把握运用四种形态落实《准则》《条例》要求

2016-11-26 00:35中共中央求是杂志研究员黄苇町
领导科学论坛 2016年2期
关键词:处分执纪纪律

中共中央《求是》杂志研究员 黄苇町



把握运用四种形态落实《准则》《条例》要求

中共中央《求是》杂志研究员黄苇町

在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召开前,王岐山同志在福建省调研时,提出要运用好监督执纪的“四种形态”:一是党内关系要正常化,批评和自我批评要经常开展,让“咬耳扯袖”“红脸出汗”成为常态;二是党纪轻处分和组织处理要成为大多数;三是对严重违纪的重处分、作出重大职务调整应当是少数;四是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立案审查的只能是极少数。王岐山说,这“四种形态”都是为了“惩前毖后、治病救人”,必须改变要么是“好同志”、要么是“阶下囚”的状况,真正体现对党员的严格要求和关心爱护。2015年10月21日,中央又印发了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以下简称《准则》)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

“四种形态”的提出和《准则》《条例》的颁布,进一步彰显了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的新理念,体现了依规治党、关口前移的新要求,是贯彻习近平总书记从严治党、依规治党的重要讲话精神,加强党内法规制度建设的重要成果,也是五中全会要求巩固反腐败斗争成果,健全改进作风长效机制的要求。所以认真学习、深刻理解两项党内法规,准确把握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对于加强党的建设、强化党内监督,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提供了坚强的纪律保证,对于全面落实总书记提出的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具有重要意义。

一、“四种形态”提出和《准则》《条例》修订的大背景

“四种形态”提出以及新的《准则》《条例》的颁布,是一组分量很重、相互配套的依纪管党、治党的“组合拳”。它在这个时候密集推出有四大背景条件:

第一,这是恢复和发展党的优良传统的现实需要。习近平总书记说:“我们党是靠铁的纪律和革命理想组织起来的马克思主义政党。”一靠理想,二靠纪律。一大通过的中国共产党纲领只有十五条,却首创了好几条重要的纪律规定,有些纪律严格的程度,超过了现行党章和党纪的规定。例如,党员没有理由连续两次不参加党的会议,就予以除名。党员必须受到当地执行委员会的监督、对党员从事的职业也作了一些限制,必须服从革命需要,还要公开职业收入。王岐山同志说:“昨天、今天和明天,历史、现实和未来一脉相承,一个有希望的民族不能没有英雄。”而我们党就是这样一个英雄群体,维系这个群体的最重要的纽带,就是要从严治党,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人们价值观念的多样化、社会生存方式的多样化及社会流动性的增大,“组织松懈”“纪律敷衍”的问题,不仅大量存在,还有所发展。有些党员下海经商或进城打工,多年不与党组织联系,不参加组织生活,不缴纳党费;甚至有些党的领导机关,在执行纪律上也大打折扣。这种现象如果长期得不到纠正,我们的党就会变成一盘散沙,中央的方针政策也无法贯彻落实。王岐山同志说:“党的观念淡漠、组织涣散、纪律松弛,党的领导弱化、管党治党不严、责任担当缺失,对党最大的威胁莫过于此。如果任其发展下去,就会削弱党的执政能力、动摇党的执政基础。”

第二,这是对十八大以来“打虎拍蝇”经验的深刻总结。全国解放60多年来,特别是改革开放30多年来,我们党带领国家进入历史上发展最快、人民群众得实惠最多的时期。但党内存在的四风和腐败问题,也对党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产生了很大的破坏性影响。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坚定不移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以零容忍的态度对腐败“打虎拍蝇”。

为什么中央要下这样大的决心反腐呢?用总书记话说就是“冰冻三尺,非一日之寒”。尽管对于腐败问题,人民群众的反响一直很强烈,党内也早有这样那样的议论和传闻。但很多案件在这两年被揭露出来后,还是让人们大吃一惊。习近平总书记说:“一些腐败分子贪腐胃口之大、数额之巨、时间之长、情节之恶劣,令人触目惊心!”从总书记的话中我们可以感受到他的愤怒和震惊。这些胆大妄为的腐败活动如果得不到惩处,善无善报、恶无恶报,就会产生很强的传染性,我们的党、国家、军队,即使是金山银山也会被掏空。因此,在改革开放30多年后,习近平同志成为了我们党和军队的新领袖,并不是偶然的。这就如同毛泽东在革命成败的转折关头、邓小平在文革结束后的彷徨时刻成为党的新领袖一样,是历史的要求,是时代的呼唤,是人民的期盼。

但在我们感到庆幸时,也引发了深层的思考。特别是随着一些位高权重的腐败分子落马,他们在任时的一些事也不断被媒体挖掘和曝光出来。这时候人们才发现,其实在他们成为“阶下囚”以前很长一段时间,早就不是“好同志”了。独断专行、个人说了算;拉帮结派、搞小圈子;挥霍公款,比阔气、讲排场;和一些女下属关系暧昧,还有他的亲属子女利用他的权力影响经商办企业等种种作风和违纪问题其实已经非常多了,在干部和群众中也早有议论和传闻。但在他的贪污受贿等违法犯罪行为被查处之前,却极少被纪律追究和处理过。有不止一位已身陷囹圄的领导干部在他的忏悔书中谈到,当时如果有人对他“咬咬耳朵”“拉拉袖子”,如果党组织对他在纪律上“踩线”的时候就严厉叫停,也许就不会发展到后来惊天大案的地步。他们在这里过于强调外在因素,问题首先还是要从领导干部本身去寻找。但我们也必须看到,绝大多数违法犯罪的领导干部,还是做过一些有益的工作,甚至有过辉煌的过去,其中有的人甚至还为党和人民做过重大贡献。但他们也有致命的弱点,在权力、金钱、美色的诱惑下禁不住诱惑,从轻微违纪开始,胆子越来越大,贪欲越来越重,最后从“破纪”发展到违法,再到犯罪。显然,如果对干部平时不管,出了事再惩办,造成的损失也就无法追回了。

第三,这是巩固整治四风、贯彻落实八项规定的成果的需要。从改革开放以来,我们党从未放松过各种不良风气的整治,有关的禁止性文件发了很多,对各种不正之风下文制止,且三令五申、甚至年年重申。但是,依然屡禁不止,这和没有从严执纪分不开。如习近平同志所说,以前制度建设方面存在的一个突出问题,就是“一些规定变成了‘稻草人’,摆在那里没有用”。有些“摆在桌面上的腐败”,具体到每个人、每个单位似乎都不突出,只是钱花过了一点,“讲究”了一点、铺张了一些,用人有些不当,多花了些钱、多用了些人。但这些汇聚起来,就会严重损害党和政府的形象。而“八项规定”颁布近三年来,我们党的党风、政风发生了巨大变化,实现了上至中央、下至村组,在几千万党员干部中全覆盖,这和我们各级党委、纪委敢抓敢管,使纪律真正成为“带电的高压线”分不开。至今已经有11万多名党员干部因为违反八项规定受到处理,而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的达到35000多人。中央和省级的纪检监察机关,还创新了不定期通报曝光具体典型问题的制度,发挥了从严执纪的正面引导和惩戒警示作用,事实证明,只要我们及时查处各种违纪违规问题、点名道姓地通报曝光,没有什么不良风气不能纠正。而抓八项规定的贯彻落实,其实就是从一些最具体的违纪行为入手,抓小、抓早、抓常、抓实,使纪律之“扣”“越拧越紧”。王岐山同志讲:“全面从严治党,首先是从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破的题。”因此这次修订后的《条例》也涵盖了十八大以来整治四风和落实八项规定的要求,并从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六个方面,提出了更严格的要求,而且今后监督执纪的要求只会越来越高,越来越严。这必将使我们的监督执纪工作迈上一个新的台阶。

第四,这是“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的进一步具体化。2014年10月,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上强调要依法治国、依纪治党。随后将“全面从严治党”正式纳入“四个全面”的战略布局,又多次谈到要深刻认识和运用从严治党规律的问题。在2015 年1月的十八届中央纪委五次全会上,习近平总书记正式提出了修订《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的重要任务,并把这项工作列为2015年加强党内法规制度建设的重点。会后不久,王岐山同志发表了署名文章,鲜明地提出了“党规党纪严于国家法律”,为党内法规如何修订定下基调。2015年3月至7月,他在河南、浙江、陕西等地调研时的讲话,都强调了“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的要求,并对“破法必先破纪”的逻辑,“治病树、拔烂树”和“保护森林”的关系,以及纪严于法、纪在法前,实现纪法分开等概念和问题做出深刻阐述。他要求要用纪律管住大多数人,落实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党委要把严明纪律体现在日常管理监督中,纪委要在全面从严治党中找准职责定位,全面履行党章赋予的职责。到福建调研时,他的“四种形态”的理论终于走向成熟。

王岐山同志还多次谈到,党员干部要有两条线,第一条是高线,就是理想信念,宗旨意识;第二条就是底线,就是纪律和规矩。每个党员都要向高线看齐,又决不能突破底线,修订后的《准则》和《条例》颁布后,与《准则》对准的就是高线,与《条例》对准的就是底线。2015年10月23日,王岐山在《人民日报》发表署名文章提出,“要把党的领导融入日常管理监督中”。要运用好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在严明纪律中体现严格要求和关心爱护,党员领导干部要发挥表率作用,敢于负责、敢于较真,同一切违反纪律的行为作斗争,维护纪律的严肃性和权威性。就如何把握运用“四种形态”,贯彻执行《准则》和《条例》,做出明确的回答。

在习近平总书记和王岐山同志近年来在各种场合的有关讲话中,《准则》和《条例》都是全面从严治党的重要抓手,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是贯穿其中一条主线,“四种形态”则是围绕这条主线的最新理论概括。

二、《准则》和《条例》修改的原则和特点

习近平总书记对修订《准则》提出了十二字要求,就是“化繁为简、突出重点、针对时弊”。因此,这次修订的《准则》与1997年试行、2010年修订后颁布实施的《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相比有了很大变化。新修订的《准则》有三大特点:

一是范围覆盖全党。原来的《准则》主要规定的是党员领导干部在廉洁从政方面的“8个禁止”“52个不准”,属于“负面清单”,许多条款和《纪律处分条例》及国家法律重复。同时适用对象也过窄,仅对党员领导干部提出了规范,而且只是针对廉洁从政方面,未能涵盖8700多万全体党员在廉洁自律方面的总体要求。而这次修订后的《准则》,则从管党员领导干部扩大到管全体党员,并提出了原则要求和规范。

二是坚持正面倡导。王岐山同志说:“共产党人的根本,就是对马克思主义的信仰,对社会主义和共产主义的信念,对党和人民的忠诚。”而一个党员干部有没有理想信念和很强的宗旨意识,是能够在关键时刻反映出来的。例如,2008年发生5·12汶川大地震时,四川都江堰市向峨乡乡政府和200米以外的向峨乡中学,同时被夷为平地,两边都是呼救声。乡党委书记罗鸿亮当时就做出了一个后来受到广泛传扬的决定,就是“先救娃娃后救干部”。他们赶到学校后,指挥从埋得最浅的地方挖,“多救一个是一个!”家长们在干部的指挥下开始有序地挖掘。等很多孩子救出后,民政干部罗代强才从裤子和鞋上认出了自己孩子尸体,他的孩子也是埋在比较厚的地方。而学校救援基本结束后大家再赶到乡政府时,由于时间太晚,12个被埋的干部中已经有7个人不幸遇难。正因为我们有这样一大批关键时刻冲得上、危难关头过得硬的共产党员,才让受灾群众从废墟中看到了希望。

反之,党员干部如果理想信念动摇,就会精神懈怠、意志消沉,淡化党的观念、漠视党的纪律,最终滑向违纪甚至违法的深渊。所以全面从严治党,光靠纪律是守不住的,必须立根固本,树立高尚的精神追求,筑牢思想道德防线,把人民放在心中最高位置。因此,这次修订的《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是党执政以来第一部坚持正面倡导、面向全体党员的党内廉洁自律规范,成为向全体党员发出的道德宣示和对全国人民作出的庄严承诺。

新修订的《准则》,继承和发扬党的制度建设的好传统,借鉴“三大纪律、八项注意”的表述,向全党提出了“四个必须”和“八条规范”,即包括“四个坚持”“四个自觉”,集中展现了共产党人的高尚道德追求。《准则》做到了要义明确、一目了然。将适用对象扩大到全体党员,要求党员坚持公私分明、先公后私、克己奉公,坚持崇廉拒腐、清白做人、干净做事,坚持尚俭戒奢、艰苦朴素、勤俭节约,坚持吃苦在前、享受在后、甘于奉献;同时对党员领导干部也提出廉洁从政、廉洁用权、廉洁修身、廉洁齐家等更高的要求,二者相互贯通、浑然一体。《准则》还开宗明义地提出了全体党员和党员领导干部必须坚定共产主义的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信念,必须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必须继承发扬党的优良传统和作风,必须自觉培养高尚道德情操,将落脚点放在永葆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上,总之,《准则》变“不准”为“自觉”,不作禁止性的规定,展现了中国共产党的先锋队本色,树立了能够看得见、摸得着、够得到的高标准。

而原来《准则》里的52个“不准”并未失效,其中有48个“不准”经过修订以后,被吸收进了新的《条例》,将继续在“负面清单”中发挥作用。

三是做到了删繁就简。《准则》在对象上做了“加法”,实现了对全体党员的全覆盖,在内容上做了“减法”。原来一共4个部分、18条、3600多字,修订后一共是8条、309字,篇幅一下子减少了90%以上,成为了突出廉洁主题、不讲禁止性规定的“正面清单”。而《条例》从内容看,原来一共3篇、15章、178条、2.4万多字,修订后的《条例》尽管把那48个不准吸收了进去,也只有3篇、11章、1.7万多字,新增、去除和修改的比例高达近90%,而且有些章节完全是新添的,可以说是“脱胎换骨”。

因此,我们这次新修订的《条例》和1997年试行、经过修订后于2003年颁布实施《条例》相比也有很大变化。主要表现出三大特点:

第一,实现了“纪法分开、纪法各表”。《条例》修改时要求,纪律的归纪律,法律的归法律,一方面使得纪律挺在了法律的前面,比法律规定更加严格,对党员提出了比老百姓更高的要求,有利于抓早抓小、防患于未然,避免党员干部“要么是好同志、要么是阶下囚”的情况;另一方面也使得纪委和司法部门的工作更加泾渭分明,避免了工作上的重复交叉、纪委变成了党内的“公检法”。因此,原先十大类的纪律中与法律重复的贪污贿赂、经济秩序、财经纪律、渎职行为、社会管理等类别一共将近80条被取消,重新归纳了政治、组织、廉洁、群众、工作和生活这六大类纪律,虽然在数量上少于原来的十大类纪律,但却完全做到了“纪律姓纪”,它的“制度成色”有了质的飞跃,厘清了纪律和法律的界限。

第二,突出了政治纪律。把政治纪律列为六大纪律之首,特别增加了拉帮结派、对抗组织审查、搞无原则一团和气等违纪条款。这些都是党的十八大以来,结合“打虎拍蝇”的实践所丰富的内容。在谈到违反政治纪律的现象时,习近平总书记曾一口气讲了七个“有之”,即“搞任人唯亲、排斥异己的有之,搞团团伙伙、拉帮结派的有之,搞匿名诬告、制造谣言的有之,搞收买人心、拉动选票的有之,搞封官许愿、弹冠相庆的有之,搞自行其是、阳奉阴违的有之,搞尾大不掉、妄议中央的也有之。”这些我们都可以从新修订的《条例》的负面清单中,找到相同或类似的表述。

第三,降低了处分门槛。新修订的《条例》被人们称为中共史上“最严处分条例”。这主要指两种情况,一种是党纪处分的覆盖面比过去更全了,包括群众纪律、生活纪律方面新增的不少规定,另一种就是条例里原来就有,但很多时候没有严格执行,现在要按“四种形态”的要求抓早抓小。习近平同志说:“我们现在对党员干部的要求是不是过严了?答案是否定的。很多要求早就有了,是最基本的要求。现在的主要倾向不是严了,而是失之于宽、失之于软,不存在严过头的问题。”

总之,《准则》和《条例》是加强党内监督的重要制度安排,为党内监督和群众监督明确了对照的标准、提供了衡量的尺子,也使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做到了有规可依、有据可循。

三、运用四种形态落实《准则》《条例》

《准则》和《条例》如何贯彻执行?关键要把握好“四种形态”。这是对我党“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思想的细化延展,有助于把《准则》和《条例》的要求落到实处。

监督执纪的第一种形态是“批评和自我批评要经常开展,让咬耳扯袖、红脸出汗成为常态”。其中,最重要的就是对党内同志的缺点错误及时指出,在原则问题上进行积极、健康的思想斗争。这是“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重要途径,是通过日常监督管理,预防党员干部踩红线、闯雷区。事实上,当党员干部出现倾向性、苗头性问题时,如果有人能及时“拉拉袖”、提个醒,就可能将这些问题制止在萌芽状态;在问题比较严重时,如果有人能大喝一声、猛击一掌,就可能起到猛然警醒、悬崖勒马的作用。这就是人们常说的“上医治未病”。但现在我们还有不少同志把开展批评自我批评当作一项任务。批评自己多,批评别人少。批评班子多,批评领导个人少;讲大家都有的共性问题多,讲某个领导干部的个性问题少。非要批评个人时,也是只讲小事,不讲大事;只讲工作上的事,不讲思想作风上的事;只拿别人意见来说事,这个事群众其他人有什么反映,而不是讲自己是怎么看的。在进行批评时很多人都存在“多栽花、少摘刺”的心理。还有的人担心,批评会遭致反弹。自己对别人批评得越重,别人对自己的批评也必然越不讲情面,最后弄得两败俱伤,只有“你好、我好”才能大家都好。结果把相互批评变成提希望,自我批评变成谈感想。这种所谓批评和自我批评,既不可能发现问题,也不可能解决问题。

习近平总书记说:“抓纪律,就要敢于板起脸来批评。不要等犯了大错误才去批评,平常有问题就要及时批评。”开展批评自我批评上领导干部也要率先垂范。勇于自我“揭短”,真心实意地听取来自党员和群众的批评意见。还要注意鼓励、重用和保护讲真话、敢批评的干部,即便是批评不够准确,也不要追责,更不能“秋后算账”,不能让敢批评的干部吃亏,更不能让奉行中庸哲学的“老好人”占便宜。领导干部带好了头,就能形成“知无不言,言无不尽”“言者无罪,闻者足戒”的良好氛围。习近平总书记说:“只要以诚待人,诚心诚意地沟通思想,推心置腹地交换意见,把关心、关怀、关爱送给同志,让人脸上火辣辣、心里热乎乎。”

习近平总书记说:“一个人什么时候容易犯错误?就是以为自己万物皆备、一切顺利的时候,得心应手了就容易随心所欲,随心所欲而又不能做到不逾矩,就要出问题了”,“我们的干部在不断进步中经常由正转副、由副转正,由党转政、由政转党,不能什么时候都以自己为主。要按规矩办事,不是个人有主见、有个性就要说了算,哪有这个道理?”历史上这样的教训是很多的。例如天津大邱庄的禹作敏。他想发展一个党员,可支部讨论几次都通不过。他火了,亲自去押阵,说这次咱们换个办法,同意他入党的不用举手,不同意的举手。在他那个虎视眈眈下,谁敢举手啊,于是这个人便在全支部没有一个党员表态的情况下被发展入党了。曾有个香港记者问他,“听说您是大邱庄的土皇帝”,他竟然毫无愧色地说,“我去了土字,就是皇帝。”正是这种把个人和组织、个人和党员群众的关系扭曲到极点的认识,导致他最后的悲剧性结局。

大量事实证明,领导干部犯错误,往往和“不能客观认识自己”分不开。一个领导干部,能从千百人中脱颖而出,无疑在学识、胆识等方面有很多过人之处;但因此会出现另一种情况,被往日成功所堆积出的自信,使他可能会在复杂形势下高估自己。一个人地位越高,权力越大,能听到的各种无顾忌的批评就越少。特别有些不正派的人,博取领导好感最大本领,就是对领导的一切都赞不绝口,包括他的缺点:不坚持必要的民主程序,该集体讨论的时候搞个人拍板,却被夸成是“办事有魄力”;不坚持原则,对犯错误的人该处理的不处理,又被夸成是“为人宽厚”。如果我们的领导者自己也不知不觉相信了这些,接下来的一切便可想而知,这些缺点错误会被自己当作优点而不断被放大。

事实上,领导干部要对专在面前吹捧我们的人提高警惕,特别是对通过贬低别人来抬高我们的人提高警觉。不入其圈套,应当是一个领导者的基本素质。但可悲的是,我们有不少领导干部就是看不透这一点。为什么别人都能听出来的肉麻吹捧一些领导干部却听不出来?因为他们对自己的认识就是脱离实际的。他们从内心深处认为自己的水平很高,自己的贡献很大。才使那些别有用心的人的伎俩屡试不爽。而有些领导干部对自己本来就不客观的认识,就会变得更加不客观了。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得不到真诚的批评帮助,那么“盲人骑瞎马,夜半临深渊”的危险是现实存在的。

监督执纪的第二种状态就是“党纪轻处分和组织处理要成为大多数”。这一点颠覆了我们过去对纪律处分的一些认识。因为党内尽管早就有各种纪律处分的规定,但真正受过党纪处分的还是极少数。包括从党的十八大到十八届四中全会的两年期间,一共有18万多名党员受到纪律处分。在我们的8700多万党员中,也只占0.2%多一点。而且其中还有35000多人是因为违反八项规定而受处分,说明过去受处分的党员可能比例会更低。按照这个比例,把改革开放以来受过党纪处分的人累计起来,不会超过党员总数的三个百分点,也就是说,至少有97%以上的党员终生都和任何处分无缘。这反映了一个现状,就是如果谁受了党纪处分,是件很大的事,说明他犯了比较严重、必须受到组织处理的错误。甚至被视为本人在政治上、历史上的一个污点。从好的方面讲,说明我们的绝大多数党员都是好的和比较好的、是守纪律、讲规矩的。但从另一个方面来看,97%以上的党员终生都没有受过党纪处分,是否说明只有3%的党员有过违纪行为呢?答案显然是否定的。特别在有些党风、政风不正、所谓潜规则盛行的地方,在有些地方和单位里甚至会出现大部分党员都有不同程度的违纪行为却没有受到任何形式的党纪追究的现象。造成这种状况有两个原因:一是党纪处分的门槛过高,问题要积累到一定程度,性质要严重到一定程度,才可能受到党纪追究。二是有些地方党的纪律实际上处于长期“空转”的状态。只要这个干部没达到违法犯罪程度,就不会被纪律追究。就像王岐山同志所说的:“在实践中管党、治党不是以纪律为尺子,而是以法律为依据,党员干部只要不违法就没人管、不追究,造成‘要么是好同志,要么是阶下囚’;纪委成了党内的‘公检法’。”因为被“双规”的都是要深挖他的贪污受贿、违法乱纪等问题。一般的违纪不需要双规,结果纪律审查成了“司法审查”,占用了我们大量的人力物力和精力,这样违纪行为问题的处理就很容易被边缘化了。

尽管相当一部分党员也存在这样那样的违纪行为,但从来没有被处分

过,也就从来没有因为违纪被处理的切肤之痛,所以对党的纪律长期“没感觉”,脑子里就没有自己时时要受到纪律约束这根弦。有的领导干部因为组织公款出国出境旅游,或者滥发奖金福利受到组织的纪律处分,而这些活动的一般参与者,实际上也违纪了,他们对自己的违纪、不廉洁行为不仅没有任何反省,反而对那些被处理的领导干部充满了同情,认为他是为了给大家谋福利才受处分的,结果后者违反了纪律还混了个好人缘。有些人对于一些落马的“老虎苍蝇”,也是抱着一种“看客”心态,对各种花边新闻津津乐道,却没有想到“如果换作是我”应该从中吸取什么样的教训。长此以往,这些党员干部就可能因为“无知无畏”而对“破纪”浑然不觉,“破”出了甜头以后就会一而再、再而三的挑战底线,直至落入腐败的深渊。因此,王岐山同志提出“党纪轻处分和组织处理要成为大多数”,是有很强的现实针对性的。他多次提出,对那些因为自律不严而触碰纪律底线和规矩的党员,要抓早抓小、“动辄则咎”。该处分的及时处分、该处理的就要做出处理,要让纪律严起来、落下去,发挥纪律的正面引导和惩戒警示这两方面的作用。

什么是党纪轻处分?党内警告和严重警告实际上都可以归为轻处分。但是通报批评和告诫这还不算轻处分。相应的组织处理措施包括建议对被审查人采取免职、调离岗位等措施。那么轻处分应该对应哪些违纪行为呢?其实条例里有很多规定,例如,在对违反廉洁纪律行为的处分规定中,就有“党员干部的配偶、子女不实际工作而获取报酬或只实际工作但领取明显超出同职级标准薪酬,党员干部知情未予纠正”;还有“将本人、配偶、子女及配偶等亲属应当由个人支付的费用,由下属单位、其他单位或者他人支付、报销”;还有“收受其他明显超出正常礼尚往来的礼品、礼金、消费卡等”;还有“用公款旅游、借公务差旅之机旅游或者以公务差旅为名变相旅游的”;还有“在你管理、服务活动中违反了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的”,等等。

在纪律处分条例里,大家可以看到有几个常见的限制词:“情节较重的”,还有“遭受较大损失的”,就是有这种情节和这种后果的要给予处分。但是没有限制词的,只要查实发生这类行为,不管情节轻重,就要给予处分。带有限制词的违纪行为,过去也多数是被当作一般作风问题,批评教育、责令改正就完了,现在则明确要给予处分。例如《条例》中群众纪律和生活纪律两章中,就包括了“在社会保障、政策扶持、救灾救济款物分配等事项中优亲厚友、明显有失公平的”,还有“对符合政策的群众诉求消极应付、推诿扯皮,损害党群、干群关系的”,还有“对待群众态度恶劣、简单粗暴,造成了不良影响的”要给予处分,再有“不顾群众意愿,盲目铺摊子、上项目,致使国家、集体或群众财产和利益遭受较大损失的”要给处分,还有“遇到国家财产和群众生命财产受到严重威胁时,能救而不救,情节较重的”。在这些需要给予处分的“负面清单”里,有些有的过去只停留在批评教育层面,但现在不同了,而是实实在在要被纪律处理。除了要给以处分外,中央还要求要综合用好抓重要节点、抓具体问题、抓执纪监督、抓通报曝光这些有效手段,驰而不息地正风肃纪,这样就能真正让顶风违纪者“长记性”,让心存侥幸者“收住手”。

所以我们说监督执纪的“四种形态”中,重点在前两种,只有通过经常的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才能防止党员干部犯错误。一旦违纪就会受到处分,我们就要使党规党纪的提醒、劝诫和制裁覆盖到每个党员,通过小过即问、小错即纠,敢抓敢管、严抓严管,及时阻断从前一种形态向后一种形态发展的路径。让党员的思想行为能够时刻得以匡正和校准,最大限度保证大多数党员干部不出轨、不越界,防止小错演变成大错、小祸酿成大祸。

监督执纪第三种形态是“对严重违纪的重处分、作出重大职务调整应当是少数”。对严重违纪但还不足以沦为“阶下囚”的党员,重在违纪必究,按照规定程序所给予一种比较重的党纪政纪处分,主要包括撤销党内职务和留党察看等处分。对那些置党纪国法于不顾,把组织的批评教育和提醒当成耳旁风,依然要我行我素、不收敛收手的少数党员干部,就要通过重处分或重大职务调整,进行严厉敲打和警示,这是防止其踏上违法犯罪不归路的最后挽救办法。因此,如果给重处分和重大的职务调整,还是首先定位为要争取挽救这个干部,不要让他滑到违法犯罪的地步。

监督执纪的第四种形态是“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立案审查的只能是极少数”。这里面分为两类,一类是严重违纪的。例如《条例》就要求,对一些严重违反党的政治纪律的人要求给予开除党籍的处分。包括通过信息网络、广播、电视、报刊、书籍、讲座、论坛、报告会、座谈会等方式,公开发表资产阶级自由化立场、反对四项基本原则,反对党的改革开放决策的文章、演说、宣言、声明等行为,还有就是妄议中央的大政方针,破坏党的集中统一;丑化党和国家形象,或者诋毁、诬蔑党和国家领导人,或者歪曲党史、军史,情节严重的。因为这些人其实已经完全丧失了作为共产党员的最基本条件,成为了破坏党的团结统一甚至分裂党的一种政治上的异己力量,有的实际上是和社会上及国外境外的敌对势力相呼应,在党内和社会上制造混乱。对于这样的人必须坚决地清除出党。

在这里,需要注意的就是问题的性质和认定的尺度怎么把握才准确。例如什么样的言行属于“妄议中央”?有的人担心如果这个尺度把握不好,会和我们发展党内民主的要求相冲突。首先,“妄议中央”是在言论的内容上反对中央的大政方针,包括主张改变我国社会主义的基本制度,放弃党的领导,搞西方式的多党制和三权分立;以及对当前中央的反腐败和从严治党、整治四风和落实八项规定的重大决策公然唱反调。这些是属于妄议中央,但这不等于党员对一些具体政策,包括一些经济社会政策应该如何制定,现行政策存在一些什么问题,应该如何改革,也不能提出不同意见。而且地方和部门的领导也不能把“妄议中央”这一条引申到对自己制定的政策、决定也不能提出不同意见,把“妄议中央”扩大到“妄议市委”“妄议县委”上来。

“妄议中央”和对具体政策提出批评意见的区别主要在于两点:第一,前者对我们党的大政方针是破坏性和否定性的,后者则是为了完善和更好地贯彻执行中央的路线方针政策。第二,讲话的场合不同。党章第一章第四条党员应享有的权利中规定:党员可以在党的会议上和党报党刊上,参加关于党的政策问题的讨论。对党的工作提出建议和倡议。在党的会议上有根据地批评党的任何组织和任何党员,当然也包括党的领导人,但这里首先要强调是在党的会议和党的报刊上来讲,而不是在各种公开场合不负责任地乱说一气,其次强调必须是有根据地批评,不能乱说,没有根据地乱说甚至谩骂,那是绝对不允许的。

在条例的组织纪律这一章里,还有一条非常醒目。就是拒不执行党组织的分配、调动、交流等决定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的处分。在特殊时期或者紧急状况下,拒不执行党组织决定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再有就是触犯了刑律的腐败犯罪分子。他们不仅突破了党内的纪律底线,也突破了普通公民所必须遵守的法律底线。所以纪律处分条例规定,党员依法受到刑事追究的,党组织应当根据司法机关的生效判决、裁定和决定及认定的事实、性质和情节,给予相应的党纪处分或组织处理。这就说明除少数轻罪,例如有些一般交通肇事比较严重了,需要追究刑责的就不一定必须开除党籍,其它的绝大多数都要开除党籍。特别在当前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形势依然严峻,全党要保持高压态势不放松的情况下,要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发现多少查处多少,不定指标、上不封顶,这样才能遏制腐败蔓延的势头。

王岐山同志在讲解“四种形态”时,把我们的8700多万党员比做一片大森林,每位党员干部都是其中的一棵树。所以从严执纪的“四种形态”就相当于“勤浇树”“正歪树”“治病树”“拔烂树”。批评教育是“勤浇树”,这个树枯黄了营养不良了,要浇水施肥,重在警告提醒;轻处分是“正歪树”,看这个树杈长歪了,要把它修枝去杈,让它能够长正;重处分是“治病树”,这棵树快被蛀空了,要把虫子弄出来,甚至有的要加上桩子,把它支起来,不要让它倒下;立案查处、审查是“拔烂树”,如果这棵树已经从根上就烂掉了,那这个时候就要赶快把它拔掉,要阻断传染,不让它传染其它的树。

所以我们说“四种形态”实际上是坚持、突出“无病预防,出病早治”。所以我们现在已经从对腐败的“零容忍”发展到对违纪的“零容忍”,也是对我们党“惩前毖后、治病救人”优良传统的继承和发扬。习近平同志在上海主持工作时就讲过:“纪律是什么?纪律是栏杆,保护你不掉在悬崖下面去。”纪律不仅是惩办干部的,更重要是保护干部的。这也使我们对于什么是治本,反腐败工作廉政建设的治本有了新的认识。我们现在完善制度体系包括修订和完善《准则》和《条例》,这是一种静态的治本,我们按照四种形态的要求来监督执纪,不断压缩腐败和违纪活动的存在空间,则是动态的治本。这两者结合起来,就可以很好地起到治本的作用。

四、需要厘清的几个认识问题

第一,不能把全面从严治党等同于反腐败。中央强调,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是全面从严治党的重要方面,但绝不是全部,不能把全面从严治党等同于反腐败。“全面从严治党”是要把“管全党、治全党”突出出来,“全面”就是全方位、全覆盖,每一名党员、每一个党组织都在其中,不能例外。用纪律来管住“关键少数”,也能管住“最大多数”,这才叫“全面从严”。“四种形态”要求用纪律丈量全体党员,就是要覆盖各级党组织和全体党员,要涵盖党的政治、廉洁、组织、群众、工作和生活“六大纪律”。但“全面”并不意味着没有重点。中央还是要求要用纪律盯紧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惩治也是有重点的,就是那些十八大以后不收敛、不收手,问题线索反映集中、群众反映强烈,现在担任重要岗位而且可能还要提拔使用的领导干部。而“四种形态”中的前两种着重体现了对“全面”的要求,后两种则突出了对“重点”的关注。如果我们把前两种形态落实到对党员干部的日常监督管理中,就能以较小的代价管住大多数,管住全体,也就更有利于集中力量解决突出的重点问题。

第二,“四种形态”提出并不是反腐转向。有人说,“四种形态”提出追究刑事犯罪的是“极极少数”,这就意味着我们高压反腐的大规模“治标”已经接近尾声,已经到了转向“治本”的“拐点”。中纪委指出,类似的反腐“拐点”论并不是第一次出现。党的十八大以来,正风反腐的雷霆之势远远超出了一些人的惯性思维,所以总有少数人明里暗里期待着所谓的“拐点”。其实这些论调早就在坚持不懈的反腐实践面前不攻自破。因此,“四种形态”的提出,绝非反腐败斗争的重大转向,绝不会导致反腐败斗争力度减弱,绝不意味着对腐败违法犯罪分子会以纪代法、高高举起轻轻放下。“四种形态”说的“极极少数”并不是指我们现在查处的腐败分子马上就会变成极少数,而是,既要通过以零容忍的态度高压反腐,来消除腐败的存量,又要通过强化批评自我批评、大幅度的增加轻处分的处理,还有重处分的最后挽救,经过这样层层的拦截,极大地减少腐败增量。这种情况下,真正堕落为刑事犯罪分子才会变成“极极少数”。现在看来,这还是一种理想和努力目标。当触犯刑律的党员干部真正成为“极极少数”时,就说明我们在全面从严治党方面已经取得了很大的成效。

第三,要以此为契机,进一步纯洁净化党的队伍。“四种形态”提出和新《准则》《条例》颁布后,也有人提出疑问,对党员管得这样严,甚至动辄得咎,会不会因此而影响人们入党的积极性,进而缩小我们党的影响力呢?其实,我们本来就是以不单纯追求党员数量为特点的政党。我们过去在发展党员和培养发展对象时,经常要做的一项工作就是帮助党的积极分子和党员端正一个人入党动机的新的考验。全面从严治党和监督执纪这四种状况的提出,实际上也是对马上能得到什么个人好处,但在很多方面和非党员不同了,要按照廉洁自律准则的要求,吃苦在前、享受在后;要遵守很多党的纪律和规矩,在遇到国家和群众生命财产受到严重威胁时候,不管和自己有没有直接关系,都要挺身而出。在这样一种情况下,怀着捞好处的动机入党的人就要掂量掂量了,有的人就会望而却步了。这对我们党是个好事,它有利于纯洁和净化我们党的队伍。

第四,党委要担当好全面从严治党、监督执纪的责任。有的同志认为,在“四种形态”前面有“监督执纪”四个字,这主要是对纪委提出的要求,这是一种误读。王岐山同志在福建是这样讲的:“发挥党的领导核心作用,落实管党治党主体责任,严明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组织纪律,要运用好监督执纪的‘四种形态’。”这是对各级党组织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所提出的明确要求。落实“四种形态”,全面从严治党,党委首先是责任主体。因此,在新的《条例》第114条中,首次提出了“党组织不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或者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不力”。过去我们强调两个责任,是在党风廉政建设中,党委负主体责任,纪委负监督责任。而现在提出的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就比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的范围更宽、标准更高、责任更大、要求更严,不仅包括党风廉政建设方面,还要落实到思想建党、制度治党、纪律立党、组织建党、人才兴党等管党治党的各领域和全过程。党要管党、从严治党是党组织日常工作,批评教育、组织处理、纪律处分也都是党章中规定的党委的主体责任。所以我们要落实“两个责任”关键,要冲着纪律和规矩去。各级党委要认真履行主体责任,采取有利措施,全面加强教育、管理和监督,时时处处用纪律和规矩管住大多数党员干部。

纪律检查机关是管纪律的,不是管法律的。纪委的职责就是要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用党章党规党纪去对照党员干部的行为,依纪依规监督执纪问责。而当前纪检监察机关尤其要坚持挺纪在前、“三转”往下沉,将工作理念和思路从“盯违法”向“盯违纪”来转变,对破坏纪律行为零容忍。纪律审查也要冲着纪律去,用纪律的语言去描述违纪行为,无论线索处置、纪律审查、执纪审理等各个环节,都要以纪律为尺子。监督执纪的方式也要多元化、经常化,对反映领导干部问题的一般问题线索,要区分性质类别和轻重缓急,既要对确有的问题运用立案审查、纪律处分、组织处理等处置方式,又要善于通过警示谈话、纪律诫勉、函询了解等手段,把踩到了纪律底线的党员同志拉回正轨来。

总之,《准则》和《条例》既是对党的各级组织的有力约束,也是全体党员的基本遵循。学习贯彻《准则》和《条例》是各级党组党委、广大党员和领导干部的共同责任,必须全党一起抓、全党一体执行。这样才能强化党内监督的有效途径,形成发现问题、纠正偏差机制,不断增强党的自我净化、自我完善、自我革新、自我提高能力,使党员干部始终不忘宗旨,不忘保持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才能永葆我们共产党人的政治青春。

任雪娇根据录音整理

责任编辑:吴雁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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