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半回合同宗民歌分类论争的分析

2016-08-02 13:28李海萌
戏剧之家 2016年14期
关键词:民歌分类

李海萌

【摘 要】本文对冯光钰教授与徐元勇博士对于同宗民歌分类的问题进行论争的三种文献进行综述,从中认真总结两位学人之得失,最后阐述笔者的研究构想:反其道行之,借用其他社会科学理论方法,从民歌传播途径到现象进行研究,深化对民歌的本质认识。

【关键词】同宗;民歌;分类

中图分类号:J642.2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7-0125(2016)07-0280-03

由冯光钰先生提出来的的同宗民歌,从音乐形态学的层面解释了中国传统音乐中的相似现象,尤其是民歌小调的传播,为我们研究传统音乐的流变提供了宝贵理论。它将流传于各地、看似迥异,实则有内在一致性的大量民歌小调归为一个又一个的家族系统,于繁芜之中抽取规律,化繁为简,不仅有利于对民歌小调理论的归类研究,同时对不同文化色彩区的深入对比研究也提供了较为便捷的理论工具。

同宗民歌理论提出数年之后,徐元勇撰文对其发表了不同看法,并将撰文寄予冯光钰先生,随后,冯光钰先生发文予以反驳。不知何因,此学案仅进行一个半回合就宣告结束,没有在学界引起太多的波澜。窃以为,学术只有在广开言路的争论中才能获得长足的进展。笔者重新拜读两位先生的大作,有感于此。一则为两位学人之学术论争的客观公正只限于学术而感到敬佩,二则笔者对同宗民歌也有一些不成熟的研究构想。抛砖引玉、求教方家。

一、论争的综述与分析

(一)一个半回合的论争

《中国同宗民歌散论》(冯光钰)、专著《中国同宗民歌》(冯光钰)、《我对“同宗民歌”的认识——与冯光钰教授商榷》(徐元勇)、《再谈辨认“同宗民歌”的标准——兼答徐元勇博士》(冯光钰)等4部文献构成了这场论争。其中《中国同宗民歌散论》是著作《中国同宗民歌》主要内容的框架和理论概括,在《中国同宗民歌散论》一文的附注中,明确“此文系由作者近著《中国同宗民歌研究》的引言及结语综合而成①”。本文以《中国同宗民歌散论》文代《中国同宗民歌》一书,以方便阅读和对照。

1.主题——冯光钰《中国同宗民歌散论》

冯光钰先生具有丰厚的民族音乐功底,1981年担任中国四大民族音乐集成的总编辑部主任,有更多的机会接触、了解到全国不同区域的民歌、曲艺和戏曲曲种、民间器乐曲。精到的眼光加之孜孜不倦的治学使其首先于1986年在《中国传统音乐初论》(中国音乐,1987(02))提出了“同宗民歌”的概念,并与1991年发表《从凤阳歌看“同宗民歌”的传播流变》②,1997年于《人民音乐》发表了题为《中国同宗民歌散论》③的文章,后期又出版了《中国同宗民歌》(中国文联出版公司,1998年),为民族音乐中的不同地域民歌相似现象提出了合理的解释。

《中国同宗民歌散论》在文首部分开宗明义解释了“同宗民歌”的概念,并说明同宗民歌主要存在于民歌中的小调一类中,即同宗民歌的研究对象是小调——“所以我们研究的同宗民歌,均是局限在小调范围之内”。

而后,作者将同宗民歌分为六种类型:(1)“词曲大同小异”的同宗民歌;(2)“词同曲异”的同宗民歌;(3)“曲同词异”的同宗民歌;(4)“框架结构相同而词曲各异”的同宗民歌;(5)“衬词相同而词曲各异”的同宗民歌;(6)“框架结构及尾腔相同而词曲各异”的同宗民歌。该文认为很难确认源头,“只能作某种推测和假设”。而对于同宗民歌的产生,该文认为这是民歌“纵向传承”和“横向传播”的结果。

2.答题——徐元勇《我对“同宗民歌”的认识——与冯光钰教授商榷》④

该文主要针对冯光钰先生的同宗民歌的界定、分类和来源提出了自己的不同学术意见。

文章首先高度评价了冯光钰先生“同宗民歌”的研究,认为“就中国民歌研究而言,是从一个新的视角,拓展了一条民歌研究的新路;而就明清俗曲的研究来看,则填补了明清俗曲音乐曲调研究的空白”。继而,该文对冯光钰先生同宗民歌的分类提出了疑问,认为“词同曲异”的同宗民歌中的部分民歌、“框架结构相同而词曲各异”的同宗民歌中的部分民歌不能算作同宗民歌,相反,“把一些本应该属于同一宗流的同宗民歌(笔者按:“词同曲异”的同宗民歌、“框架结构相同而词曲各异”的同宗民歌),分别列入没有关系的其它民歌之中”,并认为“造成这种情况的主要原因有两个:一是对‘同宗民歌的界定有不合理的因素;二是6类‘同宗民歌的分类标准欠科学性”。

在对同宗民歌界定的质疑中,认为“‘民歌母体这个称谓不够准确,……把同宗民歌的‘母体改称为同宗民歌的‘源头可能比较准确”,同时认为在同宗民歌源流探究中“要想理出哪一个是源,哪一个流,却并非易事。甚至,有时还容易把‘源搞错”。

在对“同宗民歌”的分类标准的讨论中,认为“词同曲异”的同宗民歌、“衬词相同而词曲各异”的同宗民歌则可以说完全不能归入同宗民歌之列。“框架结构相同而词曲各异”的同宗民歌、“框架结构及尾腔相同而词曲各异”的同宗民歌的提法也不是十分妥当,认为问题出在对民歌母体的辨认上,认为民歌母体的一些涵义项,“特别是不能以歌名、歌词、衬词作为辨认同宗民歌的标准。从音乐的角度对同宗民歌进行的研究,只能是音乐曲调才是辨认同宗民歌的根本标准”。从歌曲尾腔研究的角度出发,提出了“可以设立‘曲调框架结构及尾腔相同的同宗民歌”。文章的后一部分,作者梳理了部分民歌研究学者对同宗民歌的辨认标准的研究,详细讨论了以音乐曲调为前提的讨论标准。

3.对题——《再谈辨认“同宗民歌”的标准——兼答徐元勇博士》⑤

这是冯光钰先生针对徐元勇《我对“同宗民歌”的认识——与冯光钰教授商榷》一文中针对其评判同宗民歌的标准而撰写的一篇文章。

文章首先描述了作者判定同宗民歌的标准是因为对于以往的以曲调变化为主要依据,“难于全面说明民歌的传播及流变现象”,所以,“提出‘民歌母体包括多方面的含义,诸如曲调、唱词内容、音乐结构、衬词衬腔及特殊腔调的进行等因素。在此基础上形成的同宗民歌,是千变万化多姿多彩的”。这是将同宗民歌分为6种类型的出发点。该文认为,对于评判同宗民歌的标准的首要前提是要回答什么是民歌,而作者认为,“民歌的‘歌与‘曲是不可分割的统一体的……将歌词(包括民歌的歌词)排除在音乐”,并以“20世纪80年代以来我国专业歌词作家,都把自己称为‘音乐文学工作者,是属于‘音乐圈内人,还于1985年专门成立了‘中国音乐文学学会的社团组织”以证明音乐文学——歌词与音乐的不可分割性。

后文以《绣荷包》为例,指出“山东高密的‘绣荷包与清代的‘湖广调、山西河曲的‘绣荷包与陕北的‘绣荷包之间的词曲存在传承借鉴关系,但从全国来看,绝大多数地方流传的‘绣荷包调,虽然唱词内容与母体大致相同,但曲调则是在本地音乐基础上发展而成”。

同时,作者也指出以曲调为判定同宗民歌标准的局限性,很多具有同宗性的民歌不能划分为同宗民歌。对于“衬词相同而词曲各异”的同宗民歌,“衬词的运用正是我国民族音乐的一大特色,它们是民族音乐中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在民歌的音乐结构上和生动地表现歌曲思想内容方面,都起着重要的作用。因此,衬词也应属于民歌音乐的范围”。

最后,作者重申“民歌音乐是一种具有‘混生性‘综合性特点的艺术,应当包括曲调、歌词、衬词、衬腔及框架结构诸方面的多元因素。各种‘同宗民歌类型的提出及确立,正是基于这样的认识和理解”。

(二)比较评析

上述三种文献是对于同宗民歌的分类问题,在冯光钰和徐元勇两位学者之间发生的一场学术争论。从表面上看,争论的焦点问题是辨认同宗民歌的标准,以及在此种标准下同宗民歌如何分类的问题。进一步而言,即是否“只能是音乐曲调才是辨认同宗民歌的根本标准”。

然实际上,问题的本质正如冯光钰在回答徐元勇质疑所言:什么是民歌?即如何看待“民歌的各构成要素及其地位”,即判定民歌相同与否的条件是什么?或者说,民歌的涵义项应该包含什么?是否包含歌词?换而言之,歌词的变换是否决定了歌曲作为一个新的民歌个体的生成。徐元勇认为在辨认同宗民歌时,不能从歌名、歌词、衬词的角度去判定,曲调是判定的标准;冯光钰则认为民歌的词与曲不可分割,而且往往正是因为词的改变而发生曲调的改变,因此词也应当是辨认同宗民歌标准之一。但是,笔者的着眼点并不在此,笔者认同冯光钰先生的“民歌音乐是一种具有‘混生性‘综合性特点的艺术,应当包括曲调、歌词、衬词、衬腔及框架结构诸方面的多元因素”,但不认同其分类。

笔者认为冯光钰先生的分类欠科学性,没有统一的标准。

1.在“词曲大同小异”“词同曲异”“曲同词异”的同宗民歌三个分类中,我们可以看出其是以词曲为标准进行划分的;在“框架结构相同而词曲各异”“衬词相同而词曲各异”“框架结构及尾腔相同而词曲各异”的同宗民歌三个分类中,如果我们仍然以词曲为标准进行划分,会发现这三个分类可以归为同一类别,即“词曲各异”的同宗民歌,在此类别之下可继续分为“框架结构相同”“衬词相同”“框架结构及尾腔相同”三种。

但如果这样,这词曲各异的同宗民歌与“词曲大同小异”“词同曲异”“曲同词异”的同宗民歌三个分类成为平行的子项,然新问题又会冒出来。

以词曲为标准进行划分的含义是:词、曲有一相同或相似,即为同宗民歌,二者皆不同,则不能为同宗民歌。那么,词曲各异的同宗民歌就会成为一个伪命题,因为其不再属于同宗民歌。这与我们前面的推理是相互矛盾的。

2.在“框架结构相同而词曲各异”“衬词相同而词曲各异”“框架结构及尾腔相同而词曲各异”的同宗民歌三个分类中,我们可以看到三者皆属词曲各异类,但又有相同之处,如框架结构相同、衬词相同、尾腔相同。从分类上来看:(1)“框架结构及尾腔相同而词曲各异”的同宗民歌应当包含在“框架结构相同而词曲各异”的同宗民歌之中,是“框架结构相同而词曲各异”的同宗民歌的一个子项目;(2)这三类的划分标准各异,“框架结构相同而词曲各异”是以框架结构为标准,“衬词相同而词曲各异”是以歌词中的衬词为标准,“框架结构及尾腔相同而词曲各异”是以框架结构和尾腔为标准。

合以上两点,在冯光钰先生的分类中,分类标准混杂,而且触犯了分类中的大忌:各子项互不相容。

3.冯光钰先生在《再谈辨认“同宗民歌”的标准——兼答徐元勇博士》中所讲的,“民歌音乐是一种具有‘混生性‘综合性特点的艺术,应当包括曲调、歌词、衬词、衬腔及框架结构诸方面的多元因素”。这点笔者十分认同,但是这一点不能作为同宗民歌分类的标准,因为其包含的涵义项过多。以其为标准,必然导致分类的混乱。

二、研究构想

在对民歌研究中,使用同宗民歌的概念对其进行分类,从而试图以传播学的理论探究民歌内在的联系,笔者认为,这是一条宏观研究民歌的卓有成效的途径。其与中国传统音乐精神的不换形的“变”真正地对应起来,能从本质上对浩如烟海、汗牛充栋的中国民歌进行分类,使其相对简化。这样对不同区域的同宗民歌的比较,也为区域音乐风格的比较奠定下良好的基础。笔者认为:

(一)仅仅从民歌本体的研究是不够的,能否从已知的传播途径进行研究,如湖光填四川等古代移民,黄河洪灾等流民的行径等传播渠道;或者能否从假设的传播途径进行研究,对其假设小心求证。也许,这样的反其道行之的方法,可以解释一些看上去好像并不属于同宗民歌的同宗民歌。从这个角度在对其进行理论的归纳,也许会有新的发现。

功夫恰在功夫外,对于其他与音乐略有关联的学科,尤其是社会学科,参考、借用其成果可能会带来一片新的天地。

(二)从现象到本质的研究,即从同宗民歌甄别到同宗民歌类的归纳是建立在对于民歌本质认识的深化上的,即民歌的本质特点是什么。虽然民歌的涵义项很多,包含曲调、歌词、衬词、衬腔及框架结构诸方面的多元因素,但诸多因素中,必分主次,必分变量与衡量、易变量与衡量。对这些因素正确和深入的认识,是把何种因素作为同宗民歌判定标准的前提条件。

注释:

①冯光钰.中国同宗民歌散论[J].人民音乐,1997,(7):23.

②冯光钰.从凤阳歌看“同宗民歌”的传播流变[J].音乐研究,1991(2).

③冯光钰.中国同宗民歌散论[J].人民音乐,1997,(7):20-23.

④徐元勇.我对“同宗民歌”的认识——与冯光钰教授商榷[J].黄钟,2001,(7):64-69.

⑤冯光钰.再谈辨认“同宗民歌”的标准——兼答徐元勇博士[J].黄钟,2002,(7):45-48+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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