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

2016-08-02 00:13:17解雅虹
卷宗 2016年6期

解雅虹

摘 要:本文在详细阐述形式正义和实质正义含义的基础上,对二者的关系进行了分析,认为在不同的实质合理性以及实质合理性与形式合理性不可兼得的情况下,法治是人类退而求其次的理性抉择,在权衡、博弈的基础上,得出了法治是人類秩序构建的最佳选择的结论。

关键词:法治;形式正义;实质正义

法治是人类退而求其次的选择,其实更多的体现在它对一种“低层次”的形式正义——正当程序的不懈追求上,特别是当形式正义与“高层次”的实质正义发生非此即彼、无可调和的冲突时,法治宁可选择和维护形式化的程序正义。为什么会出现这种情形呢?无疑,这还需要我们进一步地从形式正义和实质正义的一般含义谈起。

形式正义与实质正义,又称形式合理性与实质合理性。前者是著名伦理学家罗尔斯在其名著《正义论》中所使用的概念;后者则是著名社会学家韦伯在其名著《经济与社会》中所使用的概念。[5]前后两者虽然名称不同,但其实质并没有差别。

实质正义是指对同样的事物同样地对待,对同样的事实同样地处理。换句话来讲,实质正义所追求的是一种相同的状态、相同的地位和相同的结果。这对生活于中国文化传统中的我们而言并不陌生。追求实质的合理性是由我们的生活环境,或者从文化层面上来讲,是由我们的文化环境所决定的。在我国古代大量的文献中,我们可随手获知诸如“不患寡而患不均”,“均平富,等贵贱”、“有饭同吃,有衣同穿”、“无人不均平,无人不饱暖”之类的主张和口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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