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的精神损害赔偿问题研究

2016-08-02 22:39:29汪派派
卷宗 2016年6期

摘 要:在我国,刑事案件被害人实现经济赔偿的途径是刑事案件附带民事诉讼,根据司法解释,刑事案件被害人提起精神损害赔偿的,一律不予受理。在刑附民诉讼中允许被害人主张精神赔偿请求权是对被害人权利的保护,也是我国法律体系统一完善的需要,笔者在此基础上进行建立刑事案件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探索,即将精神损害赔偿纳入刑附民案件的请求权范畴,对精神损害赔偿的条件和标准做出限制,同时加强执行力度,拓宽执行渠道,保证赔偿金的落实。

关键词:精神损害赔偿;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刑事被害方权利救济

1 问题提出背景

1.该问题的提出与沿革

在我国,刑事案件被害人实现经济赔偿的途径是刑事案件附带民事诉讼(下文称“刑附民”),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条,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根据刑法第三十六条,由于犯罪行为而使被害人遭受经济损失的,对犯罪分子除依法给予刑事处罚外,并应根据情况判处赔偿经济损失。也就是说,立法赋予刑事案件被害人提起刑附民,主张经济损失赔偿的权利。

我国对精神损害赔偿采狭义的概念,即精神损害赔偿包括对精神痛苦、肉体疼痛和其他严重精神反常后果的赔偿,兼具补偿救济和惩罚性功能。实践中对于精神损害赔偿的依据是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和我国《侵权责任法》第22条规定:“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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