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论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2016-08-17 21:14杨韪如
北极光 2016年6期
关键词:不足思考

杨韪如

摘要: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刑事证据当中一个非常重要的内容。最近两高三部出台了《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和《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分7别简称《办理死刑案件证据规定》和《排除非法证据规定》),旨在完善我国的证据制度。虽然这两个规定还称不上尽善尽关,却是我国证据法发展的道路上一大进步。文章针对两个规定结合非法证据排除规制提出了自己的观点和看法。

关键词:非发证据排除规则;不足;思考

2012年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在吸收了“两高三部”《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的主要内容,结合中国司法机关长期以来严禁刑讯逼供,排除非法证据的经验基础上,确立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这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必须迈出的一步,是诉讼民主的必然要求,可谓意义深远。笔者试对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相关问题作一些探讨,以期在司法实践中更好地遵循这一原则,使人民群众看得见、摸得着公平、正义的人民司法。

一、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概述

1.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界定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指在刑事诉讼中,对公安司法机关采用非法手段收集取得的证据应当予以排除,不得作为定案根据。也即对于那些采用非法手段收集的证据,即使查证属实,也不得用作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这一定程度上可以杜绝公权力的滥用,遏制公安司法机关采用刑讯逼供、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方法收集证据的行为,有利于保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对非法取证行为的遏制是确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首要目标。这种通过非法手段或方法获取的证据不仅践踏了法律的权威性和神圣性,而且也直接损害了公民的基本权利,理应排除于法庭之外,不予采纳。

2.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价值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能较好地平衡刑事诉讼两大价值目标即惩罚犯罪和保障人权之间的冲突。事实上,是否确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涉及价值的权衡。如果允许运用、采纳非法取得的证据,这在某些时候会有益于查明案件的真实情况,实现国家刑罚权,毕竟并非所有非法获取的证据都是虚假而不可靠的,正如以合法手段获取的证据的真实性也未必靠得住一样。但这样做的代价无疑是破坏了国家法律所确立的秩序,同时也侵犯了公民的基本权利。反之,如果对非法证据一概予以排除,有时又会影响到对犯罪的查明和惩治。是否确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以及应当做出哪些具体规定,这与一国的刑事诉讼目的、主导价值观,以及对公民个人权利的重视程度等因素有关,而这些因素又会因为各国不同的文化和历史传统而有所差异。二战后,各国在设计本国的刑事诉讼程序时,面对控制犯罪与保障人权的两难选择,逐步地偏向了对涉讼公民的人权保障。

3.非法证据排除的范围

非法证据排除的范围,主要是通过非法手段获取的言词证据、实物证据以及在非法获取的证据的基础上进一步收集的证据。各国对这三类非法证据排除的范围存在较大的差异。

二、在公诉工作中适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应对措施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确立和适用,已经成为既定的事实。尽管给公诉工作带来了一定的挑战和困难,但同时也为公诉工作更加合法、规范地开展提供了机遇。机遇与挑战并存的情况下,公诉工作应采取多项措施,合理应对这一变化。

1.树立全面认真审查证据与坚决排除非法证据并重的意识

新刑诉法修改后,公诉人必须端正对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看法,认识到该规则的确立是我国刑事诉讼活动中司法理念的重大进步,是法律尊重和保障人权的重要表现。在日常工作中,公诉人必须坚持上述的“两个并重”。在全面客观审查证据的基础上,坚决排除非法证据,以正确履行公诉职责,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正确实施。

2.努力提高审查案件证据、发现和排除非法证据的能力

“打铁还需自身硬”,作为公诉人,要不断加强业务学习,提高审查证据、分析证据、采信证据的能力,向学习要素质,向内部挖潜力。只有从根本上提高公诉干警自身的业务素质和能力,才能以不变应万变,不断适应刑事诉讼活动发展变化的需要。

3.坚持重证据不轻信口供的原则,坚决排除非法的证据

我国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认定被告人犯罪必须讲证据,没有被告人供述但其他证据充分的,可以定罪,但仅有被告人供述而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定罪。公诉工作中,要努力摒弃过度依赖被告人供述的做法,善于从案件的其他证据中寻找并认定案件的证据,形成证据链条。对于审查中发现的确属非法证据的,要依法坚决予以排除,避免被动。

4.加强诉讼引导侦查工作,有效指引侦查机关依法取证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确立,对侦查机关的取证工作提出了更加规范、严格的要求。作为承接侦查与审判的公诉部门,在审查起诉工作中要加强对侦查工作的引导,以有效保障取证程序合法,避免出现非法证据,具体措施上,对于重大疑难复杂的案件,可以选派经验丰富的公诉人提前介入,具体指引;对于日常办理的其他案件,可以通过制发书面的退查提纲、提供法庭审判所需证据材料通知书等要求侦查机关补充、补正证据。

5.强化监督意识,依法纠正侦察机关的违法取证行为

公诉部门的职责除审查起诉外,还兼具着侦查监督和审判监督的职责,这是检察机关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的宪法属性决定的。审查起诉工作中,要进一步强化公诉人的监督意识,对于侦查机关或部门的违法取证行为坚决予以纠正;对于违法取证手段恶劣、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及时将相关线索移送纪检监察部门或者渎职侵权检察部门,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行政、党纪责任甚至是刑事责任,以从根本上减少或杜绝非法证据的出现。

综上所述,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适用要回溯于刑事诉讼的目的,对域外制度的引介也是为了更好的促进本国相关制度的发展,而随着《两个证据规定》和新《刑事诉讼法》的颁布实施,我国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也发展的愈来愈完善,而以法律之有限规定人类共同生活所产生的无穷问题,则明显有所不及,这更有赖于立法、学说与判例的共同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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