规体系在建立健全方面的速度进一步加快,构建起比较完备的个人征信业监管框架等。首先,要加快制定个人征信法规,在现有基础上来使得征信服务指导得到进一步完善;其次,是要建立起有效的失信惩戒机制,引导社会意识以及整个市场的导向;再次,还要加强对于个人隐私权的有效保护,不断地规范个人信用信息的收集、公开以及使用;最后,还要在整个社会上广泛地来进行征信体系的宣传和普及,营造一种积极良好的氛围。

2.加快互联网金融立法

从政府层面来看,应该尽快地建立并且完善互联网金融监管的相关法律以及法规体系,加大对于互联网金融行业的立法力度,这样一来就可以使得监管能够有法可依,并且进一步明确责任。从法律监管的角度来看,应该在原有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互联网金融征信体系的数据检测以及分析,从而使得数据的真实性以及充分性得到有效保障,另外还要通过强制信息披露制度的建立,使得互联网金融技术标准制定的速度不断加快,继而能够更好地来对各种风险进行控制。

3.利用大数据加快征信业的发展

毋庸置疑,从征信体系的发展来看,大数据征信是一种必然趋势。随着互联网的不断发展,过去传统意义上的征信模式已经远远不能够满足目前大数据时代的需求。因此,征信业的发展肯定要与时俱进,只有这样才能够发挥它的基石作用。首先,要从技术以及理念方面来进行升级;其次是要通过评级应用来对整个信用评级市场进行激活;再次,要进一步丰富业务的种类或者是征信机构的类型。此外,为促进市场化征信机构的健康发展,应完善相关法规,加强对“大数据”征信的监管。一方面,要明确“大数据”征信的合法性和商业应用规范;另一方面,要明确禁止非必要信用信息的搜集活动,避免对“大数据”的滥用,保护公民隐私权不受侵害。

4.健全互联网金融机构的内控机制

要想有效防范互联网金融风险,最为关键的就是建立以及完善内控机制,可以从下述几个方面来进行:首先是建立起专门的风险控制部门;其次是进一步来对新产品的设计进行规范;再次是要在原有的基础上进一步建立和完善风险准备金的提取制度。

四、结论

综上所述,在互联网金融的不断发展,对实体经济和金融行业造成巨大影响的形势下,如何迅速有效建立互联网金融征信体系显得尤为迫切、意义重大。互联网金融要想得到可持续发展,离不开征信体系的建设以及完善。只有这样,才能够促进互联网金融的公信力,减少投资双方信息的不对称现象。

参考文献:

[1]陈小林,杜若华,刘永锋.我国互联网金融征信体系建设路径思考[J].征信,201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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