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我国场外交易市场发展存在的问题

2016-11-25 19:20蒋帆李颖
时代金融 2016年27期
关键词:制度建设

蒋帆+李颖

【摘要】对于任何国家而言,资本市场的发展情况都是衡量其经济发展水平的重要指标,其能够直接作用于本国经济的发展。从 20世纪90年代初我国逐渐加大了对于资本市场的关注程度,资本市场体系得以逐步确立。在各方力量的共同作用下,场外交易市场已经开始有条不紊地建设。在我国场外交易市场建设实际中选择性的融入境外场外交易市场建设的成熟经验,是本文的研究目的。

【关键词】场外交易市场 代办股份转让系统 制度建设

一、代办股份转让系统存在的问题

(一)很难充分反映融资再融资的作用,这一点符合代办股份转让系统的建设目的

服务于企业以及其他相关主体,为其融资活动创设平台;服务于投资人,打通其投资渠道是市场的两方面作用。不过从客观上来讲,在退市渠道的提供以及遗留问题解决方面,NET系统以及 STAQ系统发挥出了类似的作用。从定义上来讲,代办股份转让系统不属于融资制度的范畴,主要表现为否定再融资以及发行新股融资的作用,与此同时,在这一背景下,基本资本市场功能也无法充分发挥,引导资金流向、资源配置这两项功能不复存在。

(二)未完成准确定位市场的任务

综合来看,场外交易市场并没有充分体现其设立之初所设定的目标价值,不具备市场融资以及再融资的功能,因此其存在的价值必将遭受拷问,一旦未能摆正其市场定位,该市场必然会面临被边缘化的命运。从上述分析中可以获知,代办股份转让系统主要服务于证券交易所退市企业以及原TAQ、NET系统企业以及证券交易所,在股份转让活动中起到了报价的作用。更为形象的讲,代办股份转让系统的定位更倾向于一个“回收站”,在运营过程中处于被动地位,无法支持企业进入证券交易所上市或是发行新股融资,这也是代办股份转让系统的硬伤所在。

(三)市场基础较薄弱

企业基础薄弱以及投资者基础薄弱是代办股份转让系统市场基础薄弱的两个体现,前者是由于企业资质问题所决定的,沪深证券交易所退市企业、STAQ以及NET系统遗留企业是代办股份转让系统的主要挂牌企业,此类企业的投资价值十分有限;挂牌企业质量差、数量少是导致投资者基础薄弱的主要原因,从中国证券业协会所得的统计数据便可一窥,同场内交易市场相比,退市企业股份转让交易规则有着十分悬殊的差别。从另一个角度来看,投资者基础也受到代办股份转让系统运行模式的制约。

二、法律环境方面的问题

从现阶段形势来看,我国始终未能制定出一套较为健全的法律制度来对场外交易市场加以引导与约束,在不具备法律强制力的背景下,很难为场外交易市场的发展创设良好的内外部环境。从现实情况来看,当前仅仅依靠主管部门的“意见”或是“规定”来影响场外交易市场的发展。不过主管部门的运作并没有起到有效的作用,很难为场外交易市场的健康运行提供强有力的指导,这种状态如果不能得到改善,势必会对场外交易市场的发展产生严重的制约,不利于其后续的稳定发展。与1998年的《证券法》相比,2005年新修改的《证券法》(以下简称05《证券法》)有了一些突破,如适当尊重了场外交易市场的地位等,但是不可否认的是,这一证券法并没有为场外交易市场提供实质性的法律保障,没有将其市场定位上升到制度的层面上。从客观上来讲,想要保障场外交易市场的健康稳定发展,必须要从法律制度的角度着手,为其提供强有力的保障,力求实现多层次资本市场的构建目标。

三、产权交易市场存在的问题

(一)产权转让主体相对模糊

一直以来,产权转让主体都处于相对模糊的状态,并没有得到明确。从法律层面出发,可以发现,资产处分权、资产收益权以及经营管理权是资产所有者所具备的三项主要权利,但是企业资产授权代理人或是所有者是企业产权转让的主体。在上述因素的作用下,企业的正常交易受到了产权主体问题的严重制约。

(二)产权交易所整体水平相对较低

中介机构以及从业人员的质量会对产权交易市场的发展产生直接的影响。从现实情况来看,专业人员的培养与认证标准都有待完善,产权交易所设立门槛也需要进一步的提高,这些问题已经对产权交易市场的发展产生了严重的制约,是急需解决的两类问题。从另一个角度来看,专业中介机构的管理认证工作也有着很大的进步空间,如果不能尽快得到提升,交易风险偏高的问题必然会迟迟得不到解决。

(三)产权交易市场的法律地位难以明确

现阶段我国并不具备一套健全的法律法规来对产权交易加以定位和约束。在各级政府的努力下,产权交易市场的原则与范围也逐步确立下来,不过法律法规的覆盖面仍然有着很大的提升空间。

(四)产权交易市场流动性欠佳

市场流动性在国务院1998年10号文件下发后急剧降低,主要是受到证监会关于地方性产权交易市场规定的影响,其作用最后将体现在资源配置效率方面。从客观上来讲,交易非标准化模式下,交易成功的可能性会大大降低,协商交易的效率也不容乐观。

(五)产权交易市场的监管体系尚未完善

政府的有力监管是确保产权交易市场能够走上持续稳定的发展轨道的必要前提。从当前形势来看,全国统一的监管机构尚未在我国建立,因此市场运作的有序性将受到拷问。

(六)非市场化驱动机制

从产权交易市场的发展轨迹出发,不难解释我国产权交易市场行政主导色彩浓厚的产生原因。从根本上来讲,政府政策牢牢的把握了产权交易市场的命脉,行政力量是市场的主要驱动力量。

(七)产权交易价格形成机制尚未完善

收益法、市场法以及成本法是市场发达国家常常运用的三种企业资产评估方法。从我国现实情况来看,存在着过度强调成本法的问题,收益法的作用未能得到体现,很难说明产权交易过程中的企业整体价值。

现阶段,我国场外交易市场迎来了发展的黄金时期,但是不可否认的是,现阶段并没有明确场外交易市场的合法性,相关法律制度有待进一步完善,信息披露机制、市场化运作机制都有着较大的上升空间,管理层也需要进一步摆正其对于交易市场的认识。上述因素的共同作用下,场外交易市场的发展状态不容乐观。本文阐述场外交易市场存在的相关问题,以期使我国在发展场外交易市场过程中能够少走弯路。

作者简介:蒋帆(1988-),男,汉族,湖北武汉人,任职于海军工程大学,研究方向:经济学;李颖(1988-),女,汉族,湖北武汉人,任职于中国进出口银行湖北省分行,研究方向:经济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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