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挺
摘要:危险驾驶罪是2011年5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新增加的罪名,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2013年12月下发的《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确立了酒精含量达到80mg/100ml的入罪标准,然而由于部分地方机械执法,导致“醉驾”案件数量长期高位运行,给执法带来负面效果,本文试从实证角度分析,办理“醉驾”案件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关键词:危险驾驶;醉驾;诉讼资源合理配置;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的衔接
中图分类号:D925.2;D924.3 文献识别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6)005-000-01
危险驾驶罪是2011年5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以下简称《刑法修正案(八)》)新增加的罪名,近年来在办理“醉驾”案件中出现一系列问题需要引起我们的重视。
一、存在问题
(一)案件数量长期高位运行,负面效果明显
醉驾入罪对管控和遏制交通事故的发生、营造安全文明驾驶的交通秩序虽能起到一定作用,但此类案件不是影响社会治安稳定的主要因素,也非我国刑法打击重点。此类案件长期高位运行,负面效果明显:
1.与社会平安法治的现状不符。以浙江省为例,受危险驾驶案件高发的影响,办理危险驾驶案件长期位居全国第一,刑事案件总量长期位居全国第二,这与浙江的经济社会和谐发展、人民安居乐业、治安环境良好、宜居宜投资创业的良好态势和形象明显不相符,与人民群众96.34%的安全感满意率不相符,也成为司法机关“案多人少”的司法雾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