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 伟,许璇璇
(1.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重庆,401120;2.西南政法大学青少年犯罪研究中心,重庆,401120)
政治·法律
管制刑司法适用的现实困境与完善对策
陈 伟1,许璇璇2
(1.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重庆,401120;
2.西南政法大学青少年犯罪研究中心,重庆,401120)
管制是具有中国特色的限制自由刑,有其存在的独特价值,但与国外限制自由刑制度相比仍不完善。基于实证统计数据可以看出,管制在刑罚适用中的惩罚力度、适用对象与范围、现实执行与监督等方面都有所欠缺。为了积极彰显其价值并发挥内在功能,应当有针对性地完善管制刑的刑罚适用,通过多元化配套制度的完善来推进管制刑的司法适用。
管制刑;司法适用;社区矫正;易科制度
管制是对罪犯不予关押,但限制其一定自由,实行社区矫正的刑罚方法。[1]随着社区矫正制度与刑罚禁止令的确立,其为管制在司法实践中的适用注入了新鲜血液,使得管制刑再度受到理论与实践的关注,而对管制新的探索则需立足于对管制概念的界定。所谓管制,可从中文字面上将其拆分为“管”和“制”两部分进行理解,“管”即管理、管束之意,“制”即控制、强制之意,“管”和“制”都是对刑罚的一种消极执行,将这两者结合起来就是“强制管束、控制管理”[2]之意。在当下刑罚现代化的改革进程中,管制刑究竟存在哪些问题?司法适用中的情形如何?应当如何予以完善?本着这些问题,笔者拟对此做一番考察并给出相应的回答。
(一)管制的存废之争……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