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康琳
摘要:实践中,对于确认和处理离婚协议中房产归属条款撤销的问题,各法院的审理依据和案件结果多不相同;理论上,对此问题亦多有争鸣。本文主要探讨的是在离婚协议中的房产“赠与”条款的性质,及其在没有完成房产过户时,夫妻能否撤销其对对方当事人的“赠与”或对其子女的“馈赠”。
关键词:离婚协议;赠与;撤销
1离婚协议中房产‘赠与”的性质
离婚协议是一项一致的意思表示,记录了夫妻双方对于婚姻关系解除及伴生事项的合意,是登记离婚的前提。明晓离婚协议中房产“赠与”性质的前提是对离婚协议性质和效力的认定。学界对于离婚协议性质的争论,可简要概括为以下几种:(1)单一的涉及身份关系的协议。这种观点认为,离婚协议的本质是为了解除夫妻关系,其中所协议的诸如财产分割或子女抚养等事项,仅作为附属条款,附随于婚姻关系的解除。(2)混合型的民事合同。离婚协议本质上是一种混合合同,集夫妻人身关系、共同财产关系及子女抚养关系等为一体的综合书面约定。(3)附条件的民事行为。有学者认为,若在离婚协议中提出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必须以“离婚”为前提。离婚协议自在离婚条件成就时生效,是一种附生效条件的协议。
笔者认为,认定离婚协议性质和效力,应注意以下几点:首先,离婚行为并非一项单一的行为,其中混合了数个法律行为。其次,离婚协议中所囊括的数个行为,在性质上均可视为身份行为,在效力上具有关联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