丁静 张钧嘉
企业盈余公积转增资本的纳税及会计处理探讨
丁静张钧嘉
本文在梳理我国目前《企业会计准则》、《税法》及相关规定和要求的基础上,提出目前投资企业对被投资企业盈余公积转增资本行为不进行账务处理的弊端,进而提出了投资企业进行账务处理的方法,并建议《企业会计准则》、《公司法》及其《税法》等法律、法规未来能对此问题进行明确和修改。
盈余公积转增资本长期股权投资 利润分配再投资
1.盈余公积的来源
根据《公司法》等有关规定,公司制企业按照税后利润的10%的比例提取法定公积金,在计算提取法定盈余公积的基础时,不应包括企业年初未分配利润,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50%以上时,可以不再提取法定公积金。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后,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法定公积金和任意公积金是盈余公积的来源,都是企业按照规定从净利润中提取的各种积累资本,前者是以国家的法律或者行政规章为依据提取;后者则由企业自行决定提取。
2.盈余公积的用途
企业提取的盈余公积金主要用于以下几个方面:(1)弥补亏损,应当由公司董事会提议,并经股东大会批准;(2)转增资本,必须经股东大会决议批准,并按股东原有比例结转,转增后留存的盈余公积的数额不得少于注册资本的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