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古代“治边”法制对当前法治建设的启示

2016-11-26 14:59简训友
长江丛刊 2016年17期
关键词:中国古代法治建设法制

简训友



中国古代“治边”法制对当前法治建设的启示

简训友

【摘 要】中国历史悠久,历史上许多朝代在边疆法制治理方面留下了宝贵智慧和经验。在我国当前法治建设中,需要立足当前国情,吸收古人在“治边”法制方面的经验智慧,从而古为今用,更好的推进我国的法治建设的进程。

【关键词】中国古代 “治边”法制 法治建设

一、我国古代“治边”法制沿革

“治边”即“治理边疆”。中国历史上对边疆的界定一般采用“泛边疆”的概念,一是指地理意义上的远离中原汉族统治区域的边疆地区,通常也指少数民族聚居的区域;“边疆”也是作为一个文化概念使用的,一般指汉族文化区,而那些非汉民族聚居区就是与“中国”、“中原”相对的边疆。同时,中国古代的“边疆”也是一个政治实体上的疆域,与“中国”相对,特指中原汉族统治区域之外的边地。因此本文所说的“治边法制”是一个历史概念,特指中国历代统治者对边疆地区,特别是对少数民族地区的治理策略以及采取的法制策略。

汉代崇尚“无为而治”,坚持“因俗而治”、“以夷制夷”思想,对北边民族以朝贡的方式,实行象征性统治,对南方诸夷以“夷俗安之”。

三国时诸葛亮对南中地区采取“扶和异俗,为之立法施教,轻重允当,夷、晋安之”方针,边疆法制仍是自治状态。

唐朝时期,无意在边疆贯彻国家法制,而在以后,直到清以前的历代中原王朝法制状况皆是如此。

二、我国古代“治边”法制的重要特点

首先,中国古代长期存在着国家制定法与边疆少数民族习惯法二元并存的景观局面。历代王朝在国家治理方面,都强调民族和国家的统一,都制定了国家的基本法律制度,并以此作为国家统一的基础。由于边疆各族自身历史、地理、文化习俗的特殊性,各少数民族有其特殊的制度性规范,这使得各边疆少数民族的法制文化呈现出明显的地域性特点。在边疆治理方面,历代统治者一般都在贯彻国家法制统一的前提下,对边疆各族采取“因俗而治”的策略,照顾和承认各边疆民族在长期历史发展中积淀的习惯法传统。国家法与少数民族习惯法的并存发展,构成了我国古代边疆法制的重要特点。

其次,法制上的“泛道德主义”与民族问题上的“泛民族主义”。自西周始,除了少数朝代外,各朝代都非常重视在国家治理上采取礼法结合的策略,西周实行礼治、汉代有“德主刑辅”、唐代持“德本刑用”指导方略便是例证。中国古代法律重“人文”,讲“仁道恕道”,以及对“法律的灵活运用”。承认民族文化的差异,强调“地方性知识”,这使得法律具有很强的民族文化色彩。同时,作为统一的多民族国家,英明的统治者都注意处理好各族间的关系,特别是汉族与少数民族的关系,主张“大一统”、破解“华夷之防”。

再次,中国古代多秉承“文化边疆主义”的“治边”思想。在法制统一的前提下,中国古代厉行“因俗而治”。清代以来,在边疆治理方面,反对“华夷之防”,主张朝廷、中央与地方、边疆系“中外之一体”。在“华夷之防”这个问题上,清朝不同于元朝之处在于清朝前期统治者除了像元朝那样依靠武力,实行民族歧视之外,更加重视民族之间认同以及民族间的文化关系,并力图把它纳入“大一统”的概念之内。

三、我国古代“治边”法制对当前法治建设的启示

首先,着眼当前实际,不失时机地推进法治建设。必须保持法制的统一性和权威性,所谓“法令一统,天下‘威服’”。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厉行法治建设,保证社会的安定、统一,促进民族国家的和谐稳定,是当前中国最大的政治。我国是一个有着悠久历史的文明古国,几千年来,各民族之间形成了共生、交融、不可分割的紧密联系。各民族之间在长期的历史发展中形成了稳定的文化联系,这种稳定的联系,只靠民间习惯法是远远不够的。在当今经济全球化和日益市场化的背景之下,只有厉行法治,建立统一的国家法制,才能更好地增强民族凝聚力,促成强大的民族国家的形成。也只有这样,才能保持国家的统一和稳定和谐。

其次,基于我国多民族国家的现实,正确处理好国家制定法与少数民族习惯法之间的关系。国家制定法和少数民族习惯法之间是一种矛盾统一关系,二者之间既有联系亦有区别,既有冲突也有契合之处。在坚持国家制定法优位的前提下,应该充分认识到少数民族民间习惯法规范的强大生命力,立法时注意吸收民间习惯法的合理充分,必要时制定法应该向民间习惯法做出一定的“妥协”。

再次,在法律制度设计上,注重各种法律文化间的“统和”,司法上重视“能动司法”。

法律作为一种文化现象,是客观存在的现实。长期的历史积淀,我国的各种法律文化异彩纷呈,各民族的民间习惯法内容丰富、深入民间,成为真正影响我国法治发展的“活动力”,这是一种客观的现实存在。当前,国家制定法与民间习惯规范成为调整社会秩序的二元存在,这就要求我们在制度设计上抑或在具体的法律实施中,注重各种法律文化间的“统和”,司法上重视“能动司法”。在坚持统一的一元立法前提下,激活地方立法,使少数民族的优秀法律文化及时转化为制定法。司法上,重视“能动司法”,提升法律在现实生活中的效用。重视健全调解制度,提升调解制度在社会治理中的地位和作用。调解有沟通国家法与民间法的作用,被学者誉为“东方经验”,在我国的复杂国情条件下,调节也能起到沟通国家制定法与少数民族习惯法的作用。

参考文献:

[1]高其才.中国习惯法论[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8.

[2]杜文忠.边疆的法律—对清代治边法制的历史考察[M].北京:人民出版社.

[3]张晶晶.论习惯法与国家法的冲突与协调[D].石家庄:河北经贸大学硕士论文,2013.

作者单位:(安顺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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