殷格非
对于如何加强企业社会责任立法,争论的焦点在于是否要制定专门的企业社会责任法。笔者赞同制定一部专门的企业社会责任法,或者企业社会责任促进法。对其质疑的观点概括起来,主要有超前论、负担论、矛盾论、重复论以及僵化论等等,在此想做些讨论,以供争鸣。
超前论。要不要制定一部专门的企业社会责任法?按照我们习惯性的思维,首先得看国际上的情况怎么样,特别是企业社会责任发源地的欧美国家是否有此法律。目前来看,不但没有企业社会责任专门法的专有名词,而且在内容上,也没有关于企业社会责任的专门法律。这样一来,则认为制定一部专门的企业社会责任法律,要么是没有必要,要么就是太过超前。
其实这种简单的判断是值得进一步商榷的。一是,从企业社会责任的发展历史来看,企业社会责任最终为社会所接受,离不开法律改变。比如,美国最初对企业捐赠慈善行为也是随着相关法律的制定而逐步普遍认可的;对利益相关方责任议题也是随着许多州的法律改善而逐步接受的。二是,欧美发达国家企业社会责任相关法律经历了一个逐步形成和完善的过程。特别是在企业利益相关方责任的界定上,也是一个逐步的过程。三是,欧美的企业社会责任立法呈现出一种系统化强制化的趋势。但是企业社会责任立法缺乏系统性规划,总体上企业履责状况还不尽人意。由于发达国家的企业社会责任立法都是伴随着企业社会责任理念的不断深入发展、逐步修改完善,因而体现出分散式立法特征,企业社会责任的法律条款散见于多个法律文件和单行法之中,逐步地覆盖了主要的社会责任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