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生态环境保护问题的几点思考与建议

2016-10-21 17:13张红明
华夏地理中文版 2016年9期
关键词:生态环保现实问题对策措施

张红明

【摘 要】生态环境保护问题关乎国计民生,文章从我国生态环境保护执法的现实状况出发,分析了执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成因,在此基础上开创性地提出了相应的对策与方法。

【关键词】生态环保;现实问题;对策措施

生态环境保护是一个全球性的问题,需要各个国家携起手来共同努力,“人与自然和谐相处”被我国列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指征,为我国的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提供了政治保障和现实基础,提升了我国生态环境保护执法的创新和创造能力。

一、当下生态环保问题执法存在的问题简析

虽然我国高能耗、高污染的粗放型的经济增长模式有所改观,但尚未从根本上扭转,以环境为代价换取眼前和局部利益的短视行为,依然不同程度地存在着,给当地人民的生产和生活带来了一定的不良影响。随着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人们更加注重生活质量,对环境的要求也越来越高,“碧水蓝天”势在必行。同时也暴露出环保执法不能满足公众的预期问题,主要问题存在于以下几个方面:

(一)执法监督体系不完善。在多年的工作实践中,我国的环保执法工作形成了以日常监督执法为基础,以环境监察执法稽查为保证,以集中式执法检查活动为纽带,以公众和舆论监督为支持的现场监督执法工作体系。但是生态环保督查机构少,执法人员配备不足,力量相对薄弱,执法权限有限,缺少协调各利益主体关系的生态环境督查职能机构,不能适应当前生态环境保护的需要。环保执法主体分散在矿产、水利、海洋、林业等十多个部门,执法对象过于宽泛,环保执法部门难以统一协调和指挥,执法能力受到了削弱。由于環保编制人员有限,对于繁重的执法任务,往往分身乏术。

(二)环保管理体制不通畅。几乎每一部环保的法律、法规中都有管理体制的相关规定,最基本模式就是“某行政主管部门对某一事项进行统一监督管理”,到底怎么“统一”,统一监督管理部门对协调配合部门可以提出什么要求,分管部门不履行职责时统管部门怎么处置,等等问题,都没有作出具体明确的规定。在实际的执法操作中,统管部门往往得不到相关协调部门的积极配合。另一方面,分管部门感觉自己是配角,消极应对甚至不管不问,大大影响了执法的实效性及权威性。分管部门不能很好地行使监督权的另一个原因在于,立法中在规定统管部门的职责时,往往对审批权、收费权、处罚权规定得比较具体,而对分管部门虽然有时规定一些监督检查权,但却不让分管部门参与审批、收费和处罚,这样就使得分管部门觉得自己的管理没有权威。

(三)地方保护干扰执法工作。有些地方经济落后,环保意识淡薄,重经济、轻环境,盲目引进重污染项目,形成了引进容易治理难,关停更难的困难局面。对环保执法工作不但不支持,甚至干预执法,辖区环境污染问题久治不愈,环境纠纷不断。

二、面对问题,环保执法工作方式方法需要创新

有法可依是生态环境法治的前提,实现了有法可依,也仅仅是迈出了生态环境法治建设的第一步。任何环保法律如果不能付诸实施,终究只是一纸空文,起不到应有的法律效力。所以,落实环保执法是环保工作中至关重要的环节,是各项环保方针政策得以贯彻与实施的有力保证。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采取相应的对策和措施:

(一)环保法制宣传力度要加强。“法律作为一种行为规范,如果不为人知或者无法广为人知,那么就会成为一纸空文。”所以,既要增强企业事业单位和普通民众的环保意识、环保责任和环保法制观念,又要增强广大环保执法人员的环保意识和环保法制观念,就必须继续不断加强环保法制宣传的力度,这是强化环保执法工作的至关重要的先决条件和基础。毫无疑问,如果环保法律意识和环保责任能够成为扎根于民众内心的观念,广大执法人员能够真正树立起法律至上的理念,自觉维护环保行政执法,养成依法行政的自觉性和积极性,那么,国家颁布的各项环保法律法规和政策必然能得到切实的贯彻和执行。

(二)环保执法责任制要落实。首先必须切实转变发展理念,“发展就是硬道理”不能简单地理解为经济增长就是发展的全部内涵,要树立可持续发展理念,人与环境协调发展的理念,不能将经济发展与生态环境保护对立,要认识到两者的内在一致性。考核干部时,也不应以经济增长数据为标准。应当建立领导干部环保实绩考核制度,将领导干部对环保部门的机构建设、人员编制、财政投入等的重视程度作为环保实绩纳入领导干部本人的人事档案,作为评价干部政绩、评定年度考核等级、实行奖惩和干部晋升提拔的依据之一,将各项考核指标量化,使环保实绩考核制度明确、具体、可操作;并且应当在干部晋升提拔中实行环保工作一票否决制,加强环保实绩考核制度的权威性和执行力度。

(三)环保部门的执法能力需加强。环保法律的实施如果没有强制作为后盾,也很难落实。所以我国应制定和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加大环保部门的强制执法力度。具体表现是:第一,给予环保部门查封、扣押、冻结等强制执行权;第二,给予环保部门限期治理决定权;第三,在环境监理队伍的基础上,建立环境警察制度;第四,确立部门联动的长效机制。各级环保部门要变“被动”为“主动”,要能既“站得住”,又“顶得住”。能联合公安、司法、金融、水利、铁路等部门,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对拒不执行环保处罚的企业要限水、限电、限贷、限运,形成一股强大的执法力量,彻底改变环保部门势单力薄、权力有限的现象。

(四)环保执法需协调。立法机关在修改《环境保护法》和环保单行法规时,明确了环保部门和其他部门在工作上的横向协作配合关系;建立有力可行的协作配合机制,设立专门的机构负责解决环保执法中的“扯皮”现象。

只有创新创造性地开展生态环保执法工作,“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美好愿景才能早日实现。

参考文献

[1] 但德忠.2006.环境监测[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

[2] 邓晓,李勤奋.土壤环境污染的生物监测及其应用[J].环保科技,2006.

[3] 刘伟成.单乐州,谢起浪,林少珍.生物监测在水环境污染检测中的应用[J].环境与健康杂志,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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