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风险社会之刑法应对

2016-09-06 02:12熊浩然
法制与社会 2016年7期
关键词:风险社会负面影响

摘 要 自从我国实施改革开放政策过后,社会进步趋势极为显著,同时也不可避免地夹杂着一些消极隐患,尤其是在德国风险社会理论指导作用下,在我国开始衍生出风险刑法理论。在此类背景影响下,本文决定针对风险刑法理论基础性内涵机理、传统罪责刑法产生的诸多影响问题等加以客观论述,同时运用理性态度探讨论证出风险社会下传统刑法弊端的科学化应对策略,希望能够至此为我国法治社会安定和经济协调发展前景同步绽放,提供不竭的支撑引导动力。

关键词 风险社会 传统刑法 负面影响 克制手段

作者简介:熊浩然,公安边防部队高等专科学校基础部政治法律教研室,助理讲师,研究方向:边防法律基础。

中图分类号:D91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6)03-011-02

现代化建设工程本身就是一把双刃剑,其的确赋予人民无限的物质繁荣和社会进步条件,但是同时也隐藏着较为深刻的刑法执行消极问题。透过不同阶段各类领域中滋生的风险事件调查验证,西方学术专家们开始不断分析在时代变革期间不同恶果滋生原委,并且制定出风险社会理论纲要。德国学者乌尔里希·贝克认定,不管是社会政治、经济、科技等领域,都夹杂着深刻的风险隐患,因为这部分风险责任归咎对象着实难以确认,加上社会管理诸多失败现象交叉影响,势必为今后不同国家长治久安带来威胁。

由此看来,针对风险社会环境下刑法系统化应对方案,加以论证探讨,是主动迎合时代发展步伐的必要途径,应该引起相关领导人员重视。

一、风险社会和风险刑法的基础性内涵机理论述

(一) 风险社会

其主要由德国著名社会学家乌尔里希·贝克斯提出,其主张将人类社会现代化改革进程迅速划分出工业和风险社会两类结构单元,尤其是在风险社会环境下,一切风险源都来自于人们多元化生产和科技研发活动之中,如若无法在合理时间范围内予以调试,必将严重威胁人们赖以生存的自然环境以及国家法治安定秩序。该类课题对于人类社会学革新发展有着较强的指引功效,同时对于法律学科修缮也是富有现实意义的。归结来讲,风险社会和工业社会相比较,保留以下特征:

首先,核心风险为难以确认的人为因素。在步入风险社会前期,人们面临的一切风险都源自自然环境,包括地震、海啸、山洪等自然灾害等。

相比之下,风险社会中的风险,和上述危险境遇产生强烈的对比现象,是现代化科技、建设工作中遗留的冲突隐患。单纯拿转基因食品发明活动为例,尽管说目前不存在任何明确依据验证其是否对人体造成严重创伤,不过也不可一味地认定其无害特性,此类影响规则和延展结果都难以确认,不过随其蔓延,必将对人类社会安定和谐秩序控制造成不必要的束缚。

其次,风险社会中风险不保留应有的现实、即时特性。由于传统社会内部诸多风险多源自于自然生态体系之中,可这部分风险和结果往往瞬间演化,涉及内部规则短时间内还无法精确化论证预测,然而正是人类科技广泛交接运用基础上,此类人为导致的风险开始不再保留即时性。就是说,最终演变结果或呈现出一定状态,或是威胁等非物质状态,最终结果变化时间较长且不能保证是否出现。

最后,风险社会针对我国传统刑法提出更为严格的挑战。传统刑法学理论,主要依照实害现象进行特定主体受损程度验证评估,但是社会某些结果和实害状态有着本质性差异,有时只单纯地表现为一类威胁状态,或是有利结果。但是,以往我国刑法学提出的责任归咎理论,主张一切罪责由当事人自行承担,就是说唯独行为人真切地实施了所谓的危害行为,其才能在最终执行刑法裁定的惩罚决定。但是社会中的刑法风险,绝不是单独个体所能驾驭控制的,因此时刻表现出的是一类集体行为,所以说,以往传统的罪责自负规则将难以顺利达成。在因果关系层面上,风险社会内部一切风险源头类型多样,最终表现结果也难以清晰化预测判定,至此过后,传统刑法因果关系理论便很难科学判定原委和结果的交接关系问题。

(二) 风险刑法

为了更加顺利地应对风险社会环境中一切形势挑战诉求,使得传统刑法内部风险防范规章制度缺陷问题得以修缮,风险刑法才应运而生。风险刑法学理论最早源自于西方国家,而我国主要是在2007年才开始针对其加以关注研究,其中最有代表性的依据便是劳东燕在2007年编纂的《公共政策与风险社会的刑法》一文。

至此过后,刑法理论便开始在我国转变成为核心话题,所谓风险刑法,实质上便是在风险社会中央,以风险防治控制为动机构筑起来的刑法体系,其和传统刑法本身有着显著性差异。需要额外加以强调的是,刑法风险不单单集中在技术层面之上,同时更包含社会、经济、体制等风险内容,部分学者曾试图将重大交通事故、食品药品安全问题等列入该类风险范畴之中,但是毕竟以上风险都是由特定人员错误性操作演变的,属于可控制空间范畴,和风险社会环境下的刑法风险内涵已然产生激烈冲突,是明显的不正当扩大结果。尽管说风险和危险在表层上存在同一现象,基本上都会滋生出严重的社会危害事件,但是风险实现概率相对较低,不可以完全归类于实险。

二、风险刑法的法益特征、主流行为模式,以及最终的责任归咎细节研究

(一)法益特征方面

自从李斯特成功创设法益理论之后,行为针对法益的侵害有无和具体程度,便瞬间转化成为认证判定犯罪实质违法性的核心指标。如今接受我国刑法保护的法益内容主要包括:

第一,风险防控被成功地纳入到法益体系架构之中。此类结果和传统立法中的个人、国会利益、公共秩序维护等准则,有着明显的差异迹象,证明风险刑法中,对于法益扩张、风险社会威胁环境下的法益保护方面,有着极为卓越的辅助贡献。

第二,竭尽全力令以往法益对象单纯注重个体保护、利用模量映射公共安全危害行为等现象得以遏制,同时作出适当的突破性改造,直接将刑法实际保护对象扩展到人的法益保护模式上。正如环境犯罪案例一样,因为其最终后果衍生时间、空间等难以精确化认证,证明原有个体保护存在诸多不适反应,因此急需利用一类超越个体对象的抽象化法益规范模式予以应对。

(二) 主流行为模式方面

风险刑法理论倡导主体时刻秉承行为本位思想,主张将一切迎合构成要件的不法行为视为今后犯罪人员严格惩治的核心依据。为了更为有效地克制实害现象滋生,就需要及时禁止以上行为,必要时将相关人员直接入罪,实际上就是凭借事前判断方式认定相关行为的风险性,这便是如今强调的行为拟制化方针。也就是说,风险刑法如今正透过危险行为提前方式,进行一切犯罪化行为拟制,并以此贯彻落实刑法风险的防控指标。如今社会改革开放速率不断加快,尤其加上网络信息技术的发达结果影响,刑法风险效应变得愈加深刻,至于刑法惩罚的标准性指导线索,便是现实结果上的危害和保留风险隐患的人员行为。

(三) 责任归咎细节方面

风险刑法在进行相关人员责任归咎处理环节中,主张针对传统罪责认证模式加以改良修正,主要结合行为人犯罪过程中表达出的刑法破坏态度进行相关责任追究。就是时刻将风险防控放在首位,不要求建立行为和行为人之间的特殊关系,将直接透过预防控制层面上,进行可能违背风险刑法准则的人员监督管理。

三、风险社会背景下我国刑法科学化应对的措施内容解析

(一)及时引入中国刑法风险控制实证性内容

随着时代的进步,如今我国刑法已经彰显出深刻的风险预防控制特色。当基层社会大众集体反映一类要求并衍生出一类全新秩序时,便会在当下构成一种利益形式。须知目前我国社会经济发展速率飞快,其中社会风险也更加多元、现实化,在此类威胁隐患深入的环境中,社会公众普遍倾向于针对社会风险设置一道刑法风险防线,与此同时,传统的犯罪行为惩治和社会安定和谐秩序维护要求,也将同步灌输到该类风险规范体制当中。总的来讲,风险刑法基础性理论整体上还是比较贴合目前我国刑事立法规则的,当中最为直观的表现便是《刑法修正案》中,将醉驾、飙车、生产销售假药等行为视为犯罪的规定。

(二) 更加客观理性地认知风险刑法基础性理论

经过现如今我国风险刑法理论内容和核心功能分析过后,笔者认定,作为现代专业化刑法工作人员,必须透过一类相对理性的视角进行目前我国风险刑法功能定位,当中首要任务,便是认同风险在社会诸多角落的长期分布现象,同时在面对并化解特定刑法风险环节中,需要时刻将有所为、有所不为等工作态度立于心中。确保在风险刑法优势完全认同之余,联合我国法治实践状态适当地尊重传统刑法主体地位,毕竟如今我国风险刑法全面适应性条件尚且不够完善,风险刑法的诸多不足问题还有待后续考察验证。

具体来讲,就是充分尊重我国基础性国情,使得风险刑法理论得到更为科学全面地修缮,长此以往,才能为我国诸多实际发展诉求满足,奠定基础。

四、结语

综上所述,风险社会中的刑法科学性应对手段,并不是单纯地限定在刑法调控范围肆意扩张等细节之上,而是结合我国基础性国情、社情所作出的一切合理性回应决策。须知在创建新型风险刑法理论环节中,必然会面对诸多冲突性隐患,我们要做的,便是不断强化既有认知水准,为日后刑法体系完善提供更为丰富的指导性建议。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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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程岩.风险规制的刑法理性重构 以风险社会理论为基础.中外法学.2011,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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