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协同主义视野下的民事诉讼模式

2016-10-27 09:03郭晓琴孙惠夏
2016年28期
关键词:民事诉讼

郭晓琴 孙惠夏

摘 要:协同主义诉讼模式是一种新型有效的诉讼模式,它可以发挥法官和当事人积极的作用,促进法官与当事人之间以及当事人相互之间的协同。这种新的诉讼模式可以平衡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的价值追求。

关键词:民事诉讼;协同主义;诉讼模式

一、协同主义的内涵

在上世纪70年代由联邦德国物理学家哈肯创立了协同学,后经演变,法学理论中逐渐引入的协同主义的概念。德国学者巴沙曼在《社会的民事诉讼:在社会法治国家民事诉讼的理论与实务》中,深入研究了协同主义的内涵,第一次诠释了协同主义的概念①。巴沙曼认为,作为一种原则,协同主义是民事诉讼法的未来导向,并指出在民事诉讼中的所有参与者,包括法官和各方当事人都应当协同诉讼。

本文认为,相对于辩论主义,协同主义是一种修正。协同主义重点强调的是所有参与者,包括法院和各方当事人的协同关系。在传统的辩论主义中,双方当事人的基础是对抗的,因此可以充分平等的表达其诉讼主张。本文所称的协同主义着重界定并强调了法官的阐明权,发挥法官在民事诉讼过程中的积极作用,凸显法官的作用从而减少了诉讼不公的出现,避免了诉讼突袭的带来的关系紧张和损失。这是对传统辩论主义的修成,通过这些修正使辩论主义得以发展。因此,可以认为协同主义是传统辩论主义的发展。本文研究的协同主义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

(一)诉讼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协同主义

在协同主义诉讼模式中,可以分别为双方当事人设定诉讼义务,增加协作义务,可以有效加强当事人之间的沟通,解决纠纷。具体是指通过设立真实义务,完善证据开示制度,以便于更好更真实的还原客观事实,追求问题的解决和矛盾的化解。

(二)当事人与法官之间的协同主义

法官在民事诉讼中有着至关重要的地位,可以协助当事人提出事实与主张,指导当事人及时提供证据材料。协同主义其中第一个层面的内容就是将法官的能动性充分发挥②,促进当事人与法官的协同共进关系。

(三)增加当事人的促进诉讼义务,其处分权在一定范围内限制

传统的民事诉讼中,当事人有较大的自主权,能够自由处置自己的权利。既可以决定何时开始诉讼,选择被告和关系人,决定案件的范围大小等等,也可以自由终止诉讼而无需承担过多的责任。然而协同主义则增加当事人的促进诉讼义务,其处分权在一定范围内限制。具体可见1976年德国民事诉讼制度改革中,案件当事人不能拖延诉讼的进度,而且证据的提交也应当以集中的方法来实施。如果出现了逾期参加诉讼或者逾期提交证据的情况,且当事人有重大过失的,其行为已经构成了构成延迟诉讼的,可以予以驳回③。

二、我国民事诉讼模式引入协同主义的必要性

(一)适应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

根据党的十八大作出的战略部署,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我国十八届四中全体会议深入探讨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大国策。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根本保障。具体到民事诉讼中,就要求当事人与法院实现协同,在协同主义模式下进行民事诉讼,不同于以往传统的民事诉讼,当事人与法官的权限配置、作用分担,更有利于依法治国方针的实现,更适应于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要求。

(二)适应我国市场经济体制

市场经济的本质特征是自由、民主、独立和平等,在民事诉讼中就表现法院一方应当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思,保证双方当事人都能自由行使诉讼的权利,当事人特有的权利,法院不能代替当事人处分。法官与当事人的权限配置与作用分担,应当与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这些要求相适应。

(三)适应于我国当前民事诉讼

由于历史原因,我国各地经济、文化发展不平衡,相当数量的当事人不但缺乏诉讼常识,甚至没有起码的权利观念,法律意识和文化素质偏。在诉讼提起之后,当事人习惯于寄希望于审判人员,希望通过审判人员的帮助来实现自己的诉讼目的。同时,当事人在民事诉讼中不应当是绝对的主导,法官也不应处于完全消极中立的地位。协同主义模式下的法官应当适当发挥其积极作用,从而保障当事人权利的实现。

三、我国民事诉讼模式引入协同主义的完善路径

(一)明确诚实信用原则

我国民事诉讼中的诚实信用原则,一方面当事人提起诉求,实现个人权利和利益时,不能滥用法律赋予的权利,当事人应当尊重对方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严格遵守诉讼秩序。

另一方面,诚实信用原则要求授予法官自由裁量权,法官通过自由裁量权的使用,可以更好的实现个体公正。(1)禁止滥用自由裁量权。在协同型诉讼模式中,法官在处理案件时,无论是程序问题还是实体问题时,都应当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结合案件事实,结合法律规定,依法作出裁决。(2)要求法官应当平等对待双方当事人,给双方当事人提供一个公平公正的诉讼环境。具体到诉讼实践中,法官应当做到给双方当事人提供同等的诉讼机会,与双方当事人保持同等的距离等等。(3)尊重当事人程序主体地位,禁止实施突袭性裁判。诉讼过程中,法官应当保障当事人充分辩论的机会,法官对事实的认定也应当受当事人辩论的限制。

(二)加强当事人诉讼义务

1、当事人真实义务。真实义务的是指当事人应当如实参与诉讼,禁止虚假诉讼,禁止妨害司法公正的行为。在民事诉讼法中规定违反真实义务的法律后果有:(1)如果当事人违反了真实义务,有不合法的行为,该主张法官将不予认定;若有一方当事人违反真实义务,应当承担相应的诉讼费用,无论是否胜诉或者败诉;(2) 若有一方当事人违反真实义务,失去了法官对自己的信任,则该当事人的其他主张也将受到影响,相关证据认定也更为困难;(3)若有一方当事人确已违反真实义务,导致对方当事人受到损失,而违反真实义务的当事人获益,将构成诉讼诈欺,追究诉讼欺诈的法律责任,欺诈一方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2、当事人协同诉讼的义务。在民事诉讼法中规定违反协同诉讼义务的法律后果:(1)如果违反陈述义务、答复义务、说明义务,法官应以适当的形式召唤当事人到庭;(2)如果当事人不提交相关证据材料,违反提交义务,则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三)程序设计

加强审前程序的协同。审前程序是指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至开庭审理之前为开庭审理所进行的一系列诉讼活动。协同型诉讼模式下,审前程序设立的功能必须包含以下三点:第一,在开庭审理前,双方当事人换起诉状与答辩状,法官与当事人初步了解案件的大致情况。第二,双方当事人应该形成、明确争议的焦点,从而有针对性的做好庭审准备,以提高庭审效率,将无争议争议的事实排除在外。第三,证据环节,交换并冻结证据。通过证据交换,正式的开庭审理将围绕案件双方的争议焦点,对交换过的证据进行质证和辩论。保证在充分掌握证据的基础之上,法官在能够最大的程度上发现真实,掌握客观事实。(作者单位:1.菏泽学院社会科学系;2.菏泽学院法律系)

注释:

① 刘敏.裁判请求权研究民事诉讼的宪法理念,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

② 徐听.英国民事诉讼与民事诉讼司法改革,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

③ (德)狄特克罗林庚,刘汉富译.德国民事诉讼法律与实务,北京,法律出版社,第380页。

参考文献:

[1] 郭治安等,协同学入门,成都:四川人民出版社,1988年版。

[2] 刘敏,裁判请求权研究民事诉讼的宪法理念,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

[3] 唐力.辩论主义的擅变与协同主义的兴起,现代法学,2005年第6期。

[4] 吴瑞芬,民事诉讼协同主义研究,内蒙古大学硕士论文,2008年4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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