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高校教师权利及其保障的若干思考

2016-08-23 10:29张平
科教导刊·电子版 2016年21期
关键词:权利保障高校教师

张平

摘 要 大学教师兼具公民与专业人员双重身份,其权利保障是发挥大学教师应有作用的前提,尽管相关法律法规对其主体权利作出了较完整的规定,但在法定权利转化为现实权利中,由于受到主客观条件的制约,仍然存在着学术自由权不彰、专业自主权紊乱、培训进修权受限等问题。因此,应从加大大学教师职业权利立法步伐、健全权利救济制度、扩大其参与政策制定与审议的力度等方面来保障大学教师的权利。

关键词 高校教师 教师权利 权利保障

中图分类号:G647.2 文献标识码:A

1我国大学教师权利体系的现状

每一个较大规模的现代社会,无论其政治、经济或宗教制度是什么类型的,都需要建立一个机构来传递深奥的知识,分析和批判现存的知识,并探讨新的学问领域。而大学正是承载这一功能的主要载体,身处其中的大学教师既是高级知识分子的代表又是研究、传播、创新高深学问的马前卒。因此,大学教师权利的保障是发挥其本应具有的作用与功能之前提,为了保障其权利,必须首先认清大学教师享有何种权利。

2高校教师权利的基本内容

随着我国民主、法制建设的进一步完善以及一系列教育法律规范的颁布,教师权利在我国现行法律上已经成为一个专门的法律术语。教师作为教育法律关系中的重要主体,与一般法律关系主体一样,具有社会性和法律性。这两重属性决定了教师具有多重身份:国家公民、普通的日常社会生活主体和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员,这也决定了其权利的多样性与复杂性。笔者认为,教师的权利由基本性权利与职业性权利组成。

2.1基本性权利

这是教师作为一般公民所享有的权利。作为普通公民,教师享有《宪法》所规定的公民的基本权利,包括:

(1)公民参与政治生活方面的权利和自由,包括平等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政治自由(言论、出版、结社、集会游行示威自由)以及批评、建议、申诉、控告和检举的权利;

(2)公民的人身自由和信仰自由,包括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不受侵犯、住宅不受侵犯、通信自由和通讯秘密受法律保护、宗教信仰自由;

(3)公民的社会经济教育文化权利,包括劳动权利、劳动者的休息权利、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受教育权利、进行科学研究及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

(4)特定人的权利,包括保障妇女的权利、保障退休人员和军烈属的权利、保护婚姻家庭及母亲儿童和老人的权利、关怀青少年和儿童的成长、保护华侨归侨侨眷的正当权利。

2.2职业性权利

这是教师作为教育者的权利,源于《教师法》及相关配套性法规中所限定的权利与义务,是关于教师职业性特点的一般规定。《教师法》第七条采用列举的方式对教师的权利进行了界定:“(1)进行教育教学活动、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2)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3)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4)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5)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6)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此外, 作为高校教师, 除了上述职业性权利以外,《教师法》、《高等教育法》的相关条款规定高校教师还包括学术自由权、 高校民主管理参与权、 行业自律权等权利。

3高校教师权利保障中存在的问题

尽管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对大学教师权利作出了较完整的规定,然而,法定权利在向现实权利转化过程中,由于主客观因素的制约,依然存在着一定的问题。

3.1学术自由权不彰

学术自由权是指大学教师享有参与学术活动、发表学术观点、结成学术社团、传授学术思想、学习学术知识等方面的自由。学术自由是大学得以存在与发展的生命线,是学者们持之以恒追逐与固守的至善。《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七条第二款规定教师有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的权利,然而,该权利的保障在现实中存在着不足。

首先,在意识形态领域,大学教师的科研、学术成果都不能逾越主流意识形态的底线,否则,轻则不予公开发表,重则受到排挤打压甚至开除教籍; 其次,大学行政权力过于膨胀以致控制干预学术,导致外行领导内行,并且以量化考核的方式胁迫教师多发论文多出成果,严重扭曲学术的本质,衍生学术腐败与剽窃之丑陋现象; 第三,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教师之学术自由的权利。

3.2专业自主权紊乱

专业自主权是指教师在专业规范约束之下,根据自己的专业知识与专业能力,对教学、学校或组织的决策与任务,拥有专业的判断、选择及执行的自由,不受他人或教育主管部门的干预,以完成教学的任务与目标。国家只有从法律上确保大学教师的专业自主权,并在教学实践中切实保障大学教师享有专业自主权,才能使教师站在学生的角度因材施教,才能在多元文化的思潮中选择适合学生人格开展与各方面能力培育的知识。虽然《教师法》和《教育法》都明确规定了教师具有自主组织课堂教学活动、确定教学进度和教学内容、教学的形式、探索新的教学方法、开展有利于学生成长和教师发展的教改实验等专业自主权; 但是,现实中的大学教师专业自主权尚存在以下问题:大多数教师课程编制无参与权,教学安排无选择权,教育决策无知情权,专业发展无自主权及教学自由受干预等。

3.3人事考核争议权受侵害

考核工作一直是我国高校师资管理的一个难题和薄弱环节。目前,许多高校考核工作作为聘任制实施的关键和基础环节,已经逐步制度化、经常化,但尚未规范化和科学化。普遍问题主要体现在考核制度不健全,考核内容不具体,考核方式方法不当,很难做到客观、公平、公正。个别学校无视人事考核的正当程序,盛行一言堂、家长制,考核结果个别领导说了算,考核工作委员会形同虚设。

3.4物质待遇保障问题

高校教师所获得的物质保障是其从事教学活动和科研活动的基础和前提。《教师法》明确规定教师的工资、津贴、补贴、住房、医疗、带薪年休假和退休、退职等待遇、社会地位等物质待遇保障。今年来,高校教师的物质生活水平已有很大的提高,教师社会地位也日益提升,但仍存在:

(1)高校教师的物质待遇悬殊较大,特别是青年教师的待遇问题尤显突出。

(2)高校教师待遇的地域性差别和院系专业性差别问题也尤显突出。各高校教师的地域收入的差别和院系专业性收入的差别导致了高校教师人才流失严重。

(3)对教师的身体健康检查和休养流于形式,部分教师的健康状态不容乐观。2002年,广东省教育工会对该省19所高校8417名教师抽样调查。提交的调查显示,高校教师不同程度健康状况分别是:健康占10.4%、亚健康45.55%、前临床状态占23.63%、疾病占23.42%。广东省有七成高校教师处在亚健康状态。

4完善我国大学教师权利保障的对策建议

权利保障是大学教师履行其教书育人职责的前提条件,也是国家尊重公民人格尊严的体现。为此,应当系统完善我国大学教师权利保障体系。

4.1进一步明确高校教师的法律地位

主管政府、教育部门、高校领导应当真正秉持民主法治、以人为本的理念,正确认识高校与教师之间的行政和民事兼具的法律关系,把教师视为权利主体,依法公正、平等地处理好与教师的关系,把管理行为纳入法制轨道。教师则应增强依法维权和自我保护能力,熟悉有关教育政策法规、相关理论和权利救济方式。国外英、法、德、日、美等国赋予了教师明确的法律地位,被规定为国家公务员或国家公务雇员,公立学校的教师均由政府任免,一般没有任期限制。公务员身份较好的保障教师不受失业的威胁,权利受到明确的保护,有效地保障了教师队伍的稳定和教师职业的吸引力。我国《教师法》只规定“教师是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员”,事实上教师职业具有公共性质,学校或教育部门与教师之间是一种行政法律关系,因此事实上的公务员职业特点和现实中教师不明朗的法律地位不相适应。为了更好地保障教师权利,可以考虑学习国外做法,将各级各类学校的专职教师定位为国家公务员。

4.2建立科学民主的高校内部管理制度

完善高校内部管理体制,使工会、教职工代表大会等组织形成常态运行机制,重视教师组织,注意发扬民主,实行校务公开,保证教师在学校重大决策和规章制度中的知情权、话语权和参与权,充分保障教师的合法权益。《工会法》规定“工会通过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来协调劳动关系,维护职工劳动权益”。因此,工会应当大力拓展作用空间,通过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发挥协调劳动关系、维护职工权益。高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是以教师为主体构成的学校教职工行使民主权利的组织形式,是高校工会发挥作用的主渠道。为此,要高度重视教代会工作,完善教代会条例等相关的规章制度;要扩大基层民主的深度,不断扩大基层一线教师和普通教职工代表的比例;规范教职工代表选举程序,加强教代会主席团作为常设机构的作用,及时与学校有关党政机构协调,平衡行政权力和学术权力的合理配置;还应当建立教代会代表列席校长办公会议制度,促进学校的决策民主化和科学化。此外,高校的学术委员会、教学指导委员会是专设的学术和教学权威组织,在维护教师的学术自由权利方面也有很重要的作用。要严格遴选制度,真正使两会委员代表最高学术水平;提升两会在学校学术决策方面的作用,切实避免行政部门或领导“外行指导内行”,瞎指挥、乱干扰的情况。

4.3建立教师维权组织,完善劳动争议调解机制

教师需要维权组织来作为他们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重要支援力量。我们可以建立教师协会,建立多样化的非官方的教师合法组织,设立专门的网站,建设维权论坛,引导教师明白权益所在,提高法律意识和掌握必要的法律知识,获取精神上的法律上的专业上的帮助。教师协会可以与校方协调关系,建立和完善劳动争议调解组织,维护教师合法权益。这方面,美国提供了相对成熟的范例。美国教育行业的各种协会非常多,其中影响最大的组织是全国教育协会(NEA)和美国教师联盟(AFT)。它们通过各种合法制度下的策略或手段来为组成员谋求应有的福利、薪资,提高教师待遇和地位,在组织的运作上采取多种灵活策略,维护大学教师的合法权益、保证学术自由、维护学校自治。

4.4建立和健全相关监督和制约机制

为了防止权力的滥用,保障高等教师的合法权利,必须加强教育法制监督,建立和健全教师管理过程中的执法监督机制。一是国家立法机构加强执法监督。二是法院要为遭受权利侵害的教师提供司法救济,要赋予法院更大的裁量权。三是高等教育管理部门加大对高校执法情况的监督检查力度,严肃查处违反教育法的单位和个人。四要加强社会团体监督的作用,特别是各级教育工会要大力维护教师合法权益。五要充分发挥新闻舆论监督作用,将违法侵权行为暴露于广大人民群众的视野之中,以起到教育广大人民群众,震慑违法行政者,树立良好的社会风气的作用。

参考文献

[1] 舒定志.大学学术自治与学术自由的比较阐释[J].山西财经大学学报,2002(3).

[2] 刘牧.我国高校学术权力与行政权力的整合[J].现代教育科学,2003(2).

[3] 黄威,孟卫青.英、美、法、德、日中小学教师法律地位的比较[J].比较教育研究,2002(6).

[4] 李虹.美国教师组织与大学教师权益探究[J].大学教育科学,2006(1).

[5] 关怀.劳动法[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1:139.

猜你喜欢
权利保障高校教师
新型城镇化背景下劳动力转移的法治保障
高校教师平等权利的法律保护
论高校教师的基本职业道德修养
论高校教师继续教育的人力资本开发
高校教师兼职行为规范化的路径和保障
高校教师职称评聘应“教”字当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