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职业病的问题

2016-11-02 10:07
人力资源 2016年9期
关键词:视屏退行性职业病

我公司年度职业健康体检结果报告显示,有30名员工存在职业禁忌症(27人颈椎退行性改变,报告建议不宜从事视屏作业;3人尿Β2微球蛋白偏高,报告建议不宜从事汞作业),公司质量健康安全环保部要求人力资源部考虑为该30名员工调整岗位。请问,我们该如何有效、妥善处理,避免其他部门责任推诿同时也能避免生产安全风险?

笔者建议,进行分类处理为好。

报告中所说的27人颈椎退行性改变,建议不宜从事视屏作业。对于这种症状的起因进行调查分析,“视频作业”是否完全等同于你所说的“接触电脑”,还是说这些员工在工作时,虽然没有经常地“接触电脑”,但是实际上操作工作所带来的负面影响等同于“视频作业”的后果。通过起因调查,将这27人进行分类,同时参照每个人的症状轻重程度,可以分为调岗、留原岗、待岗、协商解除等,根据实际给出具体分类处理方案。若员工要求一定要走工伤途径解决,那么依据《劳动合同法》、《工伤保险条例》、《职业病防治法》等规定,首先要进行工伤认定,属于职业病的,就得按照工伤处理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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