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我国民事诉讼再审程序

2016-11-26 12:39张佩佩
长江丛刊 2016年32期
关键词:原审民事人民法院

张佩佩

浅析我国民事诉讼再审程序

张佩佩

再审程序的目的在于对冤假错案进行及时有效补救,维护法律权威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本文拟从再审程序的基本概念、特点、提起再审的程序等基本概况入手,提出我国再审程序在实践中存在哪些问题,该从哪些方面进行完善。

民事诉讼 再审程序 完善

一、再审程序基本概况

(一)概念

再审程序,指判决确定后,因有法定事由而提出重新审判以及人民法院径行新审判的程序。因此,再审程序是一种一审、二审之外而不增加审级的救济程序。

(二)特点

第一,再审程序性质的特殊性。再审程序是个独立的程序,不是案件审理过程的正常程序,也不是第一、第二审程序的继续和发展,而是在发现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的情况下,为及时补救才适用的程序。

第二,再审程序提起主体的特殊性。民事诉讼法规定,有权提起再审的,有人民法院、检察院、当事人。其他人、机关都没有提起再审的权利。

第三,再审对象的特殊性。再审程序主要针对的是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错误判决、裁定,而不考虑判决、裁定是经哪一级法院审判作出的。

二、提起再审的三种程序

(一)法院提起再审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规定,人民法院有权提起再审。地方法院院长发现本院已经产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时,应中止执行进行再审。最高人民法院对各级法院、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的生效判决、裁定,发现有错误时,有权提审或指定再审。

(二)检察院抗诉再审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有具体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判决、裁定,发现有规定情形的,可提出抗诉,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裁定,发现有法定情形的,应由上级人民检察院依照再审程序提起抗诉。

(三)当事人申请再审

当事人申请再审是法律赋予的一项重要诉讼权利,必须由其本人提出,但申请提出后,不会必然引起再审,而是需要人民法院对案件进行审查。

三、再审程序在实践中存在的问题

(一)当事人申请再审难,诉讼权利难以保障

现实中,当事人申请再审并不会直接启动再审程序,然而法院及检察院对再审程序的启动具有较大的影响,这难免造成审判监督权与当事人处分权的冲突。

(二)反复申请再审,影响裁判的稳定性

就诉讼程序来讲,再审程序不是普通程序,而是特殊程序,它是对有错误判决的一种救济,这种救济应是有条件、有限制的,而不是无止境的。若判决、裁定生效后,可无限再审,就表明生效的裁判无法律约束力,终审不“终”,使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不稳定,这对当事人权利的正常行使造成很大的影响,也有损于法律和人民法院判决的严肃性、权威性。

(三)再审案件管辖权设置不科学

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当事人可以向原审法院或者其上一级法院申请再审。这种做法存在一些问题:首先,如由原审法院进行再审,需要自己推翻自己所作出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就如同由病人切除自己身上的病灶一样困难,也不利于当事人实体权利和诉讼权利的保护。其次,再审程序启动,如案件审理适用的是一审程序,当事人仍然有上诉的权利,这显然增加了许多重复劳动和诉讼成本,同时判决也将长期处于一种待定状态,不利于社会稳定。

四、完善再审程序的思考

(一)保障当事人提起再审的权利

为充分尊重和保障当事人提起再审的权利,一是取消法院依职权提起再审的权利,法院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应扮演居中裁判者的角色,如其又充当当事人,难以彰显司法的公正性。二是取消检察院抗诉再审,诉讼请求权是一种私权,国家应不干预或较少干预权利的行使,否则极容易侵犯当事人的处分权。

(二)实行再审一审终审制

我国民事再审程序只是作为一种救济方式来纠正错误的判决、裁定,轻程序重实体。再审程序是在废弃确定的终局判决基础上重新裁判。我们不放弃“实事求是,有错必纠”的原则,但也应充分考虑程序公正,保障裁判的稳定性,因而应限制再审的次数,实行再审终审制,杜绝再审程序的无限循环。

(三)设立再审法院

为更好解决再审案件管辖权问题,我们可以参照国外的经验模式设立再审法院。设立独立于原审法院的再审法院可以更好地彰显司法的公平正义,避免受原审法院的影响,也使当事人更容易接受审判结果,有利于当事人及时有效履行裁判,也有利于体现裁判公正性。

总之,民事再审程序的完善是循序渐进的过程,既要纠正个案,又要维护秩序稳定;既要体现司法公正,又要保障裁判权威性。我们需要进行深入调研、论证,并借鉴国外经验,完善和改革我国的民事再审程序,形成具有中国特色的民事再审制度。

[1]常怡.民事诉讼法学[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

[2]景汉朝.中国审判方式改革理论问题研究[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

(作者单位:河北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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