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我国继承法规定,继承人违反法定事由会丧失继承权。若继承人改过自新,被继承人可以通过遗嘱等形式宽怒继承人,使其重新获得继承权。实践证明,被继承人有权对继承人进行宽恕并让其继承权得以恢复这一制度,促进了继承人改恶从善、家庭团结和睦,尊重了被继承人意志。但是依据我国现行规定,继承权因被继承人的宽恕得以恢复的,仅发生于继承人“遗弃被继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情形,其他丧失继承权的情形一律禁止适用宽恕制度。我国对宽恕的适用范围的严格限制束缚了公民的意志自由。本文通过探讨继承法第七条规定的前两种情形适用继承权恢复制度的可行性,以证实继承权无论为何丧失,能否恢复均应由被继承人决定。
【关键词】继承权绝对丧失;继承权相对丧失;继承权恢复;适用情形
继承权恢复制度[1]是和继承权丧失紧密相连的。继承权的丧失,是指在继承人对被继承人或其他继承人有重大违法或犯罪行为,或就有关继承的遗嘱有不正当行为时,依法剥夺其继承的资格使其丧失继承人地位的制度。继承人对被继承人或其他继承人有违法或犯罪行为时被剥夺继承权的制度在罗马法和日耳曼法时期就有之,日耳曼法上有“血手不能为继承人”的法諺。继承权丧失制度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继承权丧失制度除包括狭义的继承权丧失即继承人缺格外,还包括继承人废除和特留份剥夺两种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