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属收钱,局长不知情,该如何定性?

2016-11-19 16:14高莉贺元慧
廉政瞭望 2016年11期
关键词:钱某关系人财政局

高莉+贺元慧

基本案情

钱某,党员,借调到某县财政局工作一年,表现良好。2016年4月,该财政局空缺两个编制,局党组决定,优先从借调人员中选择优秀人员调入。当时借调人员共3名,钱某为保万全,通过其叔叔送给时任该县财政局党组书记、局长张某的妻子刘某(非党员)1万元,希望她能帮忙。刘某收钱后没给张某说出实情,只是多次有意无意在他面前暗示钱某工作勤勉,能力较强。张某也注意到钱某的工作态度较好、能力较强,后钱某通过正规考录程序,正式调入该财政局工作。

分歧意见

1 .第一种意见认为刘某系张某的妻子,收受礼金,为钱某谋取利益,其行为构成特定关系人受贿,那么张某也构成受贿。

2 .第二种意见认为刘某虽是张某的妻子,收受了钱某的礼金,为钱某谋取了利益,但张某并不知晓刘某的行为,张某的行为构成违反廉洁纪律。

评析意见

受贿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特定关系人自身不具备请托人要求的职权,只能通过国家工作人员来实施权钱交易的行为。本案中,刘某虽是张某的妻子,并收受钱某的钱物,但张某并不知道其妻的行为,也没有给予钱某特殊关照,因此,张某没有与妻子刘某共同犯罪的故意,也没有实施为他人谋取利益和收受财物的行为,所以张某的行为只属于正常履行工作职责,不构成受贿。

张某的行为构成违反廉洁纪律。其理由是:第一,钱某是通过正规程序调入该财政局的,张某并没有主动为其争取利益。第二,张某虽不知道其妻子刘某的行为,但刘某作为张某的特定关系人确实收受了钱某的财物。第三,张某虽没有接受钱某的请托,也不知道刘某的行为,在工作中也属正常履行工作职责,但实际上却使钱某获得了利益。根据2016年《中共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八十条的规定: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他人谋取利益,本人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收受对方财物,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综上,张某身为党员领导干部,未管好亲属,其行为构成违反廉洁纪律,应给予党内警告处分,涉案违纪金额1万元予以收缴。钱某身为党员,其送礼金的行为构成违反廉洁纪律,应给予党内警告处分。纪委采纳了上述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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