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惩戒小学生的问题

2016-10-21 00:16黄彦宾
东方教育 2016年5期
关键词:保护法体罚中华人民共和国

黄彦宾

能不能惩戒小学生的问题,一直是小学教育的一个焦点。有人认为“棒打出孝子,严师出高徒”,对于调皮捣蛋的小学生,不能够一维地强调说服教育,可以予以惩戒。也有人认为,小学生年幼无知,不懂事理,自控能力差,做一些不守规矩的事情属于正常现象,不可大惊小怪,给以颜色。那么,在小学阶段,到底能不能实施惩戒教育呢?

从法律的角度讲,不能够对小学生实施惩戒教育。

1、《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有规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1991年9月4日颁布,2012年10月26日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总则”第二条规定:未成年人是指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从我们调研的情况来看,尚未发现超过十八周岁的小学生。这就是说,小学生都是未成年人,应该收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的呵护。

惩戒这个词,最早出自于明朝明冯梦龙《东周列国志》第五十七回:“廷及于今,逆臣子孙,布满朝中,何以惩戒后人乎?”由“惩”和“戒”两个词组合而成,其义是这两个词的合成。“惩”,即惩罚。让被惩罚的人付出代价,或者是经济方面的,或者是肉体方面的,或者是名誉方面的。比如,对做错事的人罚款、鞭打、辱骂、讽刺、挖苦。“戒”,即防止行为、语言、思想三方面的过失,佛教词语。惩戒,就是用非正常的手段,使做错事情的人感到痛苦,在精神折磨下反省自己的行为,纠正错误,不再犯同类错误。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总则第三条规定:“未成年人享有受教育权,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尊重和保障未成年人的受教育权。”尊重是惩戒的反义词。小学生有享受学校尊重的权力,就就不应该在学校接受惩戒。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总则第五条规定:“保护未成年人的工作,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二)适应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的规律和特点;(三)教育与保护相结合。”惩戒,包含有不尊重人格的成分。比如,不让演板错误的学生回到自己的座位,站在讲台边示众,是惩戒学生的一种方式。座位是属于学生的。学生在完成学习任务之后,应该回到自己的位置上,继续接受老师的教育。不让学生回到座位上,而是至于众目睽睽之下。其实是在向全班学生宣布“这是一个学习不好的同学”,是对学生的羞辱。学生演板错误,固然有学生的原因,但与教师的教育教学也脱不了干系。因为教学是教师和学生两方面的活动,学生回答问题的结果是教师和学生双方作用的结果。如果教师真有高超的教学水平,那么学生是能够学会的。正因为教师的教学水平不高,才导致学生回答错误。所以,教师不能够把板子打在学生身上。教师非要让学生站讲台,只能够说明教师无理,欺负小学生。欺负人,就是对人格的不尊重。惩戒是违背“尊重未成年人人格尊严”这一原则的。

在学校,教师能不能惩戒学生,《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有更加明确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就学校对未成年人的教育专一列了一章,在第三章“学校保护”里规定:“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教职员工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这里所说的学校,涵盖了小学。体罚、变相体罚、侮辱人格的行为与惩戒有关,或者是惩戒的不同表现形式。比如,老师用教鞭或者书本敲小学生脑袋,给学生以较强的刺激。从教师的角度讲,恨铁不成钢,想让学生成才,心里无法接受学生的学习成绩,为了使小学生对自己所犯学习错误有深刻的认识,采取折磨学生肉体的方法。这样的惩戒,包含了对学生肉体的惩处,是法律所不允许的。惩戒,违犯了“不得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的规定。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有说法

能不能惩戒小学生,《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也有相关的条款。

宪法是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而言的。公民指具有某一国国籍,并根据该国法律规定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指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规定的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人。在我国国土出生的人,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享有国家法律规定的权利和承担相应的义务,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我国小学的学生,绝大部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极少数外籍学生。因此,我国绝大部分小学生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赋予的权利和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对小学生的惩戒往往包含有限制人身自由的成分。比如说,课内是教学时间,课外是学生自由活动的时间。有的老师把没有完成作业的小学生滞留在教室里,甚至不让学生回家吃饭,强制学生在教室里做作业。想通过这样的惩罚,使学生达到教师既定的教学目标。小学生本该走出教室,或者回家的时候,教师不让学生走出教室,不让其回家,就限制了小学生的人身自由。再比如说,小学生写错了一个字,老师要求学生回家写一百遍。虽然,教师沒有直接限制学生的人身自由,但却间接地限制了学生的人身自由。课外是小学生的自由活动时间,但是为了完成老师布置的学习任务,不得不伏案重复写字,不能够自由活动。学生写错了字,让学生多写几遍,不影响其的课外活动,这不为过。让小学生重复写一百遍,影响到学生的课外生活,变相限制小学生的人身自由,也是宪法所不允许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惩戒与侮辱难以彻底分开,往往包含有侮辱。”比如说,让做操不认真或者不规范的小学生,集体做操结束后留下,在众目睽睽之下重复做操。在围观小学生的心目中,这些人是坏学生,被他们信任、敬佩的老师否定了;在被处罚的学生心目中,觉得自己不如他人,被人讥笑,感到耻辱。显然,这样的惩戒就包含了侮辱,是对小学生人格尊严的侵犯。

3、《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有要求

在惩戒的过程中,教师是惩戒的实施者,惩戒能否发生,完全取决于教师。教师意欲惩戒某个学生,那么惩戒就会发生;教师宽容学生的行为,那么惩戒就不会发生。关于教师能否惩戒学生,《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有所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的第八条,规定了教师应该履行的义务,第四款要求教师要“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尊重学生人格,就是不能够做有损学生人格的事情。惩戒包含有不尊重学生人格的成分。因此,教师不能够惩戒小学生。

第八条的第五款规定:教师要“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要正人,首先要正己。教师要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首先自己不能够做有害于学生的事情。教师应该以身作则,模范遵守国家法律,自觉维护小学生的合法权益。人身自由和受人尊重是法律赋予小学生的权益。惩戒包含有限制小学生的人身自由,侮辱小学生的成分,是对小学生合法权益的侵犯。因此,教师不能够对小学生实施惩戒。

总之,从法律的层面上讲,教师不能够惩戒小学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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