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祎丽
【摘要】随着“二胎”政策的全面推行,生与不生是很多家庭纠结的事情,尤其是工作岗位上女职工。虽然目前我国的《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都有专门条款规定孕产期和哺乳期的保护制度,但有些用人单位出于种种考虑,要求女职工入职时签署承诺几年内不能生育或者已经生育不再生育的不合理条款,有些单位甚至漠视法律规定辞退孕期女职工。以上这些行为都侵犯了女职工的劳动权,是对女职工合法权益的侵害。本文将阐述怎样保护孕期女职工的合法权益这个问题。
【关键词】女职工;孕期;保护
随着社会的进步和发展,现在女性在各个岗位发挥着越来越大的作用,飞行员、宇航员等传统的男性行业也逐渐加入了女性工作人员。但社会对女性的歧视还是客观存在的,表现在有些单位很在意女职工的年龄以及生育情况,甚至会对女职工附加一定期间内不得生育的条款,这些都阻碍了女职工的平等工作权。
虽然目前的法律对女职工的权益做了很好的规定,但由于有些单位不遵守法律,使得法律对女职工的保障效果没有达到预期的效果。
一、问题分析
1、《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五条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
但现实中往往单位知道女职工怀孕后就会以各种理由解除合同,或者合同到期无故不续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