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雪梅
摘 要:比例原则滥觞于警察法,但中国在引进该原则后出现了一系列的问题。本文通过对《行政诉讼法》、《人民警察法》以及2000年以来的公报案例进行分析,指出立法以及警察执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下列建议:第一,将比例原则视为警察法上的基本原则。在此部分对于一些反对意见会做一些探讨。第二,立法完善问题,包括受案范围等。第三,提出适用比例原则的标准为显著性标准,同时对显著性标准做出了解析。
关键词:比例原则;警察法;显著性标准
警察权兼具有强制性、裁量性、高度垄断性等特性,其权力所能触及范围相当广泛。警察权同时具有裁量性,这与法律本身不能概览无余有关,而且在警察权涉猎范围广泛的情况下,其裁量权也会随之扩大。“法律终止之处实乃裁量起始之所。”①强制性意味着警察权具有侵犯公民基本权利的可能性,裁量权则意味着当这种倾向没有边界时,其可能造成的危害的广泛性。
比例性原则包括三项内容,适当性原则、必要性原则、均衡性原则,强调目的与手段之间的关系,功能在于实现控权。比例性原则最初就诞生于警察法上,属于“舶来品”。其在中国的适用一直存在争议以及一系列水土不服的现象。本文主要通过考察警察执法过程中存在的实际问题,并以此为出发点,对比例原则在警察法上的适用提出个人微建。
本论文在第一部分主要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下称“行政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下称“人民警察法”)的部分内容进行分析,第二部分将主要通过案例分析我国公安机关在执法过程中暴露出的问题,第三部分则是结合在前述部分暴露出的问题提出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