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悬赏广告法律性质的探究

2016-09-03 01:25:47赵聪聪
科技经济市场 2016年6期

赵聪聪

摘要:回顾历史,关于悬赏广告的记载良多,时至今日则更为常见,其已经成为现世调整人们利益关系的重要方式。但是,因为我国在此方面的法律相对欠缺,从而致使诸多纠纷难以妥善解决。对悬赏广告的法律问题进行研究俨然势在必行,悬赏广告的性质问题作为该制度的基础就显得尤为重要,而学界关于悬赏广告性质问题的争论由来已久,主要有“契约说”和“单独行为说”,本文试图对这两种学说进行分析比较,找出更能适合我国实践的观点。

关键词:悬赏广告;契约说;单独行为说

1我国悬赏广告立法上的不足

所谓悬赏广告是指广告人以各种形式向不特定的对象发布广告,承诺在其完成广告中要求的一定行为后给付其约定的报酬的意思表示。其主要有两层含义:第一,广告发布者有发布悬赏广告的意思表示,即其希望不特定的他人帮助其为某行为,并许诺事成之后支付报酬的表示。第二,不特定的他人根据广告的内容做出了该民事法律行为。悬赏广告大致可以分为普通悬赏广告、公务悬赏广告和优等悬赏广告三种。在日新月异的今天,悬赏广告应用的领域越来越广泛,由此引发的法律纠纷也日益增多,但是,我国法律对此问题的具体规定却一直欠缺。1986年的《民法通则》并未谈及此问题,1994年颁布的《广告法》也仅就商业广告进行了规制,却将悬赏广告排除在外。在《合同法》筹备阶段,法学家们曾对悬赏广告及其法律性质进行了深入探讨,但最终定稿时仍未将其纳入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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