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淑倩
摘 要:饲养动物致人损害问题是一种从远古时代开始就存在的侵权行为,在现代,随着养动物的人越来越多,如何看待动物致害、如何救济受害者,皆是值得重视的问题。本文主要根据《侵权责任法》中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的规定,在借鉴国外关于动物致害责任的做法的基础上,对与动物危险、饲养动物的定义和归责原则有关的问题加以讨论,加深对有关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理论的理解,同时结合中外理论研究和实际做法,提出有关饲养动物致害责任的个人见解。
关键词:动物危险;饲养动物;归责原则
《侵权责任法》第十章关于饲养动物损害责任只有六个法条,规定的比较原则,因此在适用时可能会带来一些争议。但饲养动物是很普遍的现象,动物致害更是我们不能回避的现实。本文即在借鉴中外动物致害责任的基础上提出几个相关的小问题,以加深对其的研究。
1 动物危险
我们通常理解的动物致害比如“狗咬人”,但是实际上还有很多特殊的情况,动物致害的前提是动物危险,我查阅了一些论文,对于动物危险,学理上有不同的学说,一是动物意志支配说,即危险是由于动物本身的意志产生,即使是因为受到外界刺激也属于动物意志支配行为,比如烈马受惊撞到人。二是动物的不可预测性说,动物的反应不是意志支配而是基于本能。三是动物自主行为说,即动物危险应被理解为动物的自主行为就构成了危险。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