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制秘方药品销售,虽有疗效也可构成犯罪

编辑同志:
我丈夫祖上是中医世家,到了我丈夫这一代,虽未从事医疗,但却掌握着祖上治疗胃病的秘方。一年前,我丈夫因创业失败,欠了数十万元债务。经人提醒,我丈夫决定利用秘方为胃病患者治疗,既是做好事帮病人摆脱痛苦,又能赚钱养家,遂未经有关部门批准,自行照着秘方购置相关药材、加工出售。由于确实治好不少患者,我丈夫的名声越来越大,甚至有人还送来了“药到病除”的锦旗,购药者日渐增多,甚至还供不应求。不料,我丈夫近日却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两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50 000元。请问:我丈夫所制售的药品疗效有目共睹,为何也会构成犯罪呢?
读者高舒芳
高舒芳读者:
法院的判决并无不当,即你丈夫确已具备生产、销售假药罪的构成要件。
一方面,你丈夫违反了国家对药品的管理规定。《药品管理法》第七条第一款规定:“开办药品生产企业,须经企业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发给《药品生产许可证》,凭《药品生产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无《药品生产许可证》的,不得生产药品。”第十四条也指出:“开办药品零售企业,须经企业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发给《药品经营许可证》,凭《药品经营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无《药品经营许可证》的,不得经营药品。”你丈夫未经有关部门批准,自行购置药材并加工出售,明显与之相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