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为审计定性论

2016-11-02 16:07郑石桥
会计之友 2016年17期

郑石桥

【摘 要】 行为审计定性就是判定缺陷行为及其类型,涉及缺陷行为理论和缺陷行为判定框架。文章借鉴违法实质理论和犯罪构成理论,构建上述理论和框架。缺陷行为理论涉及缺陷行为实质和特征,缺陷行为实质是对经管责任的危害或负面影响,缺陷行为具有经管责任危害性、缺陷性、重要性三个特征。缺陷行为判定框架涉及缺陷行为类型化和缺陷行为类型判定。缺陷行为类型化就是缺陷行为的分类体系,分为四个层级。缺陷行为判定以缺陷行为详态为依据,一方面,判定其属于何种缺陷行为;另一方面,分析缺陷行为对经管责任的危害或负面影响程度,将缺陷行为分为重大缺陷、重要缺陷和一般缺陷。

【关键词】 行为审计; 缺陷行为; 缺陷制度; 审计定性

【中图分类号】 F239.0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4-5937(2016)17-0126-06

一、引言

我国的审计实践中,行为是否合规、是否合理,是重要的审计主题。这类审计,本质上是行为审计。然而,行为审计目前还处于没有审计准则的阶段,这其中的重要原因之一就是没有区分行为审计与信息审计,对于行为审计的许多重要理论问题认识不清楚,审计定性是其中的重要方面。

行为审计的核心内容是以审计证据为基础,对行为进行判定,确定其是否是缺陷行为(这里的缺陷包括不合规和不合理),是何种缺陷行为。这个过程也就是行为审计定性。缺陷行为及其类型判定涉及两个层面的问题,一是缺陷行为理论,二是缺陷行为判定框架,前者从理论上阐述清楚,什么是缺陷行为;后者为缺陷行为的判定提供一个操作框架。现有审计文献对审计定性有一些工作性质的研究,但是,并未涉及缺陷行为理论和缺陷行为判定框架。法学文献中,有大量文献研究违法实质理论和犯罪构成理论。由于行为审计具有准司法性质,法学中的这些理论,对于研究行为审计中的缺陷行为及其判定有较大的启发作用。

二、文献综述

本文的相关文献包括三个方面,一是违法实质理论,二是犯罪构成理论,三是审计定性。违法实质理论主要有行为无价值论和结果无价值论,有大量的文献研究,总体来说,二元行为无价值论已经成为主流观点[1-2]。犯罪构成理论主要有四要件论和三阶段论,有大量的研究文献,总体来说,四要件论认为,犯罪构成的四大要件是犯罪客体、犯罪客观方面、犯罪主体、犯罪主观方面[3-4]。三阶段论认为,犯罪构成要件包括该当性、违法性和有责性[5]。

关于审计定性,有一些工作性研究文献。雷远宁[6]提出违规构成四要件:违纪构成的主体、主观方面、客体、客观方面。温兆文[7]提出确认违反财经纪律的原则:行为主体必须是法人;行为主体主观上必须有违反财经纪律的故意;行为所侵犯的客体必须是经济法规所保护的对象;行为实施的结果具有一定危害性。蒋国发[8]提出审计定性原则:审计证据充分原则;审计证据明确原则;审计证据公开原则。石秦[9]认为,在审计定性过程中应当把握:坚持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要弄清违法违纪行为人的目的;要坚持依法定性;力求规范用词。杨慧君和杨伟国[10]提出审计定性的质量控制标准:依法定性原则;从旧兼从轻原则;逐项认定原则。班凤欣[11]提出审计定性应当把握的几个方面: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准确运用法规;正确运用审计自由裁量权;规范定性及处理处罚在报告中的表述模式。

总体来说,违法实质理论和犯罪构成理论对于研究缺陷行为及其判定有较大的借鉴价值,审计定性的相关研究,虽然有借鉴上述理论的迹象,但是,并未提出系统的缺陷行为判定理论及实施框架。本文借鉴违法实质理论和犯罪构成理论,构建缺陷行为理论和缺陷行为判定框架。

三、缺陷行为判定的理论基础

行为审计要以审计证据为基础,从众多的行为中找出缺陷行为,类似于刑法,从众多的行为中找出犯罪行为。审计定性,就是以审计证据为基础,对缺陷行为进行判定,它涉及两个层面的问题,第一是理论基础,可以称为缺陷行为理论,包括缺陷行为实质和行为特征;第二是操作框架,包括缺陷行为类型化及缺陷行为构成。下面进行分别阐述。

判断某个特定行为是否是缺陷行为,涉及到两个理论问题:缺陷行为实质、缺陷行为特征,它们是对缺陷行为的理论抽象,有助于人们树立正确的缺陷行为概念,能够区分缺陷行为与非缺陷行为。

(一)缺陷行为实质

缺陷行为实质,是对缺陷根本属性的认识,从学理上来说,类似于法学中的违法性实质。在法学领域,关于违法性实质,存在行为无价值论与结果无价值论之争。这里的“无价值”是指违反刑法所意图保护的价值,也就是给法律意图保护的价值带来否定性结果。结果无价值论也称为法益侵害说,这种理论认为,法律的目的是保护法益,犯罪的本质是侵害法益,因而,违法性的实质是对法益的侵害与威胁(侵害的可能性)。行为无价值论也称为规范违反说,这种理论认为,法律的目的是维护社会伦理秩序,违法性的实质是违反法规范或者违反法秩序,因而,违法性的实质是规范违反[12]。上述行为无价值论与结果无价值论都是一元的违法性实质理论,它们都具有不可克服的缺陷,只有通过一并考虑结果无价值和行为无价值才能正确认识违法性[1]。在今天,二元行为无价值论已经成为主流观点,这种观点虽然也强调结果无价值的重要性,但认为最终起决定作用的还是行为人的主观以及行为形态是否合乎道德、伦理、秩序等行为无价值[2]。

笔者认为,从行为审计来说,应该采用结果无价值来认识缺陷行为本质,也就是说,缺陷行为的本质是对经管责任的危害或负面影响,只要对经管责任形成危害或负面影响的行为就是缺陷行为。这样认识缺陷行为本质,有如下理由:

第一,委托人为了让代理人能有效地履行其经管责任,设计了一整套治理机制,审计是其中之一。所以,从根本上来说,审计是为委托人服务的,审计要促使代理人更好地履行其经管责任。所以,审计应该关注对经管责任形成危害或负面影响的行为。

第二,从经管责任履行来说,代理人的缺陷行为源于两个方面,一是源于自利的代理问题,这是代理人的主观故意行为;二是源于有限理性的次优问题,这并不是代理人的故意行为,而是由于代理人大意、过度自信甚至无知等有限理性因素造成的。但是,无论是何种原因形成的缺陷行为,它们都对经管责任的履行造成了危害或负面影响。在许多情形下,甚至无法确定某项行为是由于自利还是由于有限理性而产生的。例如,有些情形下的错误和舞弊很难区分。所以,从行为审计来说,一般不需要考虑代理人的主观意愿与特定缺陷行为之间的关系。

第三,在法律领域,可能出现结果无价值和行为无价值之间的背离。但是,从行为审计来说,二者背离的可能性很少。行为违规或不合理,一般会对经管责任的最终履行结果形成危害或负面影响。所以,行为无价值一般也会形成结果无价值。反之,结果无价值,一般是源于行为无价值。但是,有两种情形需要特别注意:一种情形是,即使行为无价值还没有形成实际上的危害或负面影响,只要有形成危害或负面影响的可能性(类似于法学中的威胁),都是结果无价值;另外一种情形是,某些违反外部规范的行为,从短期来看,可能给本单位带来了好的结果,但是,从长期来看,违反外部规范可能招致严厉的负面后果,所以,具有危害经管责任的可能性。

第四,由于采用结果无价值论,制度本身也是审计内容。尽管行为审计强调行为要遵守相关的制度规范,但是,制度规范本身的合规性、合理性也是审计的内容。所以,从本质上来说,行为审计并不强调对制度的维护,而是强调经管责任的履行,如果制度不利于经管责任的履行,则制度本身也需要改进。这就存在一个问题,对于审计中发现的制度不合理,而审计客体违反了这些不合理的制度,审计是否将这些行为判断为缺陷行为?笔者认为,在这种情形下,应该有两个缺陷,一是不合理的制度要确定为缺陷制度;另外,对于违反制度的行为,也要确定为缺陷行为,如果不确定为缺陷行为,则可能产生一些负面影响,对违规行为有诱导作用。

缺陷行为的上述本质,便于我们理解缺陷行为和正常行为,指导我们划分缺陷行为与正常行为,如图1所示。

(二)缺陷行为特征

缺陷行为的基本特征,从学理上来说,类似于犯罪的基本特征。犯罪特征是以违法性实质为基础,对犯罪属性的概括。一般认为,犯罪基本特征包括社会危害性、违法性、情况相当严重性[13-14]。从行为审计来说,缺陷行为应该如下三个特征:经管责任危害性、缺陷性、重要性。

经管责任危害性,从学理上来说,类似于犯罪特征的社会危害性。但是,行为审计关注的是经管责任履行中的行为,不是一般的行为,所以,行为主体的行为所产生的影响,不宜泛化到整个社会,而要限定在经管责任领域。凡是对经管责任形成危害或负面影响的,都是缺陷行为。这里的危害或负面影响,有两种情形,一是已经形成的危害或负面影响,例如,已经发生的违规行为,已经实施的落后管理制度;二是潜在的危害或负面影响,也就是说,对经管责任还没有发生实际危害或负面影响,但是,存在危害或负面影响的可能性,例如,存在缺陷的内部控制,有些可能还没有对经管责任发生实际危害或负面影响,假以时日,这种可能性会成为现实。

缺陷性,从学理上来说,类似于犯罪特征的违法性。但是,行为审计不只是关注合规性,还关注合理性。也就是说,缺陷行为有多种类型,源于自利会产生代理问题,源于有限理性会产生次优问题,而代理问题和次优问题有些可能表现为违法、违规、违章,有些缺陷行为不一定违反明文规定的法律法规或规章,但是,它不是当前环境下的最适宜选择,而是存在更好的方案,从而存在改进的潜力。至于前面谈到的违法、违规、违章,当然需要纠正,这也是一种改进潜力。所以,总体来说,各种类型的缺陷行为,它们的共性特征是,都存在缺陷,都需要改进,都存在改进的潜力。

重要性,从学理上来说,类似于犯罪特征的情况相当严重。在这个方面,审计学与法学可能有基本相同的理念。法学中引进了量的概念,对于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行为,不认定为犯罪[15-16]。审计学中,重要性水平(Materiality)是贯穿于整个审计过程的核心要素。二者的共同本质是,关注影响达到一定程度的事项,而将影响轻微的事项置之度外。就行为审计来说,尽管某个行为对经管责任形成危害或负面影响,如果这种危害或负面影响是显著轻微的,则一般就不宜将这种行为作为缺陷行为予以关注,只有对经管责任的危害或负面影响达到一定程度的行为,才需要将其作为缺陷行为予以关注。

缺陷行为的上述三个特征,便于我们理解缺陷行为和正常行为,它们层层递进,道道把关,形成了指导我们划分缺陷行为与正常行为之界限的三道“防线”,如图2所示。

四、缺陷行为判定的实施框架

缺陷行为判断依赖于缺陷行为的相关理论,但是,还需要实施框架。这个实施框架包括两个问题,一是缺陷行为类型化,二是缺陷行为类型判定。

(一)缺陷行为类型化

缺陷行为类型化,从学理上来说,类似于法学中的犯罪类型分类。法学中犯罪类型分类,就是把犯罪概念作为属概念,将其细分为各种犯罪概念即若干种概念。犯罪类型分类由分类的母项、分类的子项和分类的标准三个部分组成。被分类的犯罪概念叫做分类的母项即属概念;分类后取得的各种犯罪概念叫做分类的子项即种概念;分类时所依据的犯罪行为的特征叫做分类的标准。例如,刑法总则的“犯罪”概念,就是分类的母项,“故意犯罪和过失犯罪”,“反革命罪,危害公共安全罪,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罪”,等分别是分类的子项,“犯罪的主观方面”“犯罪的客体”和“社会危害程度”分别是分类的标准。事实上,各种层级的分类都是罪名,而分类的标准则是罪状,罪状需要按犯罪构成的条件进行具体描述[17-18]。

从行为审计来说,缺陷行为是分类的母项,对其分类后取得的各种缺陷行为就是分类的子项,而分类标准则是根据缺陷行为构成对缺陷行为的具体描述,缺陷行为母项和子项共同构成了缺陷行为类型化体系(类似于不同层级的罪名),分类标准也就是缺陷行为详态(类似于不同罪名的罪状)。

关于缺陷行为构成及其状况,另外讨论。这里主要分析缺陷行为类型化体系。缺陷行为可以做怎样的分类呢?一些工作性研究文献涉及到审计发现问题的分类,主要有两种类型,一是对财政违规的分类,二是对全部违规的分类。

关于财政违规的分类,杜娟[19]将财政违规分为以下类型:改变资金用途,支出超范围,编报不实,未拨付,执行不力,支出不具体,账外账,违规收入,应缴未缴资金,损失浪费,管理不善,会计核算问题;王利娜[20]将财政资金违规分为以下情形:支出不具体,未拨付,闲置资金,支出超范围,挤占挪用,编报不实,账外账,改变资金用途,资金出借;药旭宏[21]将财政违规分为以下类型:首先预算编制方面存在虚报、漏报、编制项目不具体等问题。其次预算管理方面存在执行不力、内控不严,预算资金存在风险和浪费、肆意改变预算资金的用途等问题。最后在预算监督方面存在审计意见提及的问题不能得到完善和纠正、预算的公开透明程度不够、部门内审不到位等问题;范燕飞[22]将财政违规分为以下类型:编报不实,挪用、挤占,改变资金用途,未拨付,支出不具体,闲置资金资产,支出超范围,账外账,资金出借。

关于全部违规的分类,郭俊照[23]将违规行为分为三类: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行为;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违反审计法的行为。

上述这些分类,对于缺陷行为类型化体系的建立有一定的启发作用。但是,由于缺乏审计主题意识,也没有建立适宜的理论基础,所以,无法成为具有包容性和可扩展性的缺陷行为类型化体系。

笔者认为,缺陷行为类型化体系就是对缺陷行为的分类,首先可以分为违规行为和瑕疵行为,它们也属于缺陷行为的第一层级子项。违规行为是指明确违反了委托人意愿或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而瑕疵行为是指由于有限理性所导致的次优问题,也就是没有采用最合宜方案的行为或不作为。

第一层级的缺陷行为子项还可以再分类,形成第二层级的缺陷行为子项。一般来说,从行为的内容和属性来看,行为可以分为业务行为、财务行为和其他行为。业务行为是从事本组织或本岗位职责所发生的行为,不同的组织或不同的岗位具有不同的职责,从而具有不同的业务行为;财务行为是与资金相关的各项行为,不同的组织或不同的岗位,资金来源及使用不同,与资金相关的职责不同,从而具有不同的财务行为;其他行为是业务行为和财务行为之外但与经管责任履行相关的其他各项行为,不同的组织或岗位在其他领域的职责不同,从而具有不同的其他作为或不作为。与此相一致,第一层级的缺陷行为可以按上述三种行为内容进行再分类,形成第二层级的分类,违规行为分为违规财务行为、违规业务行为和违规其他行为;瑕疵行为分为瑕疵财务行为、瑕疵业务行为和瑕疵其他行为。第二层级的子项还可以再分类,形成第三层级的缺陷行为子项,各类违规行为,可以按其内容进行再分类,各类瑕疵行为,也可以按其内容进行再分类。第一层级到第三层级的分类都是从缺陷行为的质方面所做的分类。而量变是质变的基础,在此基础上,还需要对缺陷行为从量方面进行分类,分为重大缺陷、重要缺陷和一般缺陷。这里的量,当然是指对经管责任的危害程度。以量为基础的缺陷行为分类,形成缺陷行为的第四级子项。

以上所述的缺陷行为类型化体系,归纳起来,如表1所示。当然,表1中的每类、每级缺陷行为,还需要具体描述其行为详态。

(二)缺陷行为类型判定

有了缺陷行为类型化体系,如何将缺陷行为判定为某一类型缺陷行为呢?在法学领域,这类问题称为犯罪构成。目前,主要有两种犯罪构成理论,一是四要件论,二是三阶段论。

四要件论是传统的犯罪构成理论模式,源于前苏联,这种理论认为,犯罪构成的四大要件是犯罪客体、犯罪客观方面、犯罪主体、犯罪主观方面。犯罪客体,是指被犯罪行为所侵害的,而为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犯罪客观方面包括危害行为、危害结果、因果关系、时间、地点、工具、方法等内容;犯罪主体是指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依法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自然人和单位;犯罪主观方面包括故意、过失、目的等内容[3-4]。

三阶段论是流行于大陆法系的构成要件理论,这种理论认为,犯罪构成要件包括该当性、违法性和有责性。该当性,也称构成要件符合性,是指构成要件的实现,即所发生的事实与刑法条文所规定的构成要件相一致;违法性是指符合构成要件的行为实质上是法律所不允许的行为,即必须是违法的行为;有责性,是指能够就符合构成要件的违法行为对行为人进行非难、谴责[5]。

从行为审计来说,上述两种理论都是可行的,但是,行为审计中的缺陷行为之判定,远没有法学领域中的定罪那么复杂。

借鉴四要件论理论,缺陷行为构成包括缺陷行为客体、缺陷行为客观方面、缺陷行为主体、缺陷行为主观方面。缺陷行为客体是缺陷行为所侵害的社会关系,这种社会关系就是委托人与代理人之间的关系,也就是经管责任;缺陷行为客观方面指缺陷行为详态,包括行为样态、危害结果、因果关系、时间、地点、手段、方法等;缺陷行为主体是指实施缺陷行为的自然人或组织,也就是委托代理关系中的代理人;缺陷行为主观方面是指缺陷行为主体的故意或过失等。上述四个要件中,缺陷行为客体、缺陷行为主体和缺陷行为主观方面基本不变,无论什么样的缺陷行为,这三个要件基本不变,在缺陷行为判定中较为清晰。缺陷行为客观方面较为复杂,不同的缺陷行为,其详态不同。所以,总体来说,根据四要件理论,缺陷行为判定的关健是缺陷行为客观方面,也就是根据缺陷行为的详态,将其判定为某类缺陷行为。

如果借鉴三阶段论,缺陷行为构成包括该当性、缺陷性和有责性。缺陷行为该当性,是指所发生的缺陷行为与缺陷行为类型化体系中所规定的缺陷行为详态相一致;缺陷性是指行为实质上是违规或存在瑕疵;有责性是指能够就缺陷行为对行为人进行非难、谴责。一般来说,在缺陷行为判定中,缺陷性和有责性是清晰的,缺陷行为该当性较为复杂,是判定缺陷行为类型的关健。一般来说,缺陷行为该当性包括以下内容:一是行为主体;二是危害行为;三是行为客体;四是危害结果。缺陷行为该当性的这些内容中,缺陷行为主体和行为客体是清晰的,危害行为和危害结果与四要件论理论中的缺陷行为客观方面基本相同,都是缺陷行为详态。

综合四要件论理论和三阶段论,缺陷行为类型判定的关健因素是缺陷行为详态,包括行为样态、危害结果、因果关系、时间、地点、手段、方法等。发现缺陷行为之后,根据缺陷行为详态,判定其属于何种缺陷行为。

在法学中,并不是对于所有的违规行为都要判定为犯罪,而是有单独规定,对于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16]。行为审计也是如此,并不是对于所有的缺陷行为都予以关注,而是其对经管责任的影响达到一定程度之后,才予以关注。所以,缺陷行为类型化判定,还需要同时进行量的判定,根据缺陷行为对经管责任的危害或负面影响程度,将缺陷行为分为重大缺陷、重要缺陷和一般缺陷。

综合上述内容,缺陷行为判定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方面根据缺陷行为详态,判定其属于何种缺陷行为;另一方面,根据缺陷行为详态,分析缺陷行为对经管责任的危害或负面影响程度,根据影响程度不同,将缺陷行为分为重大缺陷、重要缺陷和一般缺陷,前者可以称为缺陷行为质的构成要件,后者可以称为缺陷行为量的构成要件,它们共同构成缺陷行为构件。事实上,法学领域中,也有学者提出犯罪构成要件可以分为质的构成要件和量的构成要件[18],与缺陷行为构成的二要件类似。

以上所述缺陷行为类型判定,归纳起来,如图3所示。

五、我国政府审计领域存在屡审屡犯问题:基于缺陷行为判定视角的分析

(一)我国政府审计领域存在屡审屡犯现象

我国政府审计领域存在屡审屡犯现象已经是不争的事实。2003年,审计署推出审计结果公开制度,一大批单位被公开曝光,人们用“审计风暴”来形容审计工作报告所带来的影响。然而,随着每年审计结果的不断公开,人们发现,许多的单位、许多的问题是屡审屡犯。刘家义审计长坦言,“实事求是地讲,屡审屡犯的问题确实存在。”一些主流媒体发出了“审丑疲劳”的感慨。全国人大常委会一些委员指出,“年年审计、年年犯同类错误,这是老百姓最关注的问题,也必须引起我们的高度重视。”①李克强总理用“牛皮癣”比喻审计查出的这些问题,“大部分都是老毛病,像‘牛皮癣一样‘屡审屡犯。”②

(二)原因分析

针对屡审屡犯现象,审计理论界和实务界一些人士分析了屡审屡犯的原因。例如,与问题相关的体制、机制和制度上深层次存在的,不能在短期内完全解决;审计处理处罚力度不够;责任追究不到位等③。上述这些原因当然存在,但是,缺陷行为判定存在的问题也是导致屡审屡犯的原因。正是由于缺陷行为判定方面存在的问题,使得原本不应该判定为缺陷行为的行为成为缺陷行为,这些所谓的缺陷行为当然难以整改,从而出现屡审屡犯。

根据本文的理论框架,对于缺陷行为的判定,首先要从质上进行判定,根据一定的缺陷行为类型化体系,确定其属于何种缺陷行为;其次,要从量上进行判定,区分为重大缺陷、重要缺陷和一般缺陷。至今为止,我国政府审计在上述两方面都处于很基础的阶段。

第一,我国政府审计领域还没有违规行为分类体系。《审计机关审计处理处罚的规定》(已经作废)《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界定了审计处理处罚的类型,并没有规定不同处理处罚类型的适用情形,也就是说,并没有一个违规行为类型化体系。《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对不同单位和个人的不同财政违法行为分别规定了不同的处理处罚措施,这里的“不同财政违法行为”表面看起来似乎是一个违规行为分类体系,其实并不是。一方面,不同单位和个人的财政违规行为分类没有一个共同的分类框架;另一方面,违规行为也不只是财政违规,例如,还有金融违规、业务违规、贸易违规等。正是由于没有一个共同的缺陷行为分类体系,各级审计机关在对缺陷行为进行审计定性时,各行其事,定性不准确也就难免了。

第二,我国政府审计领域还没有明文规定将违规行为区分为不同等级。对于违规行为要从量上进行判定,区分为重大缺陷、重要缺陷和一般缺陷,不能对不同程度的违规行为一视同仁。但是,我国政府审计还没有对违规行为进行程度的区分。一方面,本文前面提到的审计处理处罚相关法律法规中,没有明文规定要对违规行为进行程度区分,更没有针对不同程度的违规确定不同的处理处罚措施;另一方面,从各级审计机关公告的审计结果及每年度向同级人大常委会做的审计工作报告中,只能看到违规金额的绝对数额,看不到违规金额的相对金额。而不同单位的财政财务收支规模不同,相同数额的违规金额,在不同的单位有很大的区别。不区分违规程度,被审计单位难以做到对审计定性心服口服,从而会影响其整改态度。

六、结论和启示

我国的审计实践中,行为是否合规、是否合理,都是重要的审计主题。这类审计,本质上是行为审计。行为审计定性,也就是缺陷行为及其类型判定,涉及缺陷行为理论和缺陷行为判定框架。本文借鉴违法实质理论和犯罪构成理论,构建上述理论和框架。

缺陷行为理论涉及缺陷行为实质和行为特征。判断某个特定行为是否是缺陷行为,涉及到两个理论问题,一是缺陷行为实质,二是缺陷行为特征。关于缺陷行为实质,从行为审计来说,应该采用结果无价值来认识缺陷行为本质,也就是说,缺陷行为的本质是对经管责任的危害或负面影响,只要对经管责任形成危害或负面影响的行为就是缺陷行为。关于缺陷行为特征,从行为审计来说,缺陷行为有如下三个特征:经管责任危害性、缺陷性、重要性。经管责任危害性是指缺陷行为对经管责任具有危害或负面影响,包括危害或负面影响的可能性;缺陷性是指行为不合规或不合理;重要性是缺陷行为对经管责任的危害性达到一定的程度,而不是轻微的影响。

缺陷行为判定框架涉及缺陷行为类型化和缺陷行为类型判定。缺陷行为类型化就是缺陷行为的分类体系。从行为审计来说,缺陷行为是分类的母项,对其分类后取得的各种缺陷行为就是分类的子项,而分类标准则是对缺陷行为构成对缺陷行为的具体描述。缺陷行为分为违规行为和瑕疵行为,它们属于第一层级的缺陷行为子项。违规行为分为违规财务行为、违规业务行为和违规其他行为,瑕疵行为分为瑕疵财务行为、瑕疵业务行为和瑕疵其他行为,它们形成第二层级的缺陷行为子项。各类缺陷行为,按其内容进行再分类,形成第三层级的缺陷行为子项。以量为基础,对第三层级的缺陷行为再分类,分为重大缺陷、重要缺陷和一般缺陷,形成缺陷行为的第四级子项。

缺陷行为类型判定可以借鉴犯罪构成理论,既可以借鉴四要件论,也可以借鉴三阶段论。但是,行为审计中的缺陷行为之判定,远没有法学领域中的定罪那么复杂。综合四要件论理论和三阶段论,缺陷行为类型判定的关键因素是缺陷行为详态,包括行为样态、危害结果、因果关系、时间、地点、手段、方法等。发现缺陷行为之后,根据缺陷行为详态,判定其属于何种缺陷行为。缺陷行为判定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方面根据缺陷行为详态,判定其属于何种缺陷行为;另一方面,根据缺陷行为详态,分析缺陷行为对经管责任的危害或负面影响程度,根据影响程度不同,将缺陷行为分为重大缺陷、重要缺陷和一般缺陷,前者可以称为缺陷行为的质的构成要件,后者可以称为缺陷行为的量的构成要件。

我国政府审计领域存在屡审屡犯现象已经是不争的事实。尽管导致屡审屡犯现象的原因较多,但是,违规定性方面存在的问题,也是其中的重要原因之一。至今为此,我国政府审计定性还没有一个违规行为分类体系,也没有考虑违规行为的严重程度。

行为审计是我国重要的审计类型,然而,目前,还没有规范的操作标准,本文构建的缺陷行为理论及其判定框架,对于制定行为审计的操作标准具有基础性作用。如果能够构建缺陷行为分类体系,并确定各级各类缺陷行为的详态,同时,对于缺陷行为进行量的规范,我国的合规审计、建设性审计和中国特色的绩效审计,在规范化水平上都可以得到显著提高。

【参考文献】

[1] 川端博.刑法总论25讲[M].余振华,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160.

[2] 郭剑峰.二元行为无价值论研究[D].广州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10.

[3] 李洁.法律的犯罪构成与犯罪构成理论[J].法学研究,1999(5):83-91.

[4] 侯国云.当今犯罪构成理论的八大矛盾[J].政法论坛(中国政法大学学报),2004(4):101-108.

[5] 张明楷.违法阻却事由与犯罪构成体系[J].法学家,2010(1):31-39.

[6] 雷远宁.谈谈审计违纪问题的认定和定性[J].审计月刊,2008(5):31-32.

[7] 温兆文.审计定性处理原则的法律思考[J].财会通讯,1987(7):29-30.

[8] 蒋国发.规范审计定性刍议[J].上海会计,1995(5):42.

[9] 石秦.浅谈审计定性[J].中国审计信息与方法,2000(2):27-28.

[10] 杨慧君,杨伟国.审计定性处理质量控制的标准[J].审计月刊,2005(5):35-36.

[11] 班凤欣.审计定性和处理处罚中存在的问题及其规范[J].审计月刊,2010(12):24-25.

[12] 邓又天,郑兴隆.对犯罪概念的几个理论问题的探讨[J].河北法学,1984(1):6-9.

[13] 胡正渴.对犯罪概念与犯罪构成的探索[J].法学研究,1986(4):67-71.

[14] 王志祥.犯罪构成的定量因素论纲[J].河北法学,2007(4):87-92.

[15] 王政勋.定量因素在犯罪成立条件中的地位——兼论犯罪构成理论的完善[J].政法论坛(中国政法大学学报),2007(7):152-163.

[16] 杜文俊,陈洪兵.二元的行为无价值论不应是中国刑法的基本立场[J].东方法学,2009(4):79-93.

[17] 施庙松.从形式逻辑看犯罪概念的划分[J].现代法学,1985(3):57-59.

[18] 刘艳红.情节犯新论[J].现代法学,2002(5):77-82.

[19] 杜娟.部门预算执行审计结果研究[D].湖南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08.

[20] 王利娜.财政资金违规使用及整改情况分析:基于2003—2009年审计公告结果[J].财会月刊,2011(2):63-64.

[21] 药旭宏.部门预算执行审计结果浅析[J].价值工程,2010(19):16-17.

[22] 范燕飞.中国政府审计公告存在的问题研究[J].财会月刊,2011(25):42-44.

[23] 郭俊照.审计定性依据、审计处理依据和审计处罚依据及其运用[J].中国审计信息与方法,1998(9):17-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