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德纲同学,你可长点心吧

2016-11-24 12:02周斌
人力资源 2016年11期
关键词:服务期德云社竞业

周斌

最近,郭德纲与曹云金的“师徒之争”风波迭起。2016年9月,曹云金一篇7000多字的檄文更是把这场持续了6年的“师徒之争”推向了高潮。双方都站在道德的制高点上指责着对方,一方清理门户,说对方“欺天灭祖,悖逆人伦”;一方绝地反击,说对方“赶尽杀绝,置我们于死地”。除了曹云金外,何云伟、徐德亮、戴九安等都曾卷入德云社出走风波,而这与待遇、个人发展空间都有着极大关系。

俗话说:“爱之深,恨之切。”郭德纲心里肯定也不好受。这毕竟是他一手培养的徒弟。徒弟一朝成名就“过河拆桥”固然不对,永远受制于师父、为师父打工也不可能。所谓“一日为师,终身为父”应该是精神上的“滴水之恩,涌泉相报”,但反映在利益关系上,双方都得遵循当代法律的规制。问题就在于,从头到尾,郭德纲根本就不知应该如何签订劳动合同。否则的话,何至于与众爱徒闹到如此这般地步?

郭德纲同学,虽然你很忙,但也得长点心,该抽空学学劳动法了!

第一课:劳动合同期未满,员工也有权跳槽

郭德纲同学,你和你的徒弟其实对于劳动合同都存有很大的误解。

6年前,你面临爱徒何云伟、德云社资历最老员工李菁同时离开的局面。你说:“在停业自查的时间里,我与新老员工们重新签订了合同,规章制度不能对不起员工,也不能任由他们随意胡来。”你表示,德云社绝不会再发生捧红一个出走一个的尴尬事了,“不准演员在外面接活儿,老板代理演员的一切工作”,但合同期满后任由演员跳槽,希望大家能心平气和说再见。

记得当初何云伟退社时,谈及跟德云社的终身合同,也直言该合同不合法,是无效的。他说:“以前确实签过,但是哪有终身制这么一说啊?后来德云社又跟各位签了一个新合同,我和李菁都没签。”而曹云金当年就是在拒绝郭德纲要求其签订这个5年、10年或“终身合同”后,退出德云社的。

你们是否应当订立劳动合同?实践中,有的公司与演员签订的是经纪合同而不是劳动合同,双方建立的关系也不是劳动关系,而是委托关系。但是现行的各类演艺经纪合同文本,大多属混合型合同。有的虽名为“经纪合同”,但其中代理或经纪的内容,只是艺员的职业特殊性在劳动合同内容下的特别规定而已。有的演艺经纪合同,总体仍属劳动合同范围,合同内的可独立的内容应由与之相应的法律来规范约束。

在2006年公司注册之前,你们双方显然未建立劳动关系。你们师徒之间的经济纠纷,或按照劳务纠纷来处理。简单讲,就是说按双方依法约定的协议处理,而不受劳动法的调整。但是2006年公司注册之后,双方具备了建立劳动关系的主体资格,即使未订立劳动合同,只要建立了劳动关系,就受劳动法调整。

郭德纲同学,从你宣布“规章制度不能对不起员工,也不能任由他们随意胡来”,到“不准演员在外面接活儿,老板代理演员的一切工作”,再到“说让你演,你就得演;说不让你演,你就不能演”,都明摆着德云社与曹云金等人之间建立了稳定的管理和被管理关系,双方之间的关系可以被认定为劳动关系。事实上你们双方签订的也是劳动合同,而劳动合同的类别中是没有什么“终身合同”这一类的。

虽然郭德纲表示德云社绝不会再发生捧红一个出走一个的尴尬事了,合同期满后可任由演员跳槽,但是根据劳动法律法规,即使合同期未满,演员也有跳槽的权利。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必须具有法定理由,而劳动者辞职是不需要说明理由的,即使签订了5年、10年或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只要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或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照样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这就是劳动法对于劳动者的倾斜性保护。总而言之,签长期合同对于劳动者是有利的,对于用人单位才有较大的约束。

第二课:不缴纳社保,员工可要求经济补偿

2010年德云社停业自查时,何云伟李菁等骨干退社,可谓“屋漏偏逢连夜雨”,你对此痛心疾首。而何云伟等人也抱怨德云社“没给我上三险(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

前面说过,员工提前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何云伟等人突然退社是否合法呢?从法律层面上讲,停业自查当然不能作为何云伟等人退社的理由。

有人说,德云社都停业整顿了,还不许员工立即辞职吗?需注意《劳动合同法》只规定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或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劳动合同终止,此种情形下职工离开单位还能获得经济补偿,而停业整顿并未在此之列。

不过,尽管劳动者主动辞职一般需提前三十日通知用人单位,并没有经济补偿,但是法律中还有一种“推定解雇”的特殊情形。“推定解雇”是指雇主单方面地改变雇员的基本工作条件,如果雇员不愿接受而辞职,则等于被雇主变相解雇。“推定解雇”制度是指让雇主承担复职或经济补偿责任的法定的行为准则。由于推定解雇行为具有普遍性、隐蔽性和复杂性,所以需要明确而具体的法律规范。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按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第四十六条规定,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当然,劳动报酬和社保金的计算标准,在实际操作中往往比较复杂。法律规定的目的是要促使劳动合同的双方当事人都诚信履行,无论用人单位还是劳动者,其行使权利、履行义务都不能违背诚实信用的原则。如果用人单位存在有悖诚信的情况而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才属于立法所要规制的对象。

因此在司法实践中,有的地方明确用人单位因主观恶意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或“未缴纳”社保金的,才可以作为劳动者解除合同的理由。但对确因客观原因导致计算标准不清楚、有争议,导致用人单位未能“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或未缴纳社保金的,不能作为劳动者解除合同的依据。

当年德云社的另一位创办人徐德亮“出走”时就曾表示,他在德云社演出期间不仅福利津贴极差,也从来没有人给演员上“三险一金”。何、李二人当时已在德云社多年,如果德云社确实从未给二人上“三险”的话,当然不属于因客观原因导致计算标准不清楚、有争议,导致用人单位未能“及时、足额”未缴纳社保金,二人可以此为由即时解除劳动合同,并且德云社还需按照法定标准向何李二人支付经济补偿。

在此提醒郭德纲,在完善规章制度约束员工的同时,一定要依法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否则可能既对不起员工,也对不起自己。

第三课:留住人才,可依法约定服务期

说到这儿,郭德纲同学或许有点沉不住气:说来说去怎么劳动法都是保护劳动者的,有保护用人单位的条款吗?回答是,当然有啦!

《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服务期不同于劳动合同期。劳动合同期限,是指劳动合同效力所及的时间长度,也就是劳动合同的有效期限。对劳动者而言,就是其为单位工作的期限,对单位而言,就是其提供劳动岗位和报酬的时间期限。

而服务期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约定在用人单位专门出资,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情况下,劳动者必须为用人单位提供服务的期限。服务期可以长于劳动合同期限,只要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并通过合同固定下来,则对双方就具有约束力。

作为对用人单位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劳动者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对价,服务期是劳动者应履行的一项义务,同时是用人单位的权利。因此,即便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合同已到期,但劳动者的服务期还没满,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继续履行服务期的,劳动者应当履行;否则即为违约,劳动者必须按服务期协议的规定给予用人单位赔偿。

不过需注意,尽管德云社与很多员工建立了签订了劳动合同,也经常对他们进行各种演出前的排演和训练,但是这并不意味着可以约定服务期和违约金。一般来说,为了演出的排练,其目的是使员工能基本上适应演出要求,当然也间接提高员工的艺术功底,如果说这种排演和训练也是培训的话,实际上是一种入职或上岗培训,这种培训本就是用人单位应承担的义务。

而《劳动合同法》中的专业技术培训实际上是职业发展培养,是在员工满足了本单位基本要求的情况下,单位为提高职工业务素质所提供的培训,这是单位的一种高层次投资行为,是为了留住和培养人才,进一步提升单位竞争力的措施。

如有的演员接受单位出资的专业技术培训后,业务技术素质上了一个台阶,其在内部或市场中的排名和身价也得到了提升,可以说他本人的确获益不少,理应按协议回报原单位。当然这种培训的形式并不限于课堂教育,还包括在具体岗位上的能力培养。

另外,是否为员工提供专项培训费用,也是认定是否可以约定服务期和违约金的一个关键因素。这里的培训费用,可包括用人单位为了对员工进行专业技术培训而支付的有凭证的培训费用、培训期间的差旅费用以及因培训产生的用于该员工的其他直接费用。

总而言之,你掌管的用人单位可以与曹云金等人依法约定服务期和违约金,但需签订服务期协议,并保留支付凭证。如果服务期未满,曹云金要跳槽可以吗?可以,但需支付违约金。当然,《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还规定:“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这就是说,在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基础上,如果约定的违约金高于用人单位实际损失,劳动者只需按照实际损失支付,如果违约金低于劳动者给用人单位造成的实际损失,则该约定有效,有约定从约定。

这样对于双方的利益都有一个平衡点,不至于在问题处理上走向极端。

第四课:防恶性竞争,还可约定竞业限制

你或许会说:“我们师徒言传身教,有什么培训费用?”那也没有关系,再教你一招:德云社可与演员依法约定竞业限制和违约金条款。《劳动合同法》规定:“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当然有人要说了:法律规定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难道与演员也可以签订竞业限制协议?当然可以!师父对于徒弟在专业技能上的传授,当然属于商业秘密。

德云社也完全可与演员依法约定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当然凡事都有个限度,法律规定: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就是说与德云社签订了竞业限制协议的演员,离职后二年内不得说相声,这个也差不多了吧?你还想罩住人家一辈子?

想当年,李谷一和韦唯也曾对簿公堂,后来还不是冰释前嫌?家丑不可外扬,兔子急了也要咬人,更何况年轻气盛的曹云金。好了,作为郭德纲,自己的权益依法维护好,至于“天要下雨,娘要嫁人”,那就由他们去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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