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股东直接诉讼和派生诉讼的国内区分标准
(一)是否应以“自益权和共益权”受侵害作为划分标准
1.股权的分类
股权囊括了股东基于出资而对公司享有的以分红权为基础的经济性权利和以投票权为基础的人身性权利。细化说来,诸如账簿查阅权,股东会召集权,新股优先认购权,股息红利分配请求权等等多样化的权利都被包含在“股权”的含义之内。作为连接公司和股东两方具有独立人格的主体,股权是一项既非债权,亦非物权,既非单纯财产权,亦非完全人身权的极为特殊的权利。
学界对于股权的分类同样有很多种,其中一种本文需要讨论,即将股权分为自益权和共益权。这种划分方式最初是由德国学者Pregelsberger提出的,他认为自益权是公司法为满足股东个人利益所赋予股东的权利,而共益权是公司法为实现股东全体利益而赋予股东的权利。这种界定方式对日本产生了较大的影响,而我国之后借鉴了日本的理论。1在我国公司法学界,赵旭东教授认为(2005)自益权是股东以自身利益为目的行使的权利,共益权是股东以自身利益兼以公司利益为目的行使的权利,周友苏教授认为(2006)自益权主要指股东直接从股份中获得利益的权利,而共益权是指股东参与管理公司的权利,刘俊海教授认为(2005)股东个人利益集中体现为经济利益,而股东对公司经营之参与集中体现为股东个人利益和公司利益的有限结合。事实上,这三种观点本质相同,即股权中的自益权倾向于强调股东个人的经济利益,比如公司董事会决议改变分红方案而损害了部分股东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