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命的绝对价值与法的公平正义

2016-10-21 23:01刘佳萍
山东青年 2016年5期
关键词:探险者法理学陪审团

刘佳萍

法理学课堂的最后一节课,老师讲了一个让我思考至今的案子,它被萨伯称为是史上最伟大的法律虚构案,它在法律深度、思辨灵敏度上绝对是其他案子无法比拟的。

一、案情回顾

这是一个洞穴探险谋杀案,四名被告都是探险协会的成员,该协会由一些洞穴探险业余爱好者组织。纪元4299年5月上旬,他们连同当时也是该协会会员的威特莫尔,进入一个位于联邦中央高原的石灰岩洞。当他们深入洞里时,发生山崩。巨大的岩石滑落,挡住了他们所知的唯一洞口。由于五名探险者没有按时回家,其家属通知了协会的秘书,而探险者在协会总部也留下了他们打算去探险的洞穴位置,于是,一支营救队伍火速赶往出事地点。

营救难度远远超出预估,需要不断增加营救人员和营救机器。由于探险者只带了勉强够吃的食物,洞里也没有任何动物或植物能赖以维生,大家很早就担心探险者很可能在出口被打通之前就饿死了。在被困的第二十天,营救人员才获知探险者随身带了一个袖珍的无线设备,可以收发资讯。营救人员迅速安装了一个相似的设备,与不幸被困山洞的人联系上了。探险者询问还要多久才能获救,负责营救的工程师告诉他们,即使不发生新的山崩,至少还需要十天。得知营地有医疗专家后,受困者与医生通了电话,他们详细描述了洞里的情况,然后问从医学上看,在没有食物的情况下,他们是否与可能再活十天。专家告诉他们,这种可能性微乎其微。随后,洞里的无线设备便沉寂了。八个小时后,通讯恢复。威特莫尔代表他本人和其他四名同伴询问,如果他们吃了其中一个成员的血肉,能否再活十天。尽管很不情愿,医生委员会主席仍给予了肯定答复。威特莫尔又问,通过抽签决定谁应该被吃掉是否可行,在场的医疗专家没有人愿意回答。威特莫尔接着问,营救组中是否有法官或其他政府官员能给予答复,但这些人也不愿对此提供意见。他又问是否有牧师或神父愿意回答他们的问题,还是没有人愿意出声。之后,洞里再也没有传来任何消息,大家推测是探险者的无线设备的电池用光了。当受困者获救后,大家才知道,在受困的第二十三天,威特莫尔已经被同伴杀掉吃了。

被告提供给陪审团的证词表明,是威特莫爾提议,他们也许可以吃一个成员,否则想活下来是不可能的。同样也是威特莫尔首先提议使用抽签,他提醒大家,他刚好带了一副骰子。四名被告期初不愿意响应如此残忍的提议,但通过无线电进行如上对话后,他们接受了威特莫尔的提议,并反复讨论了保证抽签公平性的数学问题,最终同意用一种掷骰子的方法来决定生死命运。

然而,在掷骰子之前,威特莫尔宣布撤回约定。他经过反复考虑,认为在实施如此恐怖的权宜之计前,应该再等一个星期。其他人指责他出尔反尔,坚持继续掷骰子。轮到威特莫尔时,一名被告替他掷骰子,同时要求威特莫尔对是否认同投掷的公平性表态。威特莫尔表示没有异议。投掷的结果对威特莫尔不利,他被同伴杀掉吃了。

幸存的探险者获救后,因营养失调和晕厥住院接受治疗。出院后,他们被控谋杀威特莫尔。庭审时,被告陈述完证言之后,陪审团主席(一名职业律师)询问法庭,陪审团是否可以仅做特别裁决(陪审团只提供已证明的事实,而把该事实是否构成犯罪交由法庭进行裁决)而把被告是否有罪留给法庭根据已经确定的事实作出判断。经过讨论,检察官和被告的律师都表示同意,法庭也采纳了这一建议。在冗长的特别裁决中,陪审团认定上面所述的事实与被告被指控的罪名相符,他们就认定被告有罪。根据这一裁定,审判的法官判决被告谋杀威特莫尔罪名成立,判处绞刑。在刑法问题上,联邦法律并不允许法官有自由裁量的余地。陪审团解散之后,陪审团成员一起向首席行政长官请愿,请求将刑罚减至六个月监禁。初审法官也向首席行政长官提出同样的要求。然而,迄今为止,首席行政长官没有回应这些请愿而采取任何行动,他显然在等待上诉法庭的裁决。

二、生命诚可贵

在法律看来,生命的价值是至高无上的,每个生命都应具有平等的价值,没有哪一个生命可以超过其他生命,以命换命必须在自愿的情况下,否则就是侵犯了法律所确认的生命平等和神圣尊严。在案情回顾中,显而易见的,在掷骰子的关键时刻,威特莫尔反悔了,他不再同意当初他提出的建议,他不再愿意以他们五个中任意一个人的生命来换取另外四个人的生存,事情进展到这里,其余四个人就不被法律允许继续他们之前所说的以一个人的生命换取其他四个人生命的约定。顺着案件的发展,为什么威特莫尔迟疑了,反悔了,或许他想到了其他的可以解决目前问题的办法,只是想法尚未成熟,没能讲出口?顺着这个思路继续想,终于还是有办法,这个办法就是每个人用自己的神经末梢来满足自己维持生命的基本需求。通俗点来说就是每个人不必以损害他人性命的方式来维持自己的生命,他们可以用自己的手或者脚等失去不足以致命的身体部位来维持自己的生命,这个办法虽然很残忍,且需要个人有壮士断腕的魄力,但起码这样做每个人都是不足以致命的,每个人都得以继续活下去。说到这里,再次确定,获救的四个人以威特莫尔的生命来换取他们的生命的做法是不正当的,因为,真的还没有到必须以命换命的地步。公民的生命健康权是其个体最重要的权力,有生命的存在,才能有其他权利的存在,以任何理由去剥夺别人的生命都应该是不被允许的,这件事必须出于自愿,即使本案中几名探险者身处绝境,不能与一般环境等同,我们也应最大化的尊重生命,因为,生命诚可贵,且一去不复返。

三、法律应维护公平正义

我能有幸听到这个案例,是因为我修了一门法理学的课程,其实一学期下来我都很困惑,法理学是一门主要探究什么的课程,当这最后一节课上完,我好像瞬间明白了法理学大概是探究法律存在意义的一门课程,它要通过法学的相关知识告诉我们法为什么存在?为了什么存在?为什么人类要尊重它,把它捧到至高的位置?当这些疑问在脑海里一一出现时,似乎答案也清晰地出现在了脑海里。我想法律之所以出现和存在是为了维护这个世界的公平正义!人类把它奉到至高的位置也是因为它维护了世界的公平正义,促使整个世界有序的运转。自然法则是优胜劣汰,在《洞穴奇案》这本书里也有法官以自然法的名义为获救的四个人辩护,认为在洞穴坍塌的环境里,人类所制定的法律不再具有效力,因为当时的环境等同于自然环境,应该遵循自然法即优胜略汰。这位法官的想法恕我不敢苟同,人区别于动物最主要的特点就在于人具有主观能动性,当时的环境的确是在非常恶劣的自然环境中,但是,处于环境之中的,却是经受过人类文明教育的人,所以当时的环境还是文明的人类社会,人类制定的法律也就具有效力。

法律的意义和精神是维护公平正义,在法律看来,每一个生命都是及其崇高和无限珍贵的。这让每个生命都具有平等的价值。非自愿情况下,任何人不得让他人为了自身的生存而做出牺牲,否则就侵犯了法律所确认的生命平等和神圣尊严。洞穴探险的五个人,既然是处于法律体系完备的现代文明社会,受现代法律约束。那么现代法典的规定众所周知:“任何人故意剥夺他人的生命都必须被判处死刑。”在威特莫尔不同意的情况下,执意牺牲他的性命,是违法的,应判处获救的四个人死刑,因为我们要尊重法律,维护其权威,法律条文不能随意更改。

另外鉴于五位探险者当时的悲惨环境,在类似的案件中,行政赦免对于减轻法律的严苛非常有利。所以,在本案中,我们可以出于同情,为他们请求行政赦免,争取宽大处理,这样既不违背法律条文,也维护了法律精神即维护公平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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