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工伤职工除依法享有工伤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赔偿要求。向用人单位提出哪些赔偿?与工伤保险赔偿可否竞合?都需要从法律上加以明确。
一直以来,工伤保险待遇赔偿与民事侵权赔偿是否可以同时享有,是我国工伤保险领域争议较大且尚未解决的问题。尤其是在上下班途中,职工遭遇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之时,这一问题更加凸显。
2016年6月30日,一场专门针对上述问题的研讨会,即中德工伤保险制度发展与相关法律制度关系研讨会,在北京召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工伤保险司作为会议组织者,邀请了德国法定工伤保险同业公会总会、全国人大法工委、国务院法制办、最高人民法院以及人社部的多位业内人士参加。
法律规定
2002年,我国先后颁布实施了《职业病防治法》和《安全生产法》。其中,《职业病防治法》第五十九条规定,职业病病人除依法享有工伤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赔偿要求。《安全生产法》第五十三条明确: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损害的从业人员,除依法享有工伤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本单位提出赔偿要求。
2003年,国务院颁布《工伤保险条例》,同时废除了《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后者涉及的工伤保险补偿与民事侵权赔偿竞合(民法中的竞合即民事责任竞合,又称“责任竞合”“民事责任聚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