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改纵深发展的助推器

2016-09-10 07:22吴允锋
检察风云 2016年20期
关键词:司法人员保障机制检察官

吴允锋

《规定》细化了司法人员的权益保障机制,使司法人员全身心投入工作,解除后顾之忧,感受职业尊荣,强化组织保障,从而确保其职业稳定。

近期印发的《保护司法人员依法履行法定职责规定》体现了对司法人员履职的全面保护,是保证司法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护法力器,是我国当前司法改革向纵深发展的助推剂,是实现依法治国宏伟蓝图的制度基础。一言以蔽之,《规定》是保障司法人员依法履职的一份纲领性文件。

有一定可操作性的纲领性文件

就法律地位而言,该《规定》是宪法相关条款的具体化。

我国宪法第126条、第131条明确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独立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正如学者所指出的,“法官、检察官依法独立履行法定职责,不是一个口号,更不能是一句空话,它关系到法律能否得到正确实施,关系到社会公平正义能否充分彰显,关系到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目标能否顺利实现。”因此,《规定》为法官、检察官提供免受干扰和阻碍、人身安全受保护的执法环境提供制度保障,不仅非常及时,亦非常有必要。

该《规定》也是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部署的重点改革任务的重要举措。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提出“确保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检察权”。十八届四中全会发布《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进一步明确提出“建立健全司法人员履行法定职责保护机制”的要求,明确指出,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将法官、检察官调离、辞退或者作出免职、降级等处分。应该看到,司法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只有得到充分的保护,才能敢于担当、不徇私情,做到始终忠于法律、公正司法,维护好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

《规定》亦高度重视与现行法律法规、制度规范的有序衔接。

《规定》坚持问题导向,恪守依法改革,在我国现行公务员法、法官法、检察官法、行政监察法、党纪处分条例等一系列处分规定的基础上,进一步明晰司法人员依法履职的具体制度性规定。注重与《关于完善人民法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关于完善人民检察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等相关改革文件在制度措施上衔接、互补、配套,构筑完善的保护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制度体系。

解后顾之忧:细化保障机制

公正是法治的生命线,司法公正对社会公正具有重要引领作用。毋庸置疑,司法人员是个案与司法公正的连接点,只有保证司法人员依法履行职责,才能有助于让人民群众在每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该《规定》坚持以问题为导向,紧紧围绕现实存在的干预司法、插手案件现象严重,考核考评机制不科学,司法人员权益保障机制不健全等突出问题对司法人员依法履职行为予以全面、系统地保护,具有科学性、必要性。

明确依法独立办案的内涵,赋予司法人员神圣使命感。

该《规定》明确法官、检察官独立行使审判权、检察权,将宪法规定的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干涉扩展为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均无权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的处理,有碍司法公正。同时,司法人员享有拒绝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超越法定职责事务范围要求的权利。上述规定有助于法官、检察官排除内外界干扰,依据法律规定结合案件事实依法作出裁决,社会公平正义得以彰显,司法公信力也得以提升。

制定科学合理的考核考评制度,给予司法人员安全感。

对于考核考评制度,采取事前预防、事中处理、事后救济的模式。在事前预防层面,坚持客观公正、符合司法规律的原则,采取中央统筹安排为主,地方适当调整为辅的方针确定考核标准和办法,明确岗位调动的法定事由,杜绝以办案数量排名、末位淘汰、接待信访不力等方法和理由调整岗位。在事中处理层面,要求严格依照法定程序,以书面形式通知司法人员的岗位调动情况,并列明作出决定的理由和依据。在事后救济层面,司法人员享有申请复议、复核,提出申诉、再申诉的权利,并且不因提出异议而被加重处罚。事实上,以往考核考评制度的不确定性给司法人员带来的是不安,甚至是恐惧,而该《规定》试图克服以往考核考评机制的主观性弊端。因此,从事前预防、事中处理、事后救济三个层面制定此机制確保岗位调整符合法定事由、程序,考核标准客观、科学。

完善司法人员权益保障机制,增强司法人员尊荣感。

之前媒体报道的北京马彩云法官遇害案等类似案件,从侧面反映出法官人身安全面临巨大风险,暴露出司法人员权益保障机制的不健全。为弥补权益保障机制的漏洞,该《规定》立足现实状况,对司法人员权益进行体系性构建。

具体表现在:

对于采取不实举报、诬告陷害、利用信息网络等方式侮辱诽谤,致使司法人员名誉受损的,或者泄露司法人员及其近亲属不应公开的信息的,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

对于采用威胁、报复陷害、侮辱诽谤、暴力伤害等方式危害司法人员及其近亲属人身安全的行为,公安机关负有快速出警、有效制止的义务;对于违法犯罪行为,应依法严惩;

对办理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重大毒品犯罪、邪教组织犯罪等危险性高的案件的法官、检察官及其近亲属应采取必要的保护措施;

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领导干部或者直接责任者因玩忽职守、敷衍推诿、故意拖延或滥用职权,导致司法人员或其近亲属人身、财产安全遭受重大损害的,应承担责任;

保障法官、检察官相关的职业权益,如休息权、休假权以及与职业风险相匹配的权益。

值得注意的是,对于司法人员权益保障的制度设计具有如下特点:在保护对象方面,不仅保护司法人员的合法权益,还包括其近亲属的权益,实现司法人员及其近亲属的双重保护;在权益内容方面,涉及人身、财产以及与职业风险相匹配的权益;在保护力度方面,依法严惩采取威胁恐吓、侮辱诽谤、暴力伤害等手段侵犯司法人员及近亲属的行为,同时规定公安机关负有快速出警、有效制止的义务;在事后救济方面,对法官、检察官作出错误处理的,应消除不良影响并给予经济赔偿。

由此可见,该《规定》细化了司法人员的权益保障机制,使司法人员全身心投入工作,解除后顾之忧,感受职业尊荣,强化组织保障,确保职业稳定。

规范错案责任追究制度,夯实司法责任制,提升司法人员责任感。

司法责任制是司法改革的重中之重,旨在避免冤假错案发生,实现案件的公正处理,突出强调“谁审判,谁负责”。在此《规定》出台之前,司法责任制仅停留在口号形式层面,对于如何贯彻执行“无法可依”,导致法官、检察官顾及承担责任在办理案件时畏首畏尾、瞻前顾后。该《规定》从四个角度将错案责任追究落到实处。

首先是明确责任追究的标准。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重要证据、重要情节遗漏,或者提供其他虚假情况导致错案发生的,司法人员应承担责任。另外,司法人员对上级机关、单位负责人、审判委员会或检察委员会依职权改变决定的后果不承担责任。

其次是确立责任追究的主体。法官、检察官惩戒委员会是错案责任追究的唯一合法主体。

再次是规范责任追究的程序。在审议时,惩戒委员会应进行听证。惩戒委员会在听取相关单位处理意见和当事法官、检察官的陈述、申辩后,根据查明的事实和法律规定,作出最终处理决定。

最后是明确当事法官、检察官享有的权利。当事司法人员享有知情权、申诉权和举证权。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纪检监察机构对陈述、申辩、举证的内容负有如实记录的义务。透过以上措施发现,错案责任追究机制在规范司法人员办案的同时,也注重对其正当权益的维护,实现了依法问责和科学免责的有机结合,有助于司法责任制的扎实推进。

诚然,《规定》强调对干预、妨碍司法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予以惩处,并保障司法人员各种获得救济的权利,相较以往而言,该制度的可操作性大大增强。因此,《规定》的出台和实施对于保障司法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独立行使司法权、织就法治之网具有里程碑意义,对我国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具有不可估量的价值。但我们也应该看到,《规定》仍然属于从宏观层面为司法人员依法履行职责保驾护航的纲领,其能否让司法人员真正享受改革红利,进一步的细化落实是关键。我们认为,未来还需出台更多与其相配套的制度措施,如履职保护制度、司法责任制、懲戒委员会制度等与司法改革密切相关的制度。同时,制度的有效实施离不开社会各界对法官检察官所代表的司法权的深刻认知和高度认同。例如,不让法官检察官从事其职责范围之外的事务,需要各级领导的认同。再如,对法官检察官的人身保护,需要相关部门的配合;对法官检察官人格的尊重,有待公众的理解和践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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