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与两个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发生工伤谁来负责

2016-11-23 08:22
当代工人 2016年17期
关键词:工伤保险工伤用工

问:辽宁鞍山市杜建国

职工与两个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发生工伤事故时,哪个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答:

文件规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单位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职工与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工伤事故发生时,职工为之工作的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

(二)劳务派遣单位派遣的职工在用工单位工作期间因工伤亡的,派遣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

(三)单位指派到其他单位工作的职工因工伤亡的,指派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

(四)用工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该组织或者自然人聘用的职工从事承包业务时因工伤亡的,用工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

(五)个人挂靠其他单位对外经营,其聘用的人员因工伤亡的,被挂靠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

由规定可知,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是工伤发生时,职工为之工作的单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4〕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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