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信箱:
问:我于1952年4月参加工作,系原地级市水电工程处(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退休干部,1988年退休时属事业单位的干部,执行的是机关事业单位的退休待遇政策。2001年5月,原市水电工程处纳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执行了企业养老保险制度。请问:我能要求将纳入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前确定的退休待遇作为“入保基数”吗?我的退休基本养老金如何计发?
读者:陈先生
答:读者您好!现就您提出的问题答复如下:
一、关于“入保基数”的问题。首先,您来信中提到的“人保基数”是一个不规范的提法,我们理解,您提到的“人保基数”是要求将纳入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之前确定的退休待遇,作为计发基本养老金的基数。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7]26号)和1999年国务院颁布的《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令259号)等有关规定,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应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原人事部、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后职工退休待遇问题的复函》(人函[2002]67号)规定:“已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的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其退休人员应按照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办法计发基本养老金,并执行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险金调整政策,不再执行事业单位退休人员退休费调整政策。”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基本养老保险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