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随着侵犯商业秘密的案件数量逐年增长,其重要性也逐渐提高。而侵犯商业秘密的救济途径主要包括民事救济、行政救济和刑事救济。其中,民事救济与行政救济此二者之间在实践中由于立法、司法等各方面的原因常常出现交叉问题。当刑民交叉问题出现之后,究竟该以何者为重就成了解决此类案件不可回避的重要问题。
关键词:商业秘密;刑民交叉;先民后刑
商业秘密在我国一直颇受冷遇,其地位难以与专利、商标、版权等其他较为“知名”的知识产权相比。我国对于商业秘密的保护体系主要是以《反不正当竞争法》为重,辅以刑事法律、诉讼程序法、合同法等相关民事法律和行政法规制度。虽然这个体系看似相对完整,但是正是由于立法相对分散,从而存在诸多弊病。这种较为分散的法律体系,导致各个法律法规的规定之间难以协调一致,容易彼此产生冲突。其中以其救济途径中的民事救济与刑事救济冲突所产生的刑民交叉问题最为普遍。
1 刑民交叉问题产生的主要原因
商业秘密刑民交叉问题产生的主要原因在于其立法层面:刑法中关于商业秘密的规定与民事法律基本相同。
大陆法系由于起步晚而在商业秘密的立法层面引鉴了很多英美法系的制度,在长期的实践后,发展为一种以反不正当竞法为主核的商业秘密法律保护体系。比较身为大陆法系的我国,在《反不正当竞争法》中第十条与我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中对商业秘密的规定不难发现,除去《刑法》中关于刑事责任追究与对“权利人”这一名词的限定解释外,《刑法》对于“侵犯商业秘密”这一行为的规定与《反不正当竞争法》如出一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