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持人,你好:
我公司(矿山企业)一职工在工作过程中受伤,先后在地方医院、省级医院进行了治疗,经地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认定为工伤。医疗基本终结后,在省级劳动鉴定委员会进行了伤残等级鉴定,最终鉴定结果为“捌级无护理依赖”。但该职工现具体身体状况是:行走、躺卧不便,实际情况为已无法从事原工作岗位(钳工)。我公司鉴于其身体状况拟调整其工作岗位,但因公司执行的是岗位薪酬体系,如变换岗位,意味着该职工的工资福利待遇标准将有较大的变动,对此该职工表示拒不接受,并表示岗位可以根据身体状况调整,但薪酬应保持原标准不变,为此迟迟无法进行处理。查阅《工伤保险条例》及其他类似法规,对此也无明确答复,现进行咨询?
易安网友
易安网友,你好:
你企业职工属八级伤残职工,《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但条例对于七级到十级伤残的职工安排工作没有具体规定。
依据我国《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劳动合同的变更方式分为两种,一种是依约变更,一种是依法变更。因此,调岗也相应地包括依约调岗和依法调岗两种形式。依约调岗是调岗的一般原则、普遍情形,具体指企业调岗一般情况下应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这体现在《劳动法》第17条《劳动合同法》第35条的相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