田芳
摘 要:随着法治建设的发展,民主化进程的加快,公民的法律意识的增强,越来越多的公民开始主张自己的权利。行政听证制度即是民主化的重要标志,又是公民行使自己权利的途径。但是由于我国不同于西方国家的国情,在实施行政听证制度的过程中出现一系列的问题,其中听证的效力受到多方关注,本文集中探讨听证的效力的现状及有关问题的解决方法。
关键词:行政听证制度;行政听证效力
1 行政听证制度的理论基础
在世界范围内,听证最早产生于司法领域,来源于英国的自然公正原则。其基本内容是:“任何参与裁判争端或者裁判某人行为的个人或机构,都不应该只听取起诉人一方的说明,而是要听取另一方的陈述;在未听取另一方陈述的情况下,不得对其实施惩罚。”[1]随着这一原则在司法领域作用的加强,该原则对于法治建设的意义也逐渐显现出来,听证制度也因此被引入立法和行政领域。
在现代,行政听证制度是行政程序法的重要制度之一,各个国家基于本国自身的国情设立行政听证制度,因此,在不同国家,行政听证制度的理论渊源也有所不同:
首先是英国的自然公正原则,该原则是行政听证制度的最初发源地。虽然自然公正原则在英国最初仅适用于司法领域,但是由于英国是判例法国家,并且在仅有的成文法中未对该原则的适用范围做明文规定,因而在之后的法律实践中,法官们将该原则的适用范文不断扩大,最终使该原则进入行政程序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