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制秘方药品销售,虽有疗效也可构成犯罪

2016-10-13 06:20颜东岳
新农村(浙江) 2016年3期
关键词:假药处罚金秘方



私制秘方药品销售,虽有疗效也可构成犯罪

编辑同志:

我丈夫祖上是中医世家,到了我丈夫这一代,虽未从事医疗,但却掌握着祖上治疗胃病的秘方。一年前,我丈夫因创业失败,欠了数十万元债务。经人提醒,我丈夫决定利用秘方为胃病患者治疗,既是做好事帮病人摆脱痛苦,又能赚钱养家,遂未经有关部门批准,自行照着秘方购置相关药材、加工出售。由于确实治好不少患者,我丈夫的名声越来越大,甚至有人还送来了“药到病除”的锦旗,购药者日渐增多,甚至还供不应求。不料,我丈夫近日却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两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50 000元。请问:我丈夫所制售的药品疗效有目共睹,为何也会构成犯罪呢?

读者高舒芳

高舒芳读者:

法院的判决并无不当,即你丈夫确已具备生产、销售假药罪的构成要件。

一方面,你丈夫违反了国家对药品的管理规定。《药品管理法》第七条第一款规定:“开办药品生产企业,须经企业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发给《药品生产许可证》,凭《药品生产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无《药品生产许可证》的,不得生产药品。”第十四条也指出:“开办药品零售企业,须经企业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发给《药品经营许可证》,凭《药品经营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无《药品经营许可证》的,不得经营药品。”你丈夫未经有关部门批准,自行购置药材并加工出售,明显与之相违。

另一方面,无证生产、销售的药品均属假药。《药品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第三款第(二)项规定“依照本法必须批准而未经批准生产、进口或者依照本法必须检验而未经检验即销售的,按假药论处。”即你丈夫依据祖传秘方、销售的药品虽然确有疗效,甚至得到了患者的好评,但这并不能否定其未曾经过有关部门批准或检验,也不能排除对不同体质者具有潜在危险,故也应按假药处理。还有,你丈夫必须承担刑事责任。《刑法》第141条规定:“生产、销售假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即只要实施了生产销售假药行为,无论是否获利或获利多少、是否有疗效、是否造成不良后果,均能构成该罪。不同的情节及其后果,只是量刑时决定刑罚轻重的参考。

颜东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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