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象、命题问题

2016-08-23 23:36陶志强
科教导刊·电子版 2016年21期
关键词:维特根斯坦命题对象

陶志强

摘 要 维特根斯坦是分析哲学学派的代表人物,同时也是二十世纪最重要的哲学家之一,《逻辑哲学论》是维特根斯坦前期哲学思想的集中体现,他的思想深刻的受到罗素、弗雷格的影响,但是他们的思想却又有着明显的区别,对象、命题的使用在维特根斯坦哲学中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可以说这是其哲学的基础。在《逻辑哲学论》一书中,维特根斯坦给出了七个命题,用来解决他的哲学中的两个基本问题“可以言说的”和“不可言说的”,在《逻辑哲学论》中维特根斯坦着重叙述“可以言说”的,并用前六个命题,依次从世界的存在出发到以逻辑图像为基础的命题认识。对于不可言说之物,维特根斯坦给出了第七个命题:“对于不可说的东西我们必须保持沉默”。

关键词 对象 命题 逻辑哲学论 维特根斯坦

中图分类号:G424 文献标识码:A

1对象问题

在《逻辑哲学论》中开篇第一个命题:世界是一切发生的事情。第二个命题:发生的事情,即事实,就是诸事态的存在。维特根斯坦描述了世界存在的方式,他认为世界就是事态的存在,也就是说世界的存在是一个动态的过程。既然世界就是诸事态的存在,那么事态又是什么呢?他认为“事态是对象的结合”“事物的本质在于能够成为事态的组成部分”事物与事态不是相互独立的,在事物组成事态的形式上他们是相互关联的,事物出现于事态之中,那么所有这一可能性开始也必然存在于事物之中。事物不可能离开空间而存在,同样的我们对于事物的认识也不能离开空间,对事物的认识者完全处于可能事态的空间之中,这个空间在维特根斯坦看来必须是无限的时空,对于事物而言这个空间还必须有某种度,同时被这种度所包围。对象是构成世界的实体,并且对象出现在诸事态的可能性就是对象的形式,因此我们可以看出对象一词的使用对于维特根斯坦的哲学有着特殊使命,对象是简答的是不可再分割的,因此也就不可能是复合的。如果世界没有实体,那么也就无所谓对象,他回答在这种情况之下一个命题是否有意义就依赖于另一个命题是否为真,可是在这种情况之下是不可能勾画出世界的任何图像,即是说在这种场景里对象的使用便没有价值可言,但是想象的世界无论与现实世界如何区别开来,却必然存在某种形式“为它与实在的世界所共有”,我们对于对象的使用并非完全无意义而是承载着某种特殊的使命,使之与实在世界发生联系。诸对象构成某种形式,“世界的实体只能规定一种形式,而不能规定任何物质的属性,因为物质的属性只有通过命题来表述——只有通过对象的配置来构成”,诸对象的配置形式或方式表述了物质的属性,物质的属性有且只有一种方式来显现即是对象的配置构成。维特根斯坦还在《逻辑哲学论》中提到“对象是无色的”而在之前他同时提到“视域里的一个斑块,虽然不一定是红色的,但它必须有某种颜色:所以说它被颜色空间所包围”,由此我们可以知晓,对象是无色的不是透明的,而是通过空间自身的某种颜色所侵染,并且透过空间所带有的颜色性来显现自身本来所有的颜色,对象是在无限的空间之中被认识的,对象所显的颜色便是空间所赋予对象本有的性质。维特根斯坦通过对具有相同逻辑形式对象的区分,区分了具有相同逻辑形式对象的对象两者从根本上就是不同的,尽管他们有着相同的逻辑形式,他认为如果事物是具有全部属性的共有这样是不可能做出区分的,而如果某物拥有其他任何事物都没有的属性,这种区分是显而易见的,但是传统的形而上学试图反向为之造成了许多无法回答的哲学问题的提出,即是在语言和思想上制造混乱,维特根斯坦由对象出发而做出的区分正是要终结这样无休止的争论,用语言的逻辑形式来规范问题的提出从而减少不必要的错误。时间和空间、颜色是对象的形式,那么对象的性质及构成的世界的实体又是怎样的呢?维特根斯坦如此解释“如果世界要有一个不变的形式,就必须要有对象”“不变者和、实存者和对象是一个东西”“对象是不变的和实存的;他们的配置则是可变的和不定的”“对象的配置构成事态”,即维特根斯坦以规定对象的特殊性质来描述世界事态的构成问题,构成世界的事态由对象构成,而对象既不是唯一的也不是表象之后所共相的,对象是不变的、恒久的由对象的不同配置形式来形成我们所认知的世界,但是维特根斯坦所强调对象配置的可变和不定又该如何理解呢?这是否是说对象的配置是无规则或是随意的呢?对于这一问题他说“在事态中对象就像链条的环节那样相互勾连。在事态中对象之间以一定的方式相互关联。对象在事态中发生联系的一定方式,即是事态的结构”维特根斯坦所说的可变和不定也并非随意的而是依据一定的规则,但是这样的解释却并不能让人满意,他在以对象为出发点描述世界存在之时忽视了对象如何配置的规则,在这一点上维特根斯坦也陷入了与他所反对的形而上学同样的境地。在事态之中对象关联方式的构成是相互独立的,事态之间也是相互独立的,即是由对象配置所构成的事态即是实在,全部实在即是世界。

2命题问题

命题问题是整个《逻辑哲学论》的核心,也是维特根斯坦哲学的精华,维特根斯坦试图用命题的方法去解决哲学中存在的一切可以诉诸语言的问题,因此命题问题的研究和使用是维特根斯坦关注的重点。维特根斯坦在第三个命题中表述:“事实的逻辑图像是思想”,图像是对逻辑空间中情况的描述,图像的要素与对象相对应,即图像和对象有着某种共相的联系,“任何图像,无论具有什么形式,为了能够一般地以某种方式正确或错误地图示实在而必须和实在共有的东西,就是逻辑形式,即实在的形式”任何命题都是在逻辑形式的思考之下,图像所显示的逻辑形式也就是逻辑图像,逻辑图像所表达的就是意义与实在是否相符合的问题,凡是逻辑所思考的必然是思想,通过思想所投影记录下来的可感符号就是命题,“我们用以表达思想记号的记号我称为命题。一个命题就是一个处在对世界的投影关系中的命题记号”,我们必须注意维特根斯坦提醒到“命题包括投影所包括的一切,而不包括被投影者。”我们通过命题所了解的是投影到命题中本身的一切,而与被投影者的状态无关,命题只有彻底抛弃被投影者的一切才能正真不带主观意图公正的去看待命题本身,否者我们对于命题的认识是不正确的,罗素将现实状况与命题相联系的方式正是维特根斯坦所不能忍受的。命题不是被投影者本身的描述,命题有且仅仅只包含被投影者的诸多可能性,维特根斯坦以这种方式彻底的摒弃心理主义的弊端,为命题找到一条新的道路。我们必须关注到,命题本身仅仅只是一个形式,一个对于对象的描述结构,而不述说任何实质性内容,同时在维特根斯坦认为,命题记号之所以能成为现实,根本在于命题记号其中的要素以一定方式相互联系,这样的联系使命题与现实发生了关系,“命题记号即是事实”。命题不是指称具体的事物或者内容,命题本身就是对世界本身结构和无限状态的描述,事物通过命题来述说世界的本质,通过命题的语言逻辑分析来认识世界本身,这便是维特根斯坦命题的使用方式,抛弃繁杂的表象直接深入到世界本质结构的本身。为了正确的区分和分析命题,维特根斯坦特别提出了命题与人们常识产生误解的注意点,“命题不是词的混合”。只有命题所代表的事实才能表达意义,一堆无任何实在的词语不能表达意义,命题的根本是直接指向现实实在,只有现实实在才是可以由命题表述,命题由词语构成,并非所有由词语构成的都是命题,但是这样的误解在命题的现实使用上是难以避免的或者说是被其本身的表达形式所限制,维特根斯坦从数学中引进公式的方法来从事命题的研究,这样命题的一般误解便十分明显了,通过空间中的逻辑符号来表达空间中诸事物的分布。他在《逻辑哲学论中》举出了一个例子来说明“我们必不可说:“复合记号‘aRb说的是a和b处在关系R中”,而必须说:“‘a和‘b处于某种关系中这一事实说的是,aRb这一事实”。在命题的思想中命题记号的要素与思想的对象相对应,这些要素被称为“简单记号”,由简单记号所组成的命题叫做“完全分析了的命题”,简单记号与思想对象对应,简单记号就是命题中不可分割的最小组成部分,通过对简单记号的解析来完全解析命题,命题的一般意义也就得以显现。我们还必须注意到名称和命题的关系,在命题的组成中,名称是逻辑空间中的点,而命题维特根斯坦将其比作箭头,名称本身只能描述意指对象除此之外再无其他意义,通过命题实现由一个名称指向另一个名称,此时的名称是命题的一部分,命题使名称有了某种意向性的指向,“名称在命题中代表对象”。在命题之中,情况只能被描述,不可以命名,描述此命题中的情况是此命题中的情景,命名此命题中的情况则会与其他命题中的情况重复,我们不可以说在A的命题中B和在C的命题中D的情景是相等的;对象只能被命名,而不能被描述,名称只有在命题中才有可指的意向性,脱离命题之外对于名称的描述只是表述了在命题中的诸多可能性之一,“我只能谈到对象,而不能用词语说出他们来。命题只能说事物是怎样的而不能说他们是什么。”简单记号之所是可能的,是其意义的确定性,任何命题都必须分解到用简单记号来描述,因此命题的完全解析也是完全确定的且是唯一确定的,如果存在复合的命题,那么他的意义并非确定的,但也不能因此说其是实无意的,而是指向假命题。命题中表征形式的都是表达式,表达式是命题的一般形式,表达形式是常项,其余剩下的是变项,表达式只有在命题中才有指向,将命题的一个常项改为变项,则可行形成关于某一类的命题,这一类的命题的变项都是有由此命题而得来的,这一类组成命题的变项任然是由人们约定俗成的语言规则所得来的,但是再将其的常项改变为变项,而这种命题不再依赖于约定俗成而是仅仅来自于命题的本身,这样的一种形式就是“逻辑原型”,这种逻辑原型显示了,命题变项的取值是被规定了的值的变项,进一步表明,命题的运用只是对符号现实的描述,而不述说任何符号所标示的具体内容。在日常语言中,词语词性的误用也产生了诸多误解,即是完全相同的两个词语在不同的场合之中使用的意指也是不同的,来源于不同地区或者社会的人对同样的词语有着不尽相同的约定,哲学之中就充满着这样的误解,这样的误解是不应该存在于哲学之中,其根本不应该成为一个问题,它是无法回答和述说的,因为命题本身并不代表任何实在,只是语言的误用,与世界没有相互关联起来。为了解决这一问题,维特根斯坦使用一种不同于传统语言的标记方法即是逻辑语法,在建立这样的逻辑语法时维特根斯坦摒弃了罗素在句法中联系了命题中称谓的实际意指,并且对命题的逻辑语法如此表述“假设函项F(fx)可以成为它自身的主目,这时就会有一个命题问题“F(F(fx))”,其中的外函项F和两个内涵项F必定有不同的指谓,因为内涵项具有 (f)的形式,而外函项则具有 ( (fx))的形式。只有字母“F”对于两个函项是共同的,但是字母本身不标示任何东西。”一个命题同时具有着本质特征和偶然特征,命题所产生的特殊的构成方式便伴随着偶然性特征的显现,这种偶然性不是命题内容的反应,随着命题产生而必然产生的特征是命题的本质性特征,本质性特征是表达命题意义性所不可缺少的,对于偶然性,在维氏看来并非完全随意,“我们随意的规定了某个东西,某种其他的东西就必然要发生”。

参考文献

[1] [奥]维特根斯坦.逻辑哲学论[M].贺绍甲译.商务印书馆,2013.

[2] 韩林合.《逻辑哲学论》研究[M].商务印书馆,2007.

[3] 张学广.维特根斯坦:走出语言囚笼[M].辽海出版社,2006.

[4] 江怡.逻辑哲学论导读[M].四川教育出版社,2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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