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文利
摘要:传统法上不当得利的构成须满足一方得利,一方受损,得利与受损之间具有因果关系的要件,本文择取理论上之典型案例,采用两种不同的分析模式来检索当事人间瑕疵的意思表示被撤销后的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
关键词:不当得利;构成要件;案例评析
1基本案情
X偷了E的车,发现车有故障而拿去给D(修理厂)修,D不知此车为盗窃车辆而进行了必要修理。后甲因畏罪潜逃而逾期未来取车,D知道情况后,以受到X欺诈为由撤销了其与x的修理合同。后D向E主张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E抗辩称是x让你修,你应该去找X。问:此时D可否向E主张(E之所有权内容扩张的)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
2本案争议
本案中欲探求D是否可向E主张不当得利,须逐一检查是否符合不当得利的要件。理论上,不当得利包括给付型的不当得利和非给付型的不当得利,给付型不当得利的功能在于使结付者得向受领者请求返还其欠缺给付目的而为的给付。非给付型不当得利主要指一方的受益并非是基于另一方的给付而生的不当得利。本文所探讨的不当得利请求权主要限于给付型的不当得利。给付型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包括:
(一)一方基于给付而受有利益,即需是基于有意识地增加他人财产的目的而使他方当事人受益,实际上,在给付不当得利,其所受利益,即一方当事人自他方当事人所受领的给付。依据,台湾民法第199条第2项,此项给付不以具有财产价值为必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