尤婧宏
[摘 要]作为回应“谁来监督监督者”的制度设计,人民监督员制度被寄予厚望,其所取得的成绩和发展也是非常值得肯定的。但是该制度在我国仍处于探索发展阶段,实践中仍存在着人民监督员监督评议意见呗检察机关采纳的比较少,监督效力偏弱等质疑。本文试围绕人民监督员监督效力问题,在对人民监督员监督效力进行分析总结的基础上,主要针对监督效力的缺失问题展开系统的研究,进而提出了重塑人民监督员监督效力的建议。
[关键词]人民监督员 监督效力 缺失
中图分类号:D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914X(2016)18-0326-01
一、引言
从2003年10月开始,最高人民检察院请示中央同意,在全国开展人民监督员试点工作。人民监督员制度的创设无疑巧妙地回应了“谁来监督监督者?”的问题,即由作为国家主人的人民群众来监督检察机关行使职权。不可否认,人民监督员制度确实为人民检察院提高查办职务犯罪的执法水平和办案质量做出了重要贡献。2015年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报告显示,人民监督员制度成绩显著、发展势头喜人①。但是,鲜花和掌声背后是难掩的痼疾和缺陷。
二、人民监督员监督效力之缺失
所谓监督效力,是指监督行为对于被监督者产生的约束力。长期以来,人民监督员的监督是否具有法律效力一直颇具争议。宪法规定和人民群众的国家主人地位是人民监督员监督的效力来源,必须充分肯定人民监督员的监督行为具有效力。……
中国科技博览 2016年18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